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个权威定论:一个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是不变的,死的。可以变化的是抗震设防标准。针对问题,提高两次的理由1)是:先按抗规的第3.3.3条7度区的0.15g变为8度区0.2g,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此时抗震设防烈度就是8度了)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建筑对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度,这样8再加1就是9度。个人认为这种双叠加是错误的,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提高的前提,就是这个地区最初始最原始的抗震设防烈度(7度永远不会变),而不是变成了8度再进行提高。
先说一个权威定论:一个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是不变的,死的。可以变化的是抗震设防标准。
针对问题,提高两次的理由1)是:先按抗规的第3.3.3条7度区的0.15g变为8度区0.2g,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此时抗震设防烈度就是8度了)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建筑对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度,这样8再加1就是9度。
个人认为这种双叠加是错误的,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提高的前提,就是这个地区最初始最原始的抗震设防烈度(7度永远不会变),而不是变成了8度再进行提高。
另外一个提高两次的理由2)是:先按乙类从七度提高一次变为8的设防,再按抗规第3.3.3条8度基础上再提高一次。可是问题是第3.3.3条的原意是在0.15g的7度区提高为8度的,可没有8度的0.15g提高到9度哦!
综上,是提高一次,提高两次说不通。还请大家热烈讨论
42楼
我认为应该提高两次,理由如下:
(1).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乙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这是毋庸置疑。
(2).《抗规》3.3.3条,“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
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注意这里有个“
抗震设防类别建筑”,也就是说,提高半度后,还是要考虑不同类别的建筑去确定其抗震构造措施。因而7度0.15g的乙类建筑位于三四类场地时,应根据8度(0.20g)的乙类建筑也就是按9度考虑其抗震构造措施。
(3).从《抗规》3.3.3条存的的意义说,本条是针对三、四类场地的7度半和8度半地区的建筑来说的。按照乙类建筑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措施来说,对于7度半和8度半的乙类建筑,我们仅按8度和9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可理解为提高半度查抗震等级),这实际上是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要求的,因此对于三、四类场地,规范规定将其抗震构造措施再提高半度的要求。3.3.3条的条文说明中有如下一句“对Ⅲ、Ⅳ类场地,除各章有具体规定外,仅
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这句话应理解为
对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比其它抗震措施高才对。
12楼举了两个例子,7度0.15g一、二类场地的乙类建筑和7度0.15g三类场地的丙类建筑做对比,得出乙类比三类场地更严格的结论。对此说一下我的不同看法:
不能拿乙类和三类场地作比较,因为这是不同的概念,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与场地类别无关。我觉得应该举这样两个例子做对比:7度0.15g
二类场地的乙类建筑与7度0.15g
Ⅲ、Ⅳ类场地的乙类建筑。如果按照12楼的分析,这两个建筑都应该是按7度0.15g进行地震计算,按8度的抗震等级及该等级抗震构造。(现在的抗规确定抗等级时没有将8度和8度0.3g做进一步的区分,因此只能说是八度,而抗震构造措施也是按抗震等级来划分的)。这个结论与《抗规》3.3.3条不符,本条存在的意义是对于7度半和8度半Ⅲ、Ⅳ类场地的建筑,抗震构造措施应比其余的抗震措施要求更高才对。
这里我没有举7度0.15g一类场地的乙类建筑的例子做对比,因为一类场地的建筑,抗震构造措施是可以比其它的抗震措施降低要求的,详见抗规3.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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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是一次提高,按设防标准抗震措施提高一度,三类场地构造措施提高一度,可以参看朱总的新抗规的分析,上面讲的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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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不允许重复提高,不允许重复降低
包括朱病人的书里,也犯糊涂
他关于丁类建筑,1类场地的构造措施就写错了
丁类建筑,一类场地,他把构造措施相对于设防烈度下调了2度
如此糊涂的人居然还是命题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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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一级就可以了。7度是计算和查表的依据,不应该双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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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江苏省2011年度审图中心答疑问题中有这么一个问题,提高一次,按照乙类提高一次,措施的要求已经包含其中,满足要求,所以提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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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这个问题在论坛里已经提过多次了,大家各有各的说法。个人愚见,总觉得不说憋的慌,斗胆说上两句,请不要见怪。一些设计者规范学的很熟,但用的不好。帖子里没有讲清楚建构筑物到底是什么,按抗规三类场地,抗震构造措施提高;按照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化为重点设防类,这都没有问题。但问题是你的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到底多么重要,震害产生的次生灾害程度有多重,震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到底能有多严重。规范里是将其列为重点设防类了,可是重点设防类也有区别,如果后果的确很严重,我认为你就是提高两次也不为过,如果没那么严重,我认为提高一次也就可以了,可在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方面相应的做些提高。我们搞设计的没有必要去抠这些东西到底就该按照规范怎么怎么做,而应该从概念设计的的角度认真去分析,然后给出比较合适的设计措施,确保安全,不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就可以。否则还用我们这些念多少多少念书的人干什么呢,找个中学生加以培训,按照本本做事,还听话还廉价,那该有多好啊。它不是这么回事,我们的规范规定的属于最低要求,到底哪些建筑或者哪些构件应该加强,哪些应该降低,这应该是经过我们用我们学到的理论知识和积累的设计经验,并通过计算通过定性或者定量的分析,给出比较优化的设计方案,这才是一个设计师最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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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看朱炳寅的图解手册 似乎是按照第一种方法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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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请问,朱总是怎么回复,能写上不?在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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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通过这几天的讨论:本人认为是两次,其实在这里规范没有表达清楚,参看乙类建筑在一类土时也是变化了两次,只不过先乙类提高一次,再因为是一类土(有利,不管是不是0.15g)又降低一次,所以回到原点。
同类推之:现在不是一类土了,变成3类土(不利情况)乙类提高一次的基础上要适当考虑不利的三类土(标明只用于0.15g或者0.3g)的情况,所以抗震措施提高一次为8度取,计算按7度0.15g,抗震构造措施应提高一次多点为8+。规范其实就是想考虑3,4类土的更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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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按7度0.15g进行内力计算,按8度0.2g采用抗震等级及该等级的抗震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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