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施工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奖惩措施 ?有的话请发至我邮箱liuzongqi@163.com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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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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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质量奖惩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科技发展,牢固树立“科
技兴业,质量为本”的观念,使公司的质量活动符合国家的法规、条例,确保工程施
工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奖惩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一切与工程施工活
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技术质量奖惩机制
第三条 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企业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科技进步、技术、质
量、试验、管理等工作的奖惩,是企业工程技术质量奖惩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是
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是其所在工程项目质量的奖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是施工技术、质量的主管部门,工程管理部在总工程师指导
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的技术、质量、试验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五条 项目部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技术、质量、试验检验、管理工作由项目
主任工程师全面负责,各工程项目应设技术负责人(可由主任工程师兼职)、施工员、
质检员、资料员、取样员(兼职)、员(兼职)等管理岗位。各项目技术质量奖惩工
作由项目主任工程师负责。
第六条 本条例涉及对项目的奖惩主体均为项目部,对项目部及项目部员工个人
的奖惩以公司财务对项目财务形式进行,项目部可依据公司对项目部及项目部员工的
奖惩决定在项目中进行奖惩。
第三章 控制与监督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承建工程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各项目部技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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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负责所在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不定期对所有在建工程的工程技术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相
应的记录。尤其是对结构施工阶段中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问题和装饰安装施工阶段中影
响建筑使用功能的问题进行重点监控,对检查与监控工作形成记录。应及时指出工程
施工中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并定期通报各工程的施工情况。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应对创“黄鹤杯”、“楚天杯”工程加大管理力度,定期检查
工程技术质量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有较大技术质量问题时
应下达书面的整改通知,项目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通知工程管理部
复查认可。问题严重的应勒令其停工整改。。
第十一条 凡被列为创“黄鹤杯”、“楚天杯”工程的项目,均应开展QC 小组活
动,加强质量管理,进行技术攻关,编写QC 小组活动成果报告,并参加成果发布,
QC 成果作为评定创“黄鹤杯”、“楚天杯”工程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文件的要求,项目部要接受工程管理部进行的技术质量季度
考核:
①工程管理部负责对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和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岗
位职责进行考核。
②项目主任工程师应对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翻样员等按季度进行岗位职责
考核,填写考核评分表。
③具体考核要求按公司文件执行。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设立技术质量奖励基金,奖励在技术质量管理和创建精品工程的工作
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了显著业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质量奖励基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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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规定不予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质量目标或公司下达的指
令目标,该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
②技术质量管理处罚金。
第十五条 质量奖励基金与工程保修基金一起在公司内部银行单独立项,专款专
用。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
(一)超越工程合同质量目标并获黄鹤奖、楚天杯的工程项目;
(二)在集团、省、市获奖的优秀QC 成果;
(三)在公司技术质量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论文、技
术攻关成果和取得成效的科研活动。
(四)在其它技术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超越工程合同质量目标获黄鹤奖、楚天杯工程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获黄鹤银奖工程可获得工程公司管理费率下浮0.1%标准奖励;
获黄鹤金奖工程可获得工程公司管理费率下浮0.2%标准奖励;
获楚天杯工程可获得工程公司管理费率下浮0.3%标准奖励
(二)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项目,不予以奖励。并承担公司与业主签
订合同中的罚款重要条件,以上各项均不重复计奖。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项目应积极开展QC 小组活动,创“黄鹤奖”工程的项目必
须开展QC 小组活动,并有活动成果。在市级以上地区获奖奖励1000 元,获国家级奖
励的成果加奖1500 元。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不定期地对技术质量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
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满足合同约定和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要求的工程项目,返还预交的
质量保证金;否则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直接转入质量奖励基金。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未达到质量目标的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
可撤换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并建议撤换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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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凡被核定达不到合格标准工程的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
人)一律下岗,并对工程项目处罚10000 元(罚金从项目的风险金或认购公司股金中
扣除),其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并追究行政责任,直至作解除劳动
合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一个月内,不上交工程资料到公司项
目管理部归档的项目,不返还质保金,并扣押按奖励规定应得的奖金,且该项目的项
目经理和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晋升职称时,项目管理部保留对其推荐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科技质量部凡受理市、区质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上级
主管部门因工程质量、原材料质量等方面下达的停工整改、勒令停工或全市通报、登
报批评的工程项目,在核实确认后,除责令有关单位、项目按要求及时整改外,并根
据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报公司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降级、免职、
下岗直至解聘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中凡未进行隐蔽验收、桩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
收及专业验收而进行下步施工的项目,处以500—1000 元的罚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如未经检验就先使用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
用的项目,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罚金300—1000 元,如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
严重后果的,则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公司在检查中发现分部、分项工程的保证项目不合格或者工程资料
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对责任人处以300—500 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500—1000 元
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司项目管理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施工,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按建设
部“三不放过”原则,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奖惩条例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6 年9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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