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的通知 建标[1996]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的通知
建标[1996]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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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砌砖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各种砖的砌体工程。
(Ⅰ)保证项目
5.2.2 砖砌体的收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吊线和尺量检查。
5.2.3 砌砖工程的其他各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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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5.3 砖细工程的修缮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各种砖细工程的修缮。
检查数量:应逐处检查。
(Ⅰ)保证项目
5.3.2 添配砖细的选材加工和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5.1.2~5.1.9条的规定。
5.3.3 新旧墙的接槎应严实顺直,新旧墙里外皮应拉结牢固,填里饱满、收势与旧墙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吊线尺量检查。
5.3.4 砖细局部修补时的组砌方法、图案、线角,风格应与原砖细一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5.3.5 维修砖细墙面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与原有砖细墙面无明显差别。
优良:与原有砖细墙面一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5.3.6 砖细局部修理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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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5.4 石料(细)的加工和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石料(细)的加工与安装工程。
(Ⅰ)保证项目
5.4.2 石料的品种、质量、加工标准、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4.3 石料的纹理走向应符合受力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 安装石料(细)构件的灰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块试验报告。
5.4.5 石料(细)安装采用的铁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5.4.6 石料(细)安装的图案和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5.4.7 石料加工表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无裂纹和缺棱掉角、表面基本平整整洁。
优良:无裂纹和缺棱掉角、表面平整整洁。
检查数量:抽查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4.8 石料表面剁斧凿细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斧印基本均匀,深浅基本一致,刮边(勒口)宽度基本一致。
优良:斧印均匀,深浅一致,刮边(勒口)宽度一致。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5.4.7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9 石梁、柱、枋、川等节点的榫卯做法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位置正确大小合适,节点基本严密,灌浆基本饱满,安装牢固。
优良:位置正确大小适宜,节点严密平整,灌浆饱满,安装坚实牢固。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5.4.7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4.10 表面起线、打亚面、起浑面等形式的石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线条流畅,造型准确,边角基本整齐圆满。
优良:线条流畅清晰,造型准确,边角整齐圆满。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5.4.7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拉线和尺量检查。
5.4.11 石料外观色泽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色泽基本一致,无杂色和污点。
优良:色泽均匀一致,无杂色和污点。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5.4.7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5.4.12 石料加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5.4.12 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5.4.7条的规定。
5.4.13 石料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5.4.1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20m及不足20m检查一处,每处3m长。石鼓墩、石柱、梁、川、枋类按总数30%抽查,且不得少于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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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5.5 砌石工程
5.5.1 本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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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5.6 石料(细)的修缮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石料(细)工程的修缮。
检查数量:应逐处检查。
(Ⅰ)保证项目
5.6.2 添配石料的选材应符合本标准第5.4.2~5.4.6条的规定。
5.6.3 修补后的石活应砂浆饱满密实,搭砌牢固,接槎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5.6.4 添配石料的加工应按本标准第5.4.7~5.4.11条的规定采用。
5.6.5 添配石料(细)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石料品种、规格、质感、色泽基本与原石活相同,无明显差别。
优良:石料品种、规格、质感、色泽应与原石活相同,基本无差别。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6.6 修补毛石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墙面基本平整,搭砌合理,灰浆饱满,勾缝高厚基本均匀一致,接槎基本合顺,色泽基本相同。
优良:墙面平整,搭砌合理,灰浆饱满,勾缝高厚均匀一致,接槎合顺,色泽相同。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6.7 修补料石砌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墙面平整,组砌合理,灰缝饱满,接槎基本严密平顺,灰缝厚度基本均匀一致,色泽相近,墙面基本洁净。
优良:墙面平整,组砌合理,灰浆饱满,接槎严密平顺,灰缝厚度均匀一致,色泽相同,墙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5.6.8 石砌体局部修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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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5.7 漏窗的制作与安装工 程
5.7.1 本节适用于砖、瓦、石、灰等材料制做的各种漏窗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检查数量:逐个检查。
(Ⅰ)保证项目
5.7.2 制作漏窗的砖、瓦、石、灰等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5.7.3 漏窗的图案、内容、风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传统作法。
5.7.4 漏窗的安装应牢固稳定。
检验方法:以手轻推检查。
(Ⅱ)基本项目
5.7.5 漏窗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线条光滑流畅,楞角完整,表面基本洁净。
优良:线条均匀光滑流畅,楞角完整,表面洁净。
(Ⅲ)允许偏差项目
5.7.6 漏窗制造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5.7.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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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5.8 漏窗的修缮工程
5.8.1 本节适用于各种漏窗的修缮工程。 检查数量:逐个检查。
(Ⅰ)保证项目
5.8.2 修理漏窗的砖、瓦、石、灰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5.8.3 漏窗修补的图案、内容、风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原漏窗一样。
检验方法:观察和对照设计文件检查。
(Ⅱ)基本项目
5.8.4 修补后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接槎平顺,无明显修补痕迹,色泽基本一致。
优良:接槎平顺,无修补痕迹,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8.5 修补接槎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新旧联结牢固,结合严密,接槎基本平顺,表面基本洁净。
优良:新旧联结牢固,结合严密,接槎平顺,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5.8.6 漏窗修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按本标准第5.7.6条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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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屋面工程
6.0.1 本章适用于屋面工程中望砖、望瓦、小青瓦、冷摊瓦、筒瓦、琉璃瓦、屋脊、饰件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图6.0.1)。
6.1望砖工程
6.1.1 本节适用于各种形式的细望、糙望的制作和按装。
检查数量:按屋面望砖面积50m2抽查1处,每处10m2,但每坡不应少于2处。
(Ⅰ)保证项目
6.1.2 望砖的规格、品种、标号和外观质量及铺设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检查出厂合格证。
6.1.3 望砖浇刷,披线所用的灰浆材料的品种、质量、色泽及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传统做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6.1.4 异形望砖的制作应按样板制作,样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6.1.5 望砖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铺设平整,接缝基本均匀,行列基本齐直,无明显翘曲。
优良:铺设平整,接缝均匀,行列齐直,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6 望砖磨细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表面平整,基本无刨印翘曲,楞角整齐。
优良:表面平整,无刨印翘曲,楞角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7 望砖浇刷披线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色泽一致,线条基本均匀、直顺,基本无污迹。
优良:色泽一致,线条均匀、直顺,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8 异形望砖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接缝均匀,弧形基本和顺自然,无明显翘曲,行列齐直。
优良:接缝均匀,弧形和顺自然,无翘曲,行列齐直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6.1.9 望砖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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