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条文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9.3.1 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确认结果,结合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项目案例分析
案例一:青岛霁祥宇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鲁 02 民终 9188 号 :
案情简介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双方就工程价款调整问题产生争议。
处理结果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变化的部分,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最终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合理调整。
案例二:某建设公司与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设计变更不可调整工程价款。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的设计变更导致关键性线路施工发生巨大变化,人、材、机等价格上涨,超出了承包单位可预见的风险范围。
处理结果 :一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设计变更对工程价款的重大影响,支持了承包单位要求调整价款的主张。法院认为,若仍按照固定总价结算,会造成双方利益失衡,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对 “总价包干” 计算范围的意思表示。
案例三:南昌市威汀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1)最高法民申 1301 号 :
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案涉工程结算价由合同包干总价、变更签证、奖罚三部分组成。威汀公司主张应以设计变更后的竣工图为依据鉴定工程造价并扣减相应价款,但新视野公司认为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加双方确认的变更工程计算工程造价。
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包干价格原则不变,但在符合 “变更签证” 和 “奖罚” 条件下,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鉴定机构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计算方式,参照招标图鉴定工程造价,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在鉴定价格基础上扣除实际未发生的工程量金额确定最终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
从上述条文规范和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固定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款的调整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首先应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