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的责,权,利问题讨论。转帖。
ygrxr555888
ygrxr555888 Lv.16
2012年02月11日 15:23:07
来自于工程监理
只看楼主

关于责 职责模糊已经影响监理行业正常发展从1988 年全国在“八市两部”开始试行“监理制”到1997 年《建筑法》明确推行“监理制”至今,期间为明确建设各方职责,国家各部门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关于总监负责制,虽然2000 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提出“工程建设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并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需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是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但对于总监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只是停留在监理行业内部出台的一些监理办法,始终未见工程建设行业出台配套细则。由此产生的监理职责模糊,不仅给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难度,遇到问题时,监理也往往成为被处理对象,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发展。针对此情况,同时为了推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国家推行监理责任制的同时,制定详细、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使监理工作在全国各区域都能以统一的工作内容,以常态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关于责

职责模糊已经影响监理行业正常发展从1988 年全国在“八市两部”开始试行“监理制”到1997 年《建筑法》明确推行“监理制”至今,期间为明确建设各方职责,国家各部门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关于总监负责制,虽然2000 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提出“工程建设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并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需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是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但对于总监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只是停留在监理行业内部出台的一些监理办法,始终未见工程建设行业出台配套细则。由此产生的监理职责模糊,不仅给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难度,遇到问题时,监理也往往成为被处理对象,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发展。针对此情况,同时为了推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国家推行监理责任制的同时,制定详细、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使监理工作在全国各区域都能以统一的工作内容,以常态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关于权

细化权限很重要《实施办法》对监理责任的实施权、总监综合考核员工的使用权,对施工单位履约能力不足的撤换建议权,工程质量问题的事故责权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履约考评体系的考核权却没有明确。此外,在对总监授权进行相关限制的同时,对总监履行了报告义务后的免责权加以明确,对总监的兼职从工程规模加以区别,对不同规模工程的总监的职称和执业资格加以区别,将更有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利  

利的问题不是独立存在的问题。监理“利”的问题包括监理单位的“利”和现场监理人员的“利”。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真正解决项目监理费用问题,而解决项目监理费用问题需要明确总监办的规模(人数)、现场监理人员工资标准(含保险、保障)、行业不同资质单位的管理费、合理利润以及监理费用的合理支付。项目监理费用问题的有效解决将有力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理队伍素质的提高。此外还要杜绝无序竞争、各种承包经营及现场监理实际转包等严重扰乱监理市场、影响监理形象的短视行为。因为“利”的问题不是独立存在的问题,解决了以上这些问题,总监负责制中“利”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工程监理制走过二十多年,但是监理的责权利这样根本的问题却迟迟得不到明确和保护,不禁叫监理人员心寒。。。

各位监理行业的精英有何独特的看法?不妨畅所欲言!
myezili
2012年05月07日 08:36:48
22楼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B 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C 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监理人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A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
  B 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A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B 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商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C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D 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包人的补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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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hilinde
2012年05月07日 09:18:08
23楼
'>http://bbs.co188.com/list/memcp.php?spreaduser=zhangshili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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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h246855
2012年05月07日 15:55:16
24楼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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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k520
2012年11月06日 21:32:03
26楼
整个一背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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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监
2016年06月26日 13:41:09
27楼
监理的事大家论述的有点眉目了,所以:高人不愿干监理,一般水平的没办法干干监理,混事的再夹杂其中,这就是今天的监理!都到了按人头付监理费了,国家和有关部门难道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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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bo-humn
2019年07月15日 05:02:01
28楼

谢谢楼主分享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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