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个权威定论:一个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是不变的,死的。可以变化的是抗震设防标准。针对问题,提高两次的理由1)是:先按抗规的第3.3.3条7度区的0.15g变为8度区0.2g,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此时抗震设防烈度就是8度了)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建筑对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度,这样8再加1就是9度。个人认为这种双叠加是错误的,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提高的前提,就是这个地区最初始最原始的抗震设防烈度(7度永远不会变),而不是变成了8度再进行提高。
先说一个权威定论:一个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是不变的,死的。可以变化的是抗震设防标准。
针对问题,提高两次的理由1)是:先按抗规的第3.3.3条7度区的0.15g变为8度区0.2g,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此时抗震设防烈度就是8度了)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建筑对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度,这样8再加1就是9度。
个人认为这种双叠加是错误的,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提高的前提,就是这个地区最初始最原始的抗震设防烈度(7度永远不会变),而不是变成了8度再进行提高。
另外一个提高两次的理由2)是:先按乙类从七度提高一次变为8的设防,再按抗规第3.3.3条8度基础上再提高一次。可是问题是第3.3.3条的原意是在0.15g的7度区提高为8度的,可没有8度的0.15g提高到9度哦!
综上,是提高一次,提高两次说不通。还请大家热烈讨论
22楼
1、是否叠加要看两个规范要求加强的出发点是否一致?就本项目来看一个是针对“场地的不利影响”,一个是针对“乙类建筑”。因此从安全出发应该同时考虑两项要求的“叠加”。说不叠加的会面临一个问题,即不同的条件得出相同的措施:比如同为乙类建筑时,不叠加则不能体现场地是否为三类的差别,反之亦然。
2、怎么叠加?注意到两本规范要求的不同:抗规要求的是提高抗震构造措施,分类标准要求提高抗震措施。
3、建议:地震作用仍按0.15g不变;抗震措施按8度区,其中抗震构造措施应再适度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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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认同12#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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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个人认为:地震带来的危害会因为两种情况而叠加,因此措施也应该叠加。
乙类提高一度计算(含抗震等级及措施)。三类土,提高一度确定抗震构造措施。
及:7度0.15g 地区。
应按7度0.15g进行内力计算且计算抗震等级应该按8度0.20g计算。而抗震构造措施(锚固啊,构造要求之类的)应按8度0.30g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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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k.65 于 2012-3-10 09: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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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首先应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3-2条“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即7度设防区按8度设防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按7度(0.15g)确定地震作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3.3 条规定“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注意“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且《抗规》3.3.3 用词为“宜”。结合以上规定,对乙类建筑7度区(0.15g)三类场地时,应按8度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按7度(0.15g)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按8度(+)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即高于8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以区别于7度0.1g地区,对重点部位比8度适当加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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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zgw2004 于 2012-3-10 09: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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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提高1度,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提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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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应该是一次,《高规》应该比较明确,12楼的观点是正解,支持!
我们做过类似项目,就是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并通过审查,已经施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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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高规范3.9.1-1讲抗乙类震措施提高一度
高规范3.9.2讲三类场地(0.15g)震构造措施宜提高半度(0.2g)
综合:按乙类震措施提高一度后,抗震构造措施已经达到了“宜提高半度”的要求,故仅按乙类震措施提高一度后采取控制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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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此题是一注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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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按7度0.15g进行内力计算,8度0.2g确定抗震等级,8度0.2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个人认为:按各规范单独执行,并从严采取各本规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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