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的通知 建标[1996]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的通知
建标[1996]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11月4日
22楼
4.2 抬梁式梁类构件制作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抬梁式(帖式)梁、川(穿)构件(四界梁、山界梁承重梁、双步、川金等)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10%,但各式梁、川均不应少于3根。
(Ⅰ)保证项目
4.2.2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
4.2.3 梁类构件制作时,应弹出机面线,作为高度的水平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4 梁类构件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梁头支承桁(檩)处,应采用挖桁碗,留胆(鼻子榫)做法。桁碗深度应座落在机面线上。碗深不应小于桁直径的1燉4,不应大于桁直径的1/3。桁碗中胆(鼻子榫)高不应小于桁直径的1/6,不应大于桁直径的1/4。胆宽不应小于柱直径的1/4,不应大于柱直径的1/3[图4.1.3/1(j)(k)];
(2)梁头两侧机口深度不应大于机的宽度。夹樘板(垫板)槽深不应大于自身厚度,且不应少于10mm[图4.1.3/1(g)];
(3)各式圆、方形梁、川与柱相交,采用箍头榫、顶拱榫、柱脚半榫、透榫、半榫做法应使榫与卯对应一致,当同一水平高度两根构件对接相交于柱者,榫样应采用聚鱼合榫;当单根构件与柱相交者应采用透榫[图4.1.3/2(a)]和[图4.1.3/2(j)];
(4)搭角梁、角梁(老戗)草架梁与桁(檩)扣搭,梁头外端应压过桁(檩)中线。过中线长度不得小于1.5/10桁直径,扣搭处梁头下端应开刻做阶梯榫与桁相交吻合,榫头与桁咬合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桁截面积的1/5,角梁、草架梁端上皮应沿椽上皮抹角[图4.1.3/2(b)]和[图4.1.3/2(c)];
(5)短搭角梁扣搭长搭角梁,其扣搭长度不应小于1/12长搭角梁直径(截面宽),榫卯咬合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长搭角梁截面积的1/5[图4.1.3/2(f)]。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2.5 抬梁式梁类构件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表面基本平整光滑,方圆适度,起线顺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表面平整光滑,方圆适度,起线顺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偏差项目
4.2.6 抬梁式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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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4.3 抬梁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抬梁式枋类构件(廊枋、步枋、拍口枋、四平枋随梁枋等)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且各式枋子均不应少于3件。
(Ⅰ)保证项目
4.3.2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4.3.3 枋类构件的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各檐(额)枋,步枋、脊枋与柱相交,透榫、半榫做法应榫与卯一致,当同一水平高度两根枋对接相交于柱者,榫样应采用聚鱼合榫;当单根枋与柱相交者,应采用透榫;
(2)廊轩(卷棚)或内轩、其用枋子承椽者,应凿回椽眼,其深度不应小于椽断面长边的1/2[图4.1.3/2(d)];
(3)拍口枋与楼承重梁相交者,应做榫(拍口榫)卯接[图4.1.3/2(e)];
(4)建筑物外围檐(额)枋在角柱处相交时,应做敲交(刻半)榫,其榫宽不应小于柱端直径的1/4,不应大于柱端直径的3/10;
(5)圆形、扇形建筑的檐枋、廊枋等弧形构件,其弧度应做样板,样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3.4 抬梁式枋类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中心线正确,表面平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中心线正确,表面平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3.5 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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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4.4 穿斗式柱类构件制作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穿斗(逗)式柱类构件(檐柱、二柱、三柱、中柱、瓜柱等)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且各式柱均不应少于3根。
(Ⅰ)保证项目
4.4.2 内柱的收势(分),檐柱的侧脚、升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3 柱类构件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子下端做管脚榫(地脚榫)者,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榫宽与长相同;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榫宽与长相同。
(2)柱子上端与桁相接,其上端做桁碗卯接。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柱直径的1/3;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单榫宽均为该柱直径的1/10,榫深不应小于桁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桁直径的1/3;
(3)柱子中部需做透榫者,均应采用大进小出做法,半榫与透榫的高度比宜为4∶6。圆柱透榫的宽度不应小于该柱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透眼的宽度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图4.4.1)。
(4)圆柱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6,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6,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
