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圳市)
fengjinghua
2011年04月06日 14: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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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质安〔2011〕5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深圳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安装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新开工工程;

深建质安〔2011〕57号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深圳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安装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新开工工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工程:
1.主体未封顶的房屋建筑工程;
2.施工进度不足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暂不列入安装范围。
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一)摄像机安装数量
摄像机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0.3-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个;
(2)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4个;
(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5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造价0.1-1亿元的不少于3个;
(2)工程造价1-3亿元的不少于4个;
(3)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3、轨道交通工程
(1)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2)区间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二)摄像机安装部位及类型
视频监控摄像机应安装于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面、材料加工区、塔吊等关键位置,具体位置由网络服务商与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其中高速球型摄像机安装数量应不少于2/3。
(三)网络服务商
深圳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网络服务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电信)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通)承担,其中深圳电信负责宝安、福田、盐田、光明新区的安装业务,深圳联通负责龙岗、南山、罗湖、坪山新区的安装业务。跨区工程按其所处的主要区域位置统一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与上述网络服务商签订租赁协议,采用租赁方式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租赁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深建规〔2010〕5号)的规定,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专款专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使用时间、摄像机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开工至竣工全过程的监控管理需要。
三、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程序
(一)申请安装。建设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区域划分向网络服务商申请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服务商受理业务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租用协议。
(二)确定安装位置。网络服务商到施工现场查勘,并联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共同确定摄像机安装具体位置。
(三)安装与使用。在建设、施工单位配合下,网络服务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视频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具体安装程序详见附件《视频监控业务办理指南》。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视频监控自2011年2月12日起正式实施。对新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时,应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协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项内容作为安全措施之一进行审查;对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视频监控安装工作。
(二)建设单位负责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和线路保护,配合网络服务商将重要视频监控设备安放到室内。
(三)施工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做好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和线路保护,配合网络服务商在高空条件下进行设备安装。
(四)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安装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图像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网络服务商应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对监控系统进行保养、维护及调整,对系统出现的故障需在接报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
(五)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施工现场远程动态监督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登录网址、用户账号、密码及使用方法由网络服务商统一提供。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大力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在建设工程的应用。对未按规定安装,安装数量、部位、使用时间不能满足监控需要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安装,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应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附件:视频监控业务办理指南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1-4-14 1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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