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或隐患,以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是质量监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程序如下: (1)通知承建单位 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首先要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建单位,并要求承建单位停止有质量缺陷的部位及与其有关联的部位的下道工序的施工。 (2)承建单位报告质量事故的情况 承建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应详细报告质量事故的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1)通知承建单位
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首先要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建单位,并要求承建单位停止有质量缺陷的部位及与其有关联的部位的下道工序的施工。
(2)承建单位报告质量事故的情况
承建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应详细报告质量事故的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1)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
2)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
3)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
4)提出修补缺陷的具体方案;
5)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进行调查和研究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质量事故报告,进行调查和研究。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费用方面,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对质量事故做出处理决定时,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特别是对一些复杂的工程质量事故,还应进行实验验证、定期观测或专家论证等工作。
(4)质量事故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一般作出三种决定:
1)不需进行处理
在下列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常做出不需要进行处理的决定:
a.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
b.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
c.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
d.对出现的事故,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
2)修补处理
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虽然未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以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同时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的质量问题,可以作出进行修补处理的决定。
3)返工处理
凡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有明显而又严重的质量问题,又无法通过修补来纠正所产生的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其做出返工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