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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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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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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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结构随手笔记

2024年5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3〕4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进行的。以下是《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的对比总结:


2024年5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3〕4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进行的。以下是《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的对比总结:      
1 总则:
1   .0.3条中,原版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原则制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原则制定。    
2 术语和符号 
“设计使用年限”改为“设计使用工作年限”,涉及的术语包括:   设计使用工作年限(2.1.5条)、持久设计状况(2.1.7条)、 短暂设计状况(2.1.8条)、 永久作用(2.1.41条)、可变作用(2.1.42条)、偶然作用(2.1.43条)、评估使用工作年限(2.1.75条)。    
3 基本规定
基本要求:  
3.1条中,设计使用年限内改为设计工作年限内。 
安全等级分类:
3.2.1条中,原标准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中无具体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分类具体化:    
安全等级应采用一级的建筑结构包括:
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的各类建筑结构;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无柱室内空间的关联区域;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超高层建筑的主体部分;
  存放特别重要的物品、资料和设备的建筑结构;
  使用、生产和储存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和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结构;
  其他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很大的建筑结构。    
不属于上述一级和超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高度超过250m)规定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可采用二级。   安全等级可采用三级的建筑结构包括规模小、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建筑结构;   其他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较小的建筑结构。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取值依据:
3.2.8条中,原版是根据其   可逆程度   取值;修订征求意见稿改为根据其   可见损伤修复的难易程度   取值。 
设计使用年限规定:
3.3.2条,修订征求意见稿   明确设计工作年限应从竣工验收日期起算。
3.3.3条,   新增了特殊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可另行规定;
修改了设计使用工作年限为100年对应的建筑示例,原版为是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修订征求意见稿为 具有纪念意义或特殊功能等需要长期持续工作的建筑结构。    
可靠性管理:
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建筑加固改造规定: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时,抗震设防标准和荷载作用值应按照现行相关标准确定。当后续设计工作年限超过原设计的剩余工作年限时,安全等级和分项系数应按照现行相关标准确定;   若不超过,则可按兴建时的相关标准确定。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当设计工作年限不为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不应小于按线性内插确定的值;
对于荷载标准值可控制的活荷载,设计工作年限调整系数取1.0。  
对雪荷载和风荷载,调整系数应取1.0,并应取重现期为设计工作年限,确定对应的雪压和风压。
以上内容仅为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最终版本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为   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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