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度困惑的300m2,斑竹请进!
tanewguy
tanewguy Lv.3
2006年05月26日 14: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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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上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与商住楼的区别大家讨论了n久,似乎都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说法,而且现在二类住宅底层(底部二层)带商业网点的工程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也凸显重要,望斑竹kibo,老王,及能接触到高层的小楠同志等能把水友们的困扰反映给那些比较权威的专家,解决大家设计工作中的问题。现在焦点就是一个:300m2究竟是指上下两层所有店面的总面积还是指单个商业用户上下两层的总面积???

论坛上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与商住楼的区别大家讨论了n久,似乎都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说法,而且现在二类住宅底层(底部二层)带商业网点的工程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也凸显重要,望斑竹kibo,老王,及能接触到高层的小楠同志等能把水友们的困扰反映给那些比较权威的专家,解决大家设计工作中的问题。现在焦点就是一个:300m2究竟是指上下两层所有店面的总面积还是指单个商业用户上下两层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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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6年05月29日 06:49:03
12楼
老王在上面贴个大标语!呵呵,我这几天俗务缠身,等晚上有时间立马过来。这个事越琢磨越觉得有点意思,大家一起好好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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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ewguy
2006年05月29日 08:56:55
13楼
那么老王斑竹同意三楼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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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an
2006年05月29日 09:25:50
14楼
中国的政策关键在落实;
楼主还是以当地关键部门的看法为准吧。

老王的标语是哪里来的呢?-建规好象没提到商业网点的定义吧。
好象见过两三回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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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_wangjun
2006年05月29日 09:47:24
15楼

从规范宣讲的意思是这样的,但是我之所以说不能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是因为我自己也不是对这个解答很满意,很多人就此发表过很有道理的说法,所以我不想简单的说同意或是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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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米
2006年05月29日 10:36:43
16楼
看看这个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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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an
2006年05月29日 10:51:35
17楼

这是哪个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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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wangjun
2006年05月29日 12:11:50
18楼

这是从高规宣讲的ppt中cut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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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_wujq
2006年05月29日 13:22:04
19楼
对这个问题也琢磨了好久,同意六楼“无名”的看法。
高规2.0.17,的条文说明中的“......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既然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就说明可以有若干个“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也就是单个间隔上下二层的总面积不超过300m2,就不是所有商业服务用房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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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e_2005
2006年05月29日 14:27:36
20楼
我也同意六楼的观点。按建规的解释,文中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的建筑面积。这点在上海市消防局文件2003/54号里说的也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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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6年05月29日 17:47:18
21楼
姜文源老师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原文):
"关于术语“商业服务网点”
“高规”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如下规定:“2.0.17条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该术语制订的目标在于:
(1)有条件的放宽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消防设置标准;
(2)控制商业服务网点面积,减少火灾危险;
(3)强调分隔和不同的安全出口,增加放火安全度。
对于这条术语会存在不同理解:
(1)300m2是指总面积,还是指防火间隔内的面积;
(2)商业服务网点除住宅底部外是否还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和办公楼的底部。
对此,规范组答复如下:
(1)术语2.0.17条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规定与“建规”相同,指防火间隔内的面积;
(2)商业服务网点只指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网点,不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和办公楼的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为增进理解,此处引用“建规”全面修订(报批稿)的相关条文:“2.0.2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在住宅首层的百货店、超市、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公共服务用房。”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
(1)商业服务网点仅指住宅底部设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而不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等建筑;
(2)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超过的不在此列;
(3)该用房指地上部分,地下部分不在此列;
(4)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2,而总面积未予限定;
(5)该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并且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也分别独立设置,以防火灾蔓延危机住宅中居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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