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的通知 建标[1996]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的通知
建标[1996]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11月4日
12楼
3.7 石驳岸(挡墙)石料的砌筑工程
3.7.1 本节适用于毛石、料石驳岸(挡墙)的砌筑检查数量:料石驳岸每10m检查一处,不足10m逐处检查,每处3m。毛石驳岸每40m 2 检查一处,不足40m 2 逐处检查,每处5m 2 。
(Ⅰ)保证项目
3.7.2 石驳岸的盖桩石,锁口石,挑筋石,镂孔石的安放位置,组砌方法,收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3 连接铁件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和安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3.7.4 砂浆的品种、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试块试验报告。
3.7.5 毛石驳岸所用仓石(衬石)应填实、稳固,强度不得低于毛石。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6 驳岸出水口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传统做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7 驳岸(挡土墙)的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
(Ⅱ)基本项目
3.7.8 料石驳岸灰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灰缝基本顺直,厚度基本均匀、勾缝密实牢固,锁口面基本平整不积水。
优良:灰缝顺直、厚度均匀,勾缝整齐密实牢固,墙面洁净,锁口面平整,排水流畅。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7.9 毛石驳岸灰缝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灰浆饱满,勾缝密实牢固,厚度基本均匀,凹凸基本一致,墙面洁净。
优良:灰浆饱满,勾缝密实牢固,厚度均匀,凹凸一致,墙面洁净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7.10 料石驳岸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石料完整,无缺楞掉角,基本无炸纹裂缝,表面基本平整洁净。
优良:石料完整,无缺楞掉角,无炸纹裂缝,表面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11 毛石驳岸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毛石无风化,无炸纹裂缝,块石摆砌基本均匀,表面基本洁净。
优良:毛石无风化,无炸纹裂缝,块石摆砌均匀,表面整齐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3.7.12 石驳岸砌筑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3.7.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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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3.8 石驳岸的修缮工程
(Ⅰ)保证项目
3.8.1 驳岸修缮应有修缮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其他各项要求按本标准第3.7.2~3.7.7条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检查设计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逐处检查。
(Ⅱ)基本项目
3.8.2 驳岸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损坏部分基本清除干净,新旧石料接搓基本嵌紧、平顺、稳固、砂浆基本饱满。
优良:损坏部分清除干净彻底,新旧石料接搓嵌紧、平顺牢固,砂浆饱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3 驳岸修缮灰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新旧接搓处灰缝基本平顺,灰缝厚度基本均匀,凹凸基本一致。
优良:新旧接搓处灰缝平顺、厚度均匀、凹凸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8.4 驳岸修缮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色泽基本一致,表面基本平整洁净,新旧接搓基本和顺、严实。
优良:色泽一致,表面平整洁净,新旧接搓和顺、严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3.8.5 石驳岸修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3.8.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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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大木工程
4.0.1 本章适用于大木构架中柱、梁、川(穿)、枋、桁(檩)、椽、木基层、斗拱、楼梯的制作、安装与修缮。
4.0.2 选用木材的树种、规格、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测定记录。
4.0.3 大木构架的选材,应符合 表4.0.3-1、表4.0.3-2、表4.0.3-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测定记录。
4.0.4 木构件的附腐,防虫、防火、抗震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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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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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4.1 抬梁式柱类构件制作工程
4.1.1 本节适用于抬梁式(帖式)柱类构件(廊柱、步柱、金柱、脊柱、童柱等)的制作工程(图4.1.1)。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但各式柱均不应少于3根。
(Ⅰ)保证项目
4.1.2 内柱的收势,廊(檐)柱的侧脚,升起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传统做法。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1.3 柱类构件榫卯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子下端做管脚榫者,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榫宽应与榫长相同;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榫宽应与榫长相同[图4.1.3/1(a) ]。
(2)廊(檐)柱上端应与座斗相接,其上端应做馒头肩榫卯接。 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榫宽应与榫长相同;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榫宽应与榫长相同[图4.1.3/1(c)]和[图4.1.3/2(h)]。
(3)脊柱、脊童柱应与桁相接,其上端应做顶拱榫卯接。圆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直径的1/3;方柱榫长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单榫宽均应为该柱直径的1/10,榫深不应小于桁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桁直径的1/3[图4.1.3/1(d)]。
(4)各式廊、步、金柱应与梁、川(穿)相交,其上端应做榫(箍头榫)卯接。圆柱榫宽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榫宽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图4.1.3/1(e)]。
(5)柱子中部需做透榫者,均应采用大进小出做法,半榫与透榫的高度比宜为4∶6;圆柱透榫的宽度不应小于该柱直径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透榫的宽度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4,并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图4.1.3/1(f)]。
(6)圆柱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柱端直径的1/6,不应大于该柱端直径的1/3;方柱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柱截面宽的1/6,不应大于该柱截面宽的3/10[图4.1.3/1(h)]。
(7)各式童柱与梁架相接,其下端应做半榫(柱脚半榫)卯接,半榫长宽做法应按本条(3)项的规定执行。半榫深度不应小于该梁直径(截面宽)的1/4,不应大于该梁直径(截面宽)的1/3。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基本项目
4.1.4 抬梁式柱子制作表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表面基本平整光滑,方圆适度,起线顺直,基本无刨、锤印,无明显疵病。
优良:表面平整光滑,方圆适度,起线顺直,无刨、锤印无疵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1.5 抬梁式柱子制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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