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的通知 建标[1996]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的通知
建标[1996]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90)407号文的要求,由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编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70-96,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11月4日
2楼
总则
1.0.1 为统一我国南方地区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南方地区下列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1.0.2.1 各种古建筑的修缮、移建(迁建)、重建(复建)工程(简称:古建筑修、建工程)。
1.0.2.2 各种仿古建筑工程。
1.0.2.3 近代、现代建筑中采用古建筑作法的项目。
1.0.3 在质量检验评定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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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 质量检验与评定
2.1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1.1 古建筑修、建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2.1.2 古建筑修、建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 分项工程:应按土方工程、砌砖工程、大木构架制作工程、大木构架修缮工程等主要工种划分。
2.1.2.2 分部工程:应按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木装修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等主要部位划分。 低层及多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应按楼层(段)划分分项工程;单层房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应按变形缝划分分项工程;其他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段)划分。在评定各分部工程质量时,其分项工程均应参加评定。
2. 1.2.3 修缮工程的分项工程按修缮工程的主要项目划分。 分部工程按修缮房屋的主要部位划分。
2.1.3 分项、分部工程名称应符合规定。
2.1.4 古建筑修、建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1.4.1 古建筑及仿古建筑以殿、堂、楼、阁、榭、舫、台、廊、亭、幢、塔、牌坊等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共同组成各自的单位工程。
2.1.4.2 修缮工程的单位工程。根据修缮工程的内容可由单体建筑或由若干个有关联的单体建筑组成单位工程。
2.1.4.3 室外的庭园、甬路、水池和围墙等为一个单位工程。 室外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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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2.2.1 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2.2.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 合格:
(1)保证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2.2.2 优良:
(1)保证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且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2.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1 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2.3.2 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
2.2.4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4.1 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2.2.4.2 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应为优良,含主体和木装修分部工程;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注:室外单位工程不进行观感质量评定。
2.2.5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2.2.5.1 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2.5.2 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
2.2.5.3 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
2.2.6 当分部工程中有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格的规定、但满足了本标准第2.2.5.3款的要求时,该分部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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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3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2.3.1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应由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统一格式。
2.3.2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应由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屋面、木装修分部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核定。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B的统一格式。
2.3.3 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设计等单位及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统一格式古建筑修、建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D的统一格式。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E的统一格式。
注:凡本标准未列入的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评定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3.4 单位工程当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和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并应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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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土方、地基与基础工程
3.0.1 本章适用于土方、人工地基、桩基、台基、基础、驳岸建设工程和基础驳岸修缮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下图)。
3.1土方、地基工程
3.1.1 土方、地基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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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3.2 石桩工程
(Ⅰ)保证项目
3.2.1 石桩(石丁)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及小锤检查。
3.2.2 嵌桩石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小锤检查。
3.2.3 打桩的标高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当地传统做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基本项目
3.2.4 石桩打桩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位置基本正确,标高基本一致、竖向基本垂直。
优良:位置正确,标高一致、竖向垂直。
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根。
3.2.5 嵌桩石打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摆放基本均匀,嵌固基本密实,夯泥基本除清。
优良:摆放均匀,嵌固密实,夯泥除清。 检查数量:每个独立基础应检查一处,条形基础每5m应检查一处,板式基础每30m 2 检查一处,且不应少于3处。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3.2.6 石桩打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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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3.3 木桩工程
(Ⅰ)保证项目
3.3.1 木桩的材质、规格、树种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3.2 木桩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 嵌桩石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小锤检查。
3.3.4 桩的标高、贯入度及桩的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基本项目
3.3.5 木桩打桩质量、嵌桩石打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2.4~3.2.5条的规定。 (Ⅲ)允许偏差项目
3.3.6 木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采用(边长α改为直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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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3.4 台基工程
3.4.1 本节适用于台基和露台工程。包括磉石、阶沿石、侧塘石、石级及台基露台内的填土等工程。
(Ⅰ)保证项目
3.4.2 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报告。
3.4.3 砂浆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石材的砌筑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3.4.4 台基内填土的土质、含水量、夯实后的干土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用环刀取样每层土每个自然间取一组,且不应少于一组。用灌砂或灌水法取样数量可适当减少。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报告。
(Ⅱ)基本项目
3.4.5 侧塘石、阶沿石组砌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和侧塘石基本交错设置。
优良: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和侧塘石交错设置。 检查数量:台基四周侧墙每开间和进深检查一处,每处3延米,但不应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6 台基的灰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勾缝密实,粘结牢固,厚度基本均匀,墙面基本洁净。
优良:勾缝密实,粘结牢固,厚度均匀一致,墙面洁净。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7 阶沿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宽厚基本一致,表面基本平整,楞角基本顺直。
优良:宽厚一致,表面平整,楞角平直。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3.4.8 台基、露台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3.4.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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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3.5 基础的修缮工程
(Ⅰ)保证项目
3.5.1 基础修缮应有修缮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检验方法:检查设计和施工文件。
3.5.2 基础修缮必须分段、间隔掏修,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0m或基础底面积的20%。并应有施工安全措施。基础的损坏部分应清除干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3.5.3 修缮基础的材料品种、质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露明部分应与原基础相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及检查出厂合格证书、试验报告。
3.5.4 基础修缮的砌筑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3.5.5 基础修缮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新旧基础接槎基本平顺、密实牢固,露明部分色泽基本一致。
优良:新旧基础接槎平顺、密实牢固,露明部分色泽一致。检查数量:以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个检查点,当修补处小于2m时,每一个修补处为一个检查点。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3.5.6 基础修补后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3.5.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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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3.6 石驳岸(挡墙)石料的加工工程
(Ⅰ)保证项目
3.6.1 石料的品种、材质、规格及加工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传统作法。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6.2 石料的纹理应符合受力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3.6.3 石料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石料表面整洁,基本平直,无明显缺棱掉角。
优良:石料表面整洁、平直、无缺棱掉角。
检查数量:按加工石料总数抽查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4 表面剁斧的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斧印基本顺直、均匀、深浅基本一致,刮边宽度基本一致。
优良:斧印顺直均匀,深浅一致,刮边宽度一致。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3.6.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5 石料色泽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外观无明显缺陷、污斑、杂色。
优良:外观无明显缺陷,色泽均匀一致。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3.6.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3.6.6 石料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本标准第3.6.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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