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个权威定论:一个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是不变的,死的。可以变化的是抗震设防标准。针对问题,提高两次的理由1)是:先按抗规的第3.3.3条7度区的0.15g变为8度区0.2g,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此时抗震设防烈度就是8度了)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建筑对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度,这样8再加1就是9度。个人认为这种双叠加是错误的,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提高的前提,就是这个地区最初始最原始的抗震设防烈度(7度永远不会变),而不是变成了8度再进行提高。
先说一个权威定论:一个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是不变的,死的。可以变化的是抗震设防标准。
针对问题,提高两次的理由1)是:先按抗规的第3.3.3条7度区的0.15g变为8度区0.2g,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此时抗震设防烈度就是8度了)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建筑对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度,这样8再加1就是9度。
个人认为这种双叠加是错误的,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提高的前提,就是这个地区最初始最原始的抗震设防烈度(7度永远不会变),而不是变成了8度再进行提高。
另外一个提高两次的理由2)是:先按乙类从七度提高一次变为8的设防,再按抗规第3.3.3条8度基础上再提高一次。可是问题是第3.3.3条的原意是在0.15g的7度区提高为8度的,可没有8度的0.15g提高到9度哦!
综上,是提高一次,提高两次说不通。还请大家热烈讨论
32楼
规范的适用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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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12楼应该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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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个人认为叠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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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乙类建筑 抗震措施(含构造措施)提高一度,三类场地抗震构造措施再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提高一次,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两次。个人理解。 高规3.9.1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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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对于一个地区来说,抗震设防烈度是不变的,也就是说地震作用是相对不变的。
对于乙类建筑要提高抗震措施即:提高抗震等级(调整地震作用力)和提高构造措施
对于三四类场地,对抗震是不利的,所以规范提出宜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以消除场地的影响。
综合来说:调整地震作用力属于受力计算范畴的。提高构造措施属于加强其抗震能力采取的做法。属于满足计算要求之后的附加措施,属于第二个范畴。
根据规范的精神来说,乙类建筑三类场地,提高一度确定抗震等级,提高一度确定构造措施是满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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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肯定是提高一次啊,因为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已经提高了一级了,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所以7度0.15乙类建筑,已经按8度实行抗震措施了,要看清规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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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个人认同12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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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你这个逻辑上混乱的。
注意他们分别提高的基础
第一条:乙类:应按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加强其抗震措施,三类土:
第二条:对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7度半),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乙类建筑,7度半,如果是三类场地的话,
若先按第一条,抗震措施提高1度,为8度,再按第二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抗震构造措施采用8度(原文中并不是说提高一度)。
若先按第二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抗震构造措施采用8度,再按第一条,抗震措施提高1度(是指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而不是从8度上面高。),还是为8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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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真心顶,挣点积分不容易真心顶,挣点积分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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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同意7楼的的观点,按8度采用抗震措施,8*采用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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