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于2023年11月8日再次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征求意见稿”)。
与上一版(2021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旧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不同的是,转发者甚众,解析者寥寥,这可能是由于“新征求意见稿”相比上一版修订幅度过大,无论是在整个标准的结构设计还是在具体条款上都有重大变化,全行业可能还都处于消化之中。
本公众号自即日起,将不定期推出“新征求意见稿”解析的系列文章,欢迎各位专业人士关注。
在解析“新征求意见稿”之前,必须要对全体编写人员表达敬意。
在工程造价迎来巨大变革的大环境下,编写一份各方均能满意的清单计价标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在任何情况下,提出问题都比解决问题要容易得多。本系列解析也是从个人的视角出发,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飨读者。
本期解析为 为何自2003年第一版清单计价规范起,20年以来一直没有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
01
新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综合单价的定义”
“新征求意见稿”中2.0.9条对综合单价定义如下:
“综合考虑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期、施工顺序、施工条件、气候等影响因素 以及合同约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完成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位数量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管理费、利润,不包括税金项目清单确定的税金 ”。
这一定义基本延续了已实施的三版清单计价规范对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原则,即为不完全综合单价,内容只包括工料机费用和相应的管理费、利润,而不包括税金(目前计价规范中的“规费”由于只包括“五险一金”,因此在“新旧征求意见稿”中均未将其单独列项,而是包含于人工费之中了,其实在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中已经规定了 “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将单价构成调整为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 ,只不过迟迟没有体现在计价文件之中)。 这与不少业内人士的预期是有差距的。
自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推广之处,一直有一种专业声音主张应将清单综合单价改为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再单列(规费和)税金。20年以来,这种主张越来越被更多的专业人士认同,包括一些地方实施的清单计价规则事实上已经推行了全费用的综合单价。 到底清单综合单价应该是不完全综合还是完全综合成为业界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
就笔者的观点来看,更加赞成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清单计价依然应该采用不完全综合单价。
02
若清单计价采用完全综合单价的利弊分析
清单计价如果采用完全综合单价的一大好处是可以简化计价过程,计价逻辑更加简明清晰。
众所周知,工程造价的基本计算逻辑是分部组合计价,可以简单表述为 工程造价=∑(数量×单价) ,在这种计价的底层逻辑下, 通常单价越完整(即尽可能减少甚至完全避免量价乘积求和之后再进行价外取费),计价过程就会越简单,也会客观上避免量价乘积汇总后再取费可能带来的重复性计价的问题 。
但就像上一篇公众号文章 “‘工程量清单’只是一种计价方式吗?” 所说的,工程量清单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计价方式,而是会自然产生与之相匹配的合同风险分担方式。 在发承包过程中提供数据的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清单项目的设置和工程量是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的,因此招标人(发包人)就需要承担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和不完整的风险;而价格是由投标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形成的(或者说是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形成的),因此投标人(承包人)需要承担(一定范围)的价格变动风险。 再直白一些,甲方承担量的风险,乙方承担价的风险,从而可以形成清单计价方式下清晰的风险分担界限。
因此,如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就可能造成风险分担界限的不清晰。很明显,税金(包括规费)都属于政策性风险的类别,通常会归为甲方应承担的风险,但如果把税金(规费)计入综合单价,由于乙方需要承担(一定范围)价的风险。 由于根据不同的风险分担原则会得出不同的风险分担结果,因此如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可避免会产生合同履约阶段风险分担一定程度的错乱,或者引起双方的价款纠纷。
03
我国目前市场及经济体制的不稳定决定了暂不适合采用完全综合单价
那么有人不禁会问,老外在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时,为什么可以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呢?难道就不会产生风险分担原则的错乱吗?还是老外是让承包人承担税金变化的风险呢?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笔者认为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如果我们确知某要素不会发生变化,即是确定性的,不存在风险,那么也就无所谓风险分担的问题 。 我们口中的老外(在工程造价领域的研究中,通常是英美),政治、经济、市场制度已经相当成熟,税种和税率发生变化的几率相对较小,即这部分风险接近于0。 因此计价方式简化就成为了首要目的,故采用了全费用单价的清单计价方式。
而在我国则不然,即使不谈及规费(由于规费是国家、地区或行业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因此不同地区规费项目有明显差异,也经常发生变化),建筑业的税目和税率也并不是非常稳定的。 稍微往远一点说,我国1984年经历了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主要是将产品税分解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种。 而在最近的2016年,我国又经历了一次以营改增为主要内容的大税制改革。并且就建筑业来说,从2016年到现在,增值税率已经历了两次调整,并且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的选择条件也在不断的修正之中。
因此在政治、经济、市场制度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国家需要不断调整税制调节经济活动,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发生变化的几率较大,此时将税金计入单价从而形成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做法容易引发两种风险分担原则下的合同调价纠纷。
因此,在清单计价方式下是否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基于合同履约效率的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