(5)各式瓜柱与梁架相接,其下端应做叉榫卯接,叉榫宽度不应大于柱直径的1/3。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4.4 穿斗(逗)式柱子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表面平整,方圆适度,起线顺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表面平整,方圆适度,起线顺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日
4.4.5 穿斗(逗)式柱子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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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4.5 穿斗式梁类构件制作工程
4.5.1 本节适用于穿斗(逗)式中梁、川(穿)构件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10%,但各式梁、川均不应少于3根。
(Ⅰ)保证项目
4.5.2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4.5.3 梁类构件制作时,应弹出机面线,作为高度的水平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4 穿斗(逗)式梁类构件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头两侧机口深度不应大于机的宽度。夹樘板(垫板)槽深不应大于板自身厚度,不应少于10mm;
(2)梁、川与柱相交,采用透榫、半榫做法应榫与卯对应一致,当同一水平高度两根构件对接相交于柱者,应做鱼尾榫;当单根构件与柱相交者应采用透榫(图4.4.1);
(3)搭角梁、角梁(老戗、大刀木)、草架梁与桁(檩)扣搭,应符合本标准第4.2.4/(4)条的规定;
(4)短搭角梁扣搭长搭角梁,其扣搭长度不应小于1/2长搭角梁直径(截面宽),榫卯咬合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长搭角梁截面积的1/5。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5.5 穿斗(逗)式梁类构件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表面平整,方圆适度,起线顺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表面平整,方圆适度,起线顺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偏差项目
4.5.6 穿斗(逗)式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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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4.6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
4.6.1 本节适用于穿斗式枋类构件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件。
(Ⅰ)保证项目
4.6.2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4.6.3 枋类构件的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檐(额)枋、步枋、脊仿与柱相交,透榫、半榫做法应榫与卯一致,当同一水平高度两根枋对接或相交于柱者,应采用鱼尾榫;当单根枋与柱相交者,应采用透榫。
(2)圆形扇形建筑的檐(枋)、廊枋等弧形构件,其弧度应做样板,样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6.4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中心正确,表面平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中心正确,表面平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6.5 穿斗式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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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4.7 搁栅、桁(檩)类构件制作工程
4.7.1 本节适用于各类搁栅、桁(檩),扶(帮)脊木、长短机等构件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按构件总数10%抽查,且每类均不应少于3根。
(Ⅰ)保证项目
4.7.2 搁栅、桁(檩)、扶(帮)脊木,长短机等构件的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桁(檩)连续相接处,应做燕尾榫。榫宽不应小于该桁直径的1/4,不大于该桁直径的1/3;榫长不应小于该桁直径的2/5,不应大于该桁直径的3/5;榫长下端开刻与相应梁头桁碗内胆(鼻子榫)吻合[图4.1.3/1(m)。
(2)建筑物外围在同一平面上,二桁以任何角度相交于端部应做敲交(刻半)榫。榫宽不应小于该桁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桁直径的1/3;敲交(刻半)榫扣搭[图4.1.3/2(f)。
(3)建筑物外围在同一平面上,二桁以任何角度相交于其中一桁跨中,应做榫(火通榫)卯接。榫宽不应小于该桁直径的1/4,不应大于该桁直径的1/2。
榫长不应小于该桁直径的1/3,不应大于该桁直径的1/2,两桁机面线应在同一水平上[图4.1.3/2(g)]。
(4)搁栅(楼枕)与进深承重大梁(头穿)相交,搁栅端部应做长短榫。长榫的榫长不应小于承重梁宽度的2/5,不应大于承重梁宽度的1/2;短榫的榫长不应小于承重梁宽度的1/10,不应大于承重梁宽度的1.5/10,长短榫的榫宽与搁栅同宽。承重梁上部开刻与短榫榫卯相接。
(5)桁(檩)与扶(帮)脊木,长短机相迭,不得在桁上刨平面,扶脊木,长短机应挖芦壳(凹弧)与桁(檩)相迭;并在长短机、桁(檩)上做梢榫结合。
(6)扶(帮)脊木两侧做椽碗,其深度不应小于椽断面长边的1/2,不应大于椽断面长边的2/3。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7.3 桁(檩)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中线、椽花线正确清晰,表面基本光滑、顺直、无明显疵病。
优良:中线、椽花线正确清晰通顺,表面浑圆光滑、顺直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4 搁栅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起线正确清晰,表面基本平整、顺直,基本无刨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起线正确清晰,表面平整顺直。无刨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5 扶(帮)脊木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中线、椽花线正确清晰,表面基本平直,椽花深度基本一致,基本无刨印、疵病。
