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质量事故按工程状态分类 (1)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期间,因某种或几种主观责任过失、客观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分别或共同作用,而发生的致使工程质量特性不能符合规定标准并造成规定数额以上经济损失,甚至发生在建工程的整体或局部坍塌事件。其原因可能是主观的也可能是客观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是施工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勘察、设计等施工以外的其他原因;主观及客观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有多种。总而言之,由于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称之为施工质量事故。
(1)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期间,因某种或几种主观责任过失、客观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分别或共同作用,而发生的致使工程质量特性不能符合规定标准并造成规定数额以上经济损失,甚至发生在建工程的整体或局部坍塌事件。其原因可能是主观的也可能是客观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是施工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勘察、设计等施工以外的其他原因;主观及客观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有多种。总而言之,由于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称之为施工质量事故。
(2)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开裂、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重大隐患;或由于质量低劣需要加固补强,致使改变建筑物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严重的如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桥梁断裂、隧道渗水、豆腐渣道路等。这类工程质量事故中,若经查明属于建设过程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也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2、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分类
施工质量事故是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一种类型。因此,目前对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所进行的分类,实际上是采用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分类标准,即:
(1)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施工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万元;
②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严重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严重施工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②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下等后果的质量事故,根据程度的不同又分为四级。
3、施工质量事故按责任原因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如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分析论证,冒然组织施工;材料配方失误;违背施工程序指挥施工等。
(2)操作责任事故如工序未执行施工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
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
1.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事故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状况,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经过及主要状况和后果;
③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④现场已采取的控制事态的措施;
⑤对企业紧急请求的有关事项等等。
(2)现场保护
当施工过程发生质量事故,尤其是导致土方、结构、施工模板、平台坍塌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施工负责人应视事故的具体状况,组织在场人员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救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标识、拍照等,为后续的事故调查保留客观真实场景。
(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是搞清质量事故原因,有效进行技术处理,分清质量事故责任的重要手段。
事故调查包括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的自查和来自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调查;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需要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检察、劳动部门等的调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4)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包括两大方面,即:
①事故的技术处理,解决施工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
②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的不同处罚。
(5)恢复施工
对停工整改、处理质量事故的工程,经过对施工质量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全面检查验收,并有明确的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意见后,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批准恢复正常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