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1) 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2)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
3.6.1 结构布置
(1) 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2)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
(3)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截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4)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5)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6)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采取可靠措施.
(7)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篷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8)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9)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10)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11)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12)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13)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1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结构计算
(1)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
(2)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3)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抗震波和加速度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4)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5)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7)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跨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
(8)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保留必要的余地.
3.6.3配筋与构造
(1)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
(2)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
(3)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4)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
(5)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
(6)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端部.
(7)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
(8)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9)跨高比大于等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
(10)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11)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12)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他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2条~第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第3.4.8条的有关规定.
3.7多层砌体结构
3.7.1结构布置
(1)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2)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墙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
(3)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
(4)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接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度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6)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
(7)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结构计算
(1)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进行.
(2)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4)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构造
(1)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明清楚;圈梁兼过梁时,过梁部分得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2)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拦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3)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4)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5)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6)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
(7)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8)后砌的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
(9)在墙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结构布置
(1)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
(2)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结构计算
(1)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构造
(1)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3)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