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筑管家
2022年7月2日,欣傲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刚刚住建部官网发布处罚: 孙照峰: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系红桥二期项目《投标书》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2022年7月2日,欣傲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刚刚住建部官网发布处罚:
孙照峰: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系红桥二期项目《投标书》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本人长期在其他项目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仲伟杰: 工程项目经理,系红桥二期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 ,工作严重失职,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
未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及时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致使项目部违章施工成为常态, 施工作业期间多次损坏地下管网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施工人员不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管理;
拒不执行停止施工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擅自组织工人进行施工;
事故调查期间,指使他人串供、作伪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住建部 决定 吊销孙照峰、 仲伟杰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监理工作。 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离职后,未及时另行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现场监理人员不具备职业资格及专业安全知识,超越职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权;
未依法履行监理义务。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多个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的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施工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施工人员长期违章作业、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问题,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停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向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巡检不力,未采取旁站等形式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未制止施工单位采用白图施工的行为。
欣傲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投标项目人员与施工现场人员存在“两张皮”现象。
未按合同约定组织安排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多个关键岗位人员长期未到施工现场履职 ,未按规定对该项目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进行组织管理;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已离职,但相关资格证书挂靠在该公司。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按照规定对现场施工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仅以拍照合影、抄写试卷代替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实际不了解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记录上培训时间、参加人员、授课人签字弄虚作假。未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并组织演练。现场管理缺失,无有效安全监督,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拒不执行停工指令。轮台县应急管理局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依法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但施工单位未执行,仍擅自组织施工建设。 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违规采用白图施工。
住建部决定给予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欣傲集团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2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4年11月12日开始执行。
孙照峰:
2022年7月2日,欣傲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7·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新政函〔2023〕11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系红桥二期项目《投标书》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本人长期在其他项目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8号),你于2024年9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仲伟杰:
2022年7月2日,欣傲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7·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新政函〔2023〕11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系红桥二期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工作严重失职,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未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致使项目部违章施工成为常态, 施工作业期间多次损坏地下管网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施工人员不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管理; 拒不执行停止施工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擅自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事故调查期间,指使他人串供、作伪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7号),你于2024年9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5日
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日,欣傲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7·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新政函〔2023〕11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90号),你公司在2024年9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2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4年11月12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5日
欣傲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日,欣傲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州轮台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7·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新政函〔2023〕11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投标项目人员与施工现场人员存在“两张皮”现象 。未按合同约定组织安排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多个关键岗位人员长期未到施工现场履职,未按规定对该项目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进行组织管理;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已离职,但相关资格证书挂靠在该公司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按照规定对现场施工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仅以拍照合影、抄写试卷代替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实际不了解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记录上培训时间、参加人员、授课人签字弄虚作假。未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并组织演练。现场管理缺失,无有效安全监督,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拒不执行停工指令。 轮台县应急管理局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依法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但施工单位未执行,仍擅自组织施工建设。 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违规采用白图施工。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9号),你公司在2024年9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2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4年11月12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