关于对《水土保持法》(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
tlz119
tlz119 Lv.2
2006年10月04日 12:50:03
来自于水土保持
只看楼主

拙见如下:(1)第三条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检举和控告,之后有关部门如何保证控告人的隐私?如何保证控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2)第四条水土保持不是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的事情,在工作中有关部门应相互协作。(3)第九条本人最恨这一条。治理费用包含在单价里、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实际上就是没有,承包人永远都是被动治理。应当从源头、从合同阶段就划出一笔钱,用于水土流失防治。(4)第二十六条

拙见如下:

(1)第三条
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检举和控告,之后有关部门如何保证控告人的隐私?如何保证控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2)第四条
水土保持不是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的事情,在工作中有关部门应相互协作。

(3)第九条
本人最恨这一条。
治理费用包含在单价里、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实际上就是没有,承包人永远都是被动治理。应当从源头、从合同阶段就划出一笔钱,用于水土流失防治。

(4)第二十六条
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的现象太多了,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一般都睁一眼闭一眼。关键是倒了,怎么控制?怎么处罚?该负什么责任?切莫大而空。

(5)第五十六条
不得有利益关系?曾经见过这句话,半天都不能理解,只好发个函,说我跟叉叉叉没有利益关系。请问,这句话有什么实际意义?比如设计的是广东水利水电设计院,验收的是广东水利厅,评估的单位肯定跟这些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算不算有利益关系?

(6)第五十七条
检查内容、义务与权利,规定得比较详细了。
一般项目建设单位不希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来检查,敷衍他们的话也有办法。但实事求是的说,主管部门来检查,确实可以起到促进的作用。可借立法的机会,明确规定联合检查、联合通报制度,个人认为,有利无害。

(7)第七章
关键词:罚款
我国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上,大概是要从以法治国变成以罚治国了。罚,会导致一罚了事,该不做的还是不做;检查单位为了罚而罚,目的错误。有个问题不解中,罚的款,拿去作什么用了?发奖金、建小金库?我是一个合法公民,有权了解吧!

(8)综合
①水土保持工作的成效,其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费。没有资金,任何意愿都是空想;有资金,如何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我认为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具备这个能力。因此,不要只在法律上重视、口头上重视、人民和社会都很重视,最后投资不重视。此外,建立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度尤为重视,否则就很难保证投资的应得效益。
最经典的就是,水保投资本来就少,偏偏有的法人还想挪用。

②相对于百姓开垦、烧山、坡地种植,建设项目中的水土流失要惭愧很多。但是实际上,农民饭都没有吃的,不开荒、不乱搞,让人家怎么生活?生态保护与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发展、矛盾、统一关系,任重道远、百年大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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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水
2006年10月05日 01:28:12
2楼
希望大家能够继续讨论下去。发表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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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b.fellow
2006年10月08日 09:22:13
3楼
节日快乐!阳光明媚的天气,给了我们希望。望我们的《水土保持法》真正成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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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yeagle
2006年11月22日 14:05:23
4楼
希望能把水土保持设施的概念定义准确,同时对各项措施补偿的标准给予一个指导范围,各省之间的差距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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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x0724
2006年11月22日 16:13:36
5楼
我有一个误区,为什么我们不对影响区进行水土流失预测呢???毕竟我们影响到了它的区域.我认为以后一定会把水土流失预测放在水土保持措施后,只有我们定完防止责任范围再作出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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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z02
2007年03月22日 18:37:23
6楼
〈水土保持法〉的修改
首先要修改第一条,把保持水土资源放在第一位。这样有利于改变执法观念及水土保持执法操作,因为水土资源的好坏,有没有被破坏,很容易看出。再说从保持水土资源出发执法,可以从源头全面防治水土流失。
其次要对水土资源作出解释,现在的法律条文上没有,水土资源是什么?是水还是土,或其综合体。土壤要以水土保持法来调整,而不是矿产法。
再次要加强水土资源补尝,这是我国水土资源的拥有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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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o1976
2007年03月23日 10:30:40
7楼
同意楼主的意见,新水保法对监测和方案编制及处罚额度有了较大的调整,如要做监测,验收要有评估,也说了监理,还有水土保持补偿费,还有罚款.这可都是要钱解决的.经济手段多了一些,但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就弱了些,从长远来看,对部门机构及依法行政没有太多的强调,尤其是监督.短短的几条,放在监测后面.我觉得诸如方案编制及设施验收应专门设立一篇章,把程度及要求集中说明白.从目前来看,地方监督尤其是基层把罚款和编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创收的一种手段,如何约束和考核地方监督人员的政绩及不作为行为,法律中强调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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