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解某擅自建造工棚,董某忽视安全管理,1982年3月11日,造成工棚屋架和80根水泥桁条脱落倒塌的严重事故,砸死1人,砸伤7人(其中重伤4人),经济损失4000余元。某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解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解某某假借丁岗公社严家建筑站名义,自任工头,拼凑工匠,于1981年12月非法承建某县航运公司船厂,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建筑五幢共30间工棚。承包后,解某某及董某某不签合同,又无图纸,仅凭口头约定分部分项施工。董某忽视国家关于“企业单位各级领导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的规定,错误决定混用3.6米和3.8米次品水泥桁条于开间为3.6米的工棚上。施工后,解某某一再违反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特别是在建造最后一幢工棚时,砌的六间砖柱轴线位移超过允许位移土1O毫米的标准,误差达土20至70毫米,砖柱头不浇混凝土垫块预埋铁板,也不设缘栓与钢屋架铁板联结,仅用无弯钩的20毫米钢筋嵌在砖缝中,卡进钢屋架铁板上的豁口里,并未解决支座的固定问题。钢屋架倾斜,未逐榀之位校正,水泥桁条只用铝丝徒手扭扎在钢屋架上,少数可上螺栓口,割眼后也未及时上栓铆固,六间工棚的钢屋架和水泥桁条自由搁置,仅在东头一间第一榀屋架上用树木交叉支撑,另用淋绳拴结向西拉紧扣在第四间砖柱上,作整体定位,使整个上层构件均处于极不稳定状态,终于造成工棚五榀屋架和80根水泥桁条脱落倒塌的严重事故。
解某擅自建造工棚,董某忽视安全管理,1982年3月11日,造成工棚屋架和80根水泥桁条脱落倒塌的严重事故,砸死1人,砸伤7人(其中重伤4人),经济损失4000余元。某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解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
解某某假借丁岗公社严家建筑站名义,自任工头,拼凑工匠,于1981年12月非法承建某县航运公司船厂,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建筑五幢共30间工棚。承包后,解某某及董某某不签合同,又无图纸,仅凭口头约定分部分项施工。董某忽视国家关于“企业单位各级领导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的规定,错误决定混用3.6米和3.8米次品水泥桁条于开间为3.6米的工棚上。施工后,解某某一再违反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特别是在建造最后一幢工棚时,砌的六间砖柱轴线位移超过允许位移土1O毫米的标准,误差达土20至70毫米,砖柱头不浇混凝土垫块预埋铁板,也不设缘栓与钢屋架铁板联结,仅用无弯钩的20毫米钢筋嵌在砖缝中,卡进钢屋架铁板上的豁口里,并未解决支座的固定问题。钢屋架倾斜,未逐榀之位校正,水泥桁条只用铝丝徒手扭扎在钢屋架上,少数可上螺栓口,割眼后也未及时上栓铆固,六间工棚的钢屋架和水泥桁条自由搁置,仅在东头一间第一榀屋架上用树木交叉支撑,另用淋绳拴结向西拉紧扣在第四间砖柱上,作整体定位,使整个上层构件均处于极不稳定状态,终于造成工棚五榀屋架和80根水泥桁条脱落倒塌的严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