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通讯数据中心,共五层,高度超过24米,算为高层建筑。其中二、三、四、五层均有约400平米的无人值守机房,这些机房无窗。请问这个要做防排烟设计吗?做或不做有防火规范的哪一条作为依据?
现有一通讯数据中心,共五层,高度超过24米,算为高层建筑。其中二、三、四、五层均有约400平米的无人值守机房,这些机房无窗。请问这个要做防排烟设计吗?做或不做有防火规范的哪一条作为依据?
2楼
不需要排烟。高规8.1.3.2。请参考《高规》详细章节,自力更生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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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后来,我找了《电信专用房屋工程设计规范》5003-2010,我觉得还是要做事故排风。
9.3 通风设计
9.3.3 无人值守且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不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9.3.4 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无外窗或无可开启外窗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量按换气次数5次/时计算,其通风设备的电源开关应设在电信机房的外面。
9.3.5 事故通风系统应与消防系统联
那应该就是说要做事故通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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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他这个通讯机房,可否算做可燃物较多的啊?如果算的话,就需要做排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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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看了板凳的回帖,我觉得弗兰克版主说的没问题了,哈哈。因为要做气体灭火,所以就不能设置机械排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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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我找到了《电信专用房屋工程设计规范》5003-2010,我觉得还是要做事故排风。9.3 通风设计
9.3.3 无人值守且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不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9.3.4 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无外窗或无可开启外窗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量按换气次数5次/时计算,其通风设备的电源开关应设在电信机房的外面。
9.3.5 事故通风系统应与消防系统联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灭火时,应无法开启,灭火后方能开启。
我这个只是查得相关的规范,还没领悟,不知到底该如何设计。按照我的理解,按YD5003-2010《电信专用房屋工程设计规范》,该工程的无人值守无窗机房是要求做事故通风的。也就是说发生火灾了,首先是气体灭火系统动作,灭完火后,开启事故排风。按照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5.4.3条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而YD5003-2010第9.3.4条要求按5次/h,我不知道该如何选择。另外,就是该工程一共有五层,其中有四层的机房要做事故通风,设计上是合做一个系统还是分开做?要是合做一个系统,主风管的风量该如何考虑?应该不是相加吧?请各位专家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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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不设机械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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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我觉得要做排烟,应该是事故排烟和消防排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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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消防排烟针对的是人的生命安全,事故排烟(风)是为了火灾后维修等而设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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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我赞同9楼的说法。我这个项目不要做防排烟,主要是因为机房是长期无人值守的,防排烟的目的是为了人员逃生。
而必须做事故通风,因为火灾后,需要维护。要不人员进不了一个烟雾弥漫的密闭空间。
事故通风与防排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没有搞清楚。按照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5.4.3条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而YD5003-2010第9.3.4条要求按5次/h,这个5次/h,并不是指的平时的通风,那么大的机房,里面有那么多的机房空调,不可能搞这么大的通风,要是这样空调就没有制冷效果了。所以我理解的是规范说的5次/h也是事故通风。两个规范有差异,我不知道该如何选择。
另外,就是该工程一共有五层,其中有四层的机房要做事故通风,设计上是合做一个系统还是分开做?要是合做一个系统,主风管的风量该如何考虑?应该不是相加吧?我初步是按主风管每层的风量再乘以个1.2的漏风系数,而不是相加。请各位专家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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