优良:中线、椽花线正确清晰通顺,表面平直,椽花深度一致,无刨印、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7.6 搁栅、桁(檩)、扶脊木的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4.7.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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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4.8 板类构件制作工程
4.8.1 本节适用于各类板(山花板、夹樘板、楣板、垫板、裙板、博风板、封檐板、瓦口板、楼板等)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楼板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其它按每10延米抽查一处,但均应不少于3间(处)。
(Ⅰ)保证项目
4.8.2 板类构件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接长应榫接;
(2)山花板、垫板应作高低榫;
(3)博风板、封檐板拼接时应穿肖(带),间距不应大于板厚的20倍,深度板厚的1/3;
(4)异形板类构件应按样板制作,样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基本项目
4.8.3 板类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拼缝基本顺直、表面基本平整,基本无刨印,穿肖(带)扣接牢固,无明显疵病。
优良:拼缝顺直、表面平整洁净,无刨印,穿肖(带)扣接牢固,无疵病。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8.4 板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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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4.9 屋面木基层构件制作工程
4.9.1 本节适用于屋面木基层中的椽类(眠檐、界椽、飞椽、摔网椽、立脚飞椽等)、勒望、里口木、闸椽板、望板等构件的制作工程。
(Ⅰ)保证项目
4.9.2 屋面木基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翼角摔网椽、立脚飞椽的作法应符合图4.9.2的要求;
(2)各类轩椽下端与轩桁(檩)或枋的搁置面不得小于椽截面的1/2;
(3)出檐椽伸出外墙面的长度,不得超过廊界的1/2。飞椽伸出的长度不得超出檐椽挑出长度的1/2;
(4)望板接头应设在桁(榫)条处,并应错开布置,每段接头总宽不应超过1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9.3 屋面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拼缝基本密实,表面平整。
优良:拼缝密实,表面平整,基本无刨印。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其中过道按10延米抽查一处,但均不得少于3间(处)。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9.4 各类椽子制作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圆椽浑圆顺直,扁方椽方正顺直,表面基本平整,基本无刨印、疵病。
优良:圆椽浑圆顺直,扁方椽方正顺直,表面平整洁净无刨印、疵病。
检查数量:抽查10%,椽子不应少于10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5 摔网椽、立脚飞椽的弧形外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弯势基本和顺,棱角分明,曲线基本对称,造型正确。
优良:弯势和顺一致,棱角分明,曲线对称吻合,造型正确。
检查数量:按翼角抽查30%,且不应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9.6 屋面木基层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9.6的规定:
检查数量:眠檐、望板同本标准第4.9.3条;椽类同本标准第4.9.4条;翼角飞椽等同本标准第4.9.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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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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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4.10 下架木构架的安装工程
4.10.1 本节适用于柱头以下木构架的柱、梁、枋、川(穿)的安装工程。 检查数量:按构架的50%抽查,且不应少于2榀。
(Ⅰ)保证项目
4.10.2 下架构件安装的轴线,标高,收势,侧脚,升起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0.3 采用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传统做法。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4.10.4 下架构件安装之前,应对磉石、榫卯节点的位置、标高轴线进行预检,合榫试装。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基本项目
4.10.5 下架构件中的铁件、垫板、螺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位置正确,联结基本紧密,垫板平整,铁件防锈处理均匀不漏。
优良:位置正确一致,联结紧密,垫板平整严密,铁件防锈处理均匀不漏。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0.6 大木构件的榫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榫卯基本严密,标高一致。
优良:榫卯坚实、严密、标高正确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手推拉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10.7 下架木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4.10.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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