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上岗法制教育提纲----------来自http://lzm--lawyer.blog.sohu.com/128809041.html各位同学:大家好!首先欢迎各位成为公司的一员,今天有幸相聚一起,共同就一些话题探讨。一、确立正确的工作理念。美国肯尼迪总统在就职演说时讲过一句名言:“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么,而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我想套用这句话表达一个人应有的择业观念,即:“不是问企业为我做了什么,要问你为企业能做什么”。一个人无论到了哪个单位,不能只讲索取,不谈奉献,先看这个单位能给我什么,提供什么,而不问自己能做什么,能给单位带来什么,如果有这样的思想或想法,那是非常要不得的,肯定要吃亏的。因为逻辑和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有奉献不一定有相应的收获,但只索取不奉献,你肯定什么也得不到。孙子兵法讲:将欲取之,必先予之,说得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永远不要为薪水而工作,而活着,要把工作看作一项蕴含成长的契机。
大学生上岗法制教育提纲----------来自
http://lzm--lawyer.blog.sohu.com/128809041.html
各位同学:
大家好!首先欢迎各位成为公司的一员,今天有幸相聚一起,共同就一些话题探讨。
一、确立正确的工作理念。美国肯尼迪总统在就职演说时讲过一句名言:“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么,而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我想套用这句话表达一个人应有的择业观念,即:“不是问企业为我做了什么,要问你为企业能做什么”。一个人无论到了哪个单位,不能只讲索取,不谈奉献,先看这个单位能给我什么,提供什么,而不问自己能做什么,能给单位带来什么,如果有这样的思想或想法,那是非常要不得的,肯定要吃亏的。因为逻辑和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有奉献不一定有相应的收获,但只索取不奉献,你肯定什么也得不到。孙子兵法讲:将欲取之,必先予之,说得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永远不要为薪水而工作,而活着,要把工作看作一项蕴含成长的契机。
二、规化可行的职业生涯。过去大学生一毕业分配一个单位,从一而终,基本选择余地,现在时代不同了,社会进步了,实行市场经济,人的流动性很强,因此一个人的职业规划就特别重要,一个人一生要做什么,靠什么吃饭,真的应该好好地想想,不要随波逐流,得过且过。人的一生很短暂,二十三岁之前上学,什么也做不成,五十几岁想做什么已没有精力和机会了,屈指算来,工作过程也不过二十几年,因此人不能没有职业规划,否则会一生蹉跎,悔之晚矣!同时有了规划,能不能实施,能不能坚持个十几年,也是个问题,这个事情真的很值得各位深思。古语讲得好: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一个人三十岁前一定要奠定自己的职业生涯基础。各位,真的是这样,千万别 “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2楼
三、培养一定的法律素养。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当今中国社会在剧烈转型,法治化是一个明显的趋势,不可逆转,同时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法治经济,因为交易要求主体平等(民法上的四大帝王原则),没有的平等交易主体,如何实现交换?,因此中国社会迟早要成为市民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公民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知法信法守法。具体到我们大学生,因为刚刚参加工作,走向社会,迈开人生的第一步,我特别强调如下几点:
1、适应自己的身份转化。从法律上讲,各位在大学读书时,早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人了(18周岁),但实际大多数人从经济上还是不能自立,需要依赖父母、亲朋、社会、或政府的资助才能完成学业,而参加工作后呢,应该是走向自食其力;从环境上讲,大学与企业也不是一回事,各位可能在实习期间有过这样的体验,特别是非工程院校的学生感受更为强烈;从任务上讲,大学主要是为了求学,储备知识和能力,而在企业则完全是为了工作,为了生计;从心里上讲,大学期间是所谓天子娇子,一派舍我其谁的派头,到企业到某个岗位呢,也许没有人在意你是谁,感觉很失落,总之变化是蛮多的。这需要一个心里调整期和适应期,有的人变化快点,适应能力强点,有的人可能变化慢一点,适应能力弱点,但不管怎么说,人都得生存发展,记得比尔.盖茨讲过一句名言:世界不会在意你的自尊,人们看的只是你的成就;在你没有成就以前,切勿过分强调自尊。我希望大家能真正理解这句话的含义,能很快地融入这个团队,融入这个集体,适应新的环境,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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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代中国最为庞杂的法律关系之一,可能讲几天也讲不完,现在我就与个人最为密切相关的一点谈谈。大家来到公司时,可能都与公司签订过就业意向书、劳动合同书。不要小看这些文书,这些法律文书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依法治企、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在这些法律文书中,基本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双方的关系。但是仅权了解这些内容还远远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是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会自动成为劳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构成审理案件的依据,劳动者必须遵守,必须执行。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呢?这与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二者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力,劳动者负有服从管理并完成生产任务等项义务(劳动关系的特点)。因此,我建议大家好好有时间好好学习学习这些文件,同时这也是各位快速了解企业、适应企业、顺利开展工作的一个好渠道。在理解企业企业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遵守它,执行它,运用它,努力使自已成为一个合格的员工,一个优秀的员工。
3、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一个人踏入社会,刚建立工作关系,一定要有个好的开头,好的起点,我个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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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4、把握人生的一条底线。人生有许多事可为,也有许多事不可为。而那些不可为的事,就是人生的底线,不可逾越,必须坚守或坚持,任何情况下不能动遥。我想在此想特别强调的是,不管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违法犯罪的事情坚决不能做,这一点我请大家务必一定要牢牢把握。下面我想谈谈就与公司及工作密切相关的容易引发犯罪问题涉及到的几个罪名。
(1)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这里面涉及到的犯罪主要有:《刑法》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要注意这几个方面。
(2)企业管理和合同签订。第165条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从事企业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要注意这几个方面。
(3)财务会计。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要注意这几个方面。
(4)人身权利和社会秩序。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每个人都要把握。
(5)公司财产和业务往来。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每一个人都要把握(因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所涉罪名完全一样。如果是非国有公司涉及到的罪名是: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就到这里,祝同学们在新的岗位工作愉快,大展宏图,早出成绩!
谢谢大家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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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thanks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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