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度困惑的300m2,斑竹请进!
tanewguy
tanewguy Lv.3
2006年05月26日 14: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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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上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与商住楼的区别大家讨论了n久,似乎都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说法,而且现在二类住宅底层(底部二层)带商业网点的工程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也凸显重要,望斑竹kibo,老王,及能接触到高层的小楠同志等能把水友们的困扰反映给那些比较权威的专家,解决大家设计工作中的问题。现在焦点就是一个:300m2究竟是指上下两层所有店面的总面积还是指单个商业用户上下两层的总面积???

论坛上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与商住楼的区别大家讨论了n久,似乎都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说法,而且现在二类住宅底层(底部二层)带商业网点的工程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也凸显重要,望斑竹kibo,老王,及能接触到高层的小楠同志等能把水友们的困扰反映给那些比较权威的专家,解决大家设计工作中的问题。现在焦点就是一个:300m2究竟是指上下两层所有店面的总面积还是指单个商业用户上下两层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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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6年05月29日 18:03:35
22楼
"(4)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2,而总面积未予限定;"
我的学习体会:
1,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区别在于,住宅建筑的内部隔墙较多,火灾不易蔓延,而实际的火灾统计资料也表明,住宅发生火灾,从一户蔓延到其他住户的情况极少.因此,对于居住建筑,规范是区别对待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放松.
2,商住楼,从根本上讲,属于综合性质的公共建筑,因此对于总水量跟商业楼没有区别,原因在于24米以下的商业部分的火灾危险性.但是其功能里面又有住宅,如果不分具体情况一律按照商住来定性,投资肯定大大增加.
3,由于以上原因,考虑实际情况,把住宅下部有商业性质功能的建筑物再区分一下,一个就是商住楼,一个就是底层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4,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具体规定,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面积限制,二,分隔措施.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认为建筑物的商业性质部分火灾蔓延情况,与住宅的特性基本一致.所以由于这个"底层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分隔较多,火灾不易蔓延,而放宽规定,靠住宅楼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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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6年05月29日 18:32:06
23楼
"(4)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2,而总面积未予限定;"
我的一些疑问:
1,上述"底层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根据条文分析,由于是居住建筑,即使商业性质部分也是可以不做自动喷淋的.但是不设置喷淋,对扑灭初期火灾不利,又增大了火灾蔓延的危险,至于此种分隔是否可以将火灾限制在一个隔间内部,不知以前已经有此类规定的部分省份是否有相关的火灾统计资料.我只是觉得(仅仅是感觉)不设置喷淋而放任火灾发展到中后期,对于建筑物灭火是比较困难的.
2,这个"底层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出发点无疑是很好的,结合具体情况,适应形式发展.但是我认为这个规定一经铺开使用,对开发商来说肯定是喜从天降.比如一个11层(由于下面不是住宅,计算楼层甚至可以是10层)此建筑物,长度150米,上面住宅1万3千平方或者更少,底层商业性质部分做成大底盘,商业服务用房两侧开门完全可以做到1万2千平方以上.两者比例几乎一样,甚至商业功能的部分面积大于住宅也不是没有可能.这样再说这个建筑是个住宅楼,感觉定性还是有点不合适的.
3,水量方面,上面的例子,室内10室外15,而没有上面住宅的话,根据建规,室内15,室外25甚至30.怎么上面多加个高层住宅反而水量少了呢?还少很多.
所以我觉得这个口子开得有点大,是不是适当限制一下面积比较好?仅仅允许一个隔间300平方是有点少,不过限制个1500或者2000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或者要求商业服务用房仅为就近群众服务?这个恐怕不好限定。或者干脆规定多少隔间多少面积以上做喷淋?
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纯属揣测.欢迎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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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6年05月29日 18:32:54
24楼

哥们,我还没说完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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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面神猴
2006年05月30日 00:40:43
25楼
按总的建筑面积算吧,上海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比较省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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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米
2006年05月30日 08:28:33
26楼

2005年江苏审图会议给排水专业技术问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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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6年05月30日 08:34:32
2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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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sjl85
2006年05月30日 09:00:02
28楼
同意六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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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sjl85
2006年05月30日 09:20:05
29楼
以下是引用kibo在2006-05-29 18:32:06.0发表的内容:
"(4)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2,而总面积未予限定;"
我的一些疑问:
1,上述"底层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根据条文分析,由于是居住建筑,即使商业性质部分也是可以不做自动喷淋的.但是不设置喷淋,对扑灭初期火灾不利,又增大了火灾蔓延的危险,至于此种分隔是否可以将火灾限制在一个隔间内部,不知以前已经有此类规定的部分省份是否有相关的火灾统计资料.我只是觉得(仅仅是感觉)不设置喷淋而放任火灾发展到中后期,对于建筑物灭火是比较困难的.
2,这个"底层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出发点无疑是很好的,结合具体情况,适应形式发展.但是我认为这个规定一经铺开使用,对开发商来说肯定是喜从天降.比如一个11层(由于下面不是住宅,计算楼层甚至可以是10层)此建筑物,长度150米,上面住宅1万3千平方或者更少,底层商业性质部分做成大底盘,商业服务用房两侧开门完全可以做到1万2千平方以上.两者比例几乎一样,甚至商业功能的部分面积大于住宅也不是没有可能.这样再说这个建筑是个住宅楼,感觉定性还是有点不合适的.
3,水量方面,上面的例子,室内10室外15,而没有上面住宅的话,根据建规,室内15,室外25甚至30.怎么上面多加个高层住宅反而水量少了呢?还少很多.


应该按高规考虑水量吧?室内20,室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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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uc
2006年05月30日 10:57:06
30楼
我们这么的消防大队同意上下以300平方做分割,可以划到普通住宅,不做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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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d7889
2006年05月30日 11:29:33
31楼
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上层加下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是指一个单元,消防按住宅考虑。(高规组在大连培训时宣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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