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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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3日 18: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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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施工进度,我将上传个种规范 由于本人对电脑的操作不是很熟练,所以有些表格不能及时的发上来,在这里说声对不起如果有人有新版的规范请发上来,我给予奖励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随着施工进度,我将上传个种规范
由于本人对电脑的操作不是很熟练,所以有些表格不能及时的发上来,在这里说声对不起
如果有人有新版的规范请发上来,我给予奖励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
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2—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上海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
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任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修订本)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的条文,增加了已通过鉴定并广泛应用的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经两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定后修改定稿。
修订后的内容,除保留原规范的地基、桩基础、沉井和沉箱等章外,增订和调整了井点降低地下水位、地下连续墙、强夯、预压、土和灰土挤密桩、振冲、旋喷以及桩基础中的静力压桩、硫磺胶泥锚接桩、钢管桩和各类灌注桩等章节,取消了工民建中不常用的“土的人工冻结”和
“管柱基础”等章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3条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0.4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第1.0.6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1.0.8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1.0.9条 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本规范“附录三”执行。

  第1.0.10条 采用本规范时,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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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3日 19:03:52
12楼
第4.2.3条 确定单根桩或多节桩的单节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桩架的有效高度、制作场地、运输和装卸能力;

  二、多节桩如采用电焊或法兰接桩时,节点竖向位置应避开土层中的硬夹层。

  第4.2.4条 预制桩的混凝土,应由桩顶向桩尖连续浇筑,严禁中断。

  第4.2.5条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在与桩身相同条件下养护的试块,每班不得少于1组。标准养护的试块留置组数应按《钢筋混凝土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执行。

  第4.2.6条 用于锤击的预制桩的粗骨料,应用碎石或碎卵石,粒径宜为5~40毫米。

  第4.2.7条 重叠法制作预制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地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不均匀沉陷;

  二、制桩的底模必须平整、坚实;

  三、桩与邻桩、底模间的接触面不得粘结;

  四、桩在拆模时不得损坏棱角;

  五、上层桩或邻桩的浇筑,必须在下层桩或邻桩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30%以后,方可进行;

  六、桩的重叠层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宜超过4层。

  第4.2.8条 桩的制作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预制桩的允许偏差                        表4.2.8 项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①横截面边长
②桩顶对角线之差
③保护层厚度
④桩身弯曲矢高
⑤桩尖中心线
⑥桩顶平面对桩中心线的倾斜
⑦锚筋预留孔深
⑧浆锚预留孔位置
⑨浆锚预留孔径
⑩锚筋孔的垂直度
±5毫米
10毫米
±5毫米
不大于1‰桩长,且不大于20毫米
10毫米
≤3毫米
-0~+20毫米
5毫米
±5毫米
≤1%
2 钢筋混凝土管桩:
①直径
②管壁厚度
③抽芯圆孔平面位置对桩中心线
④桩尖中心线
⑤下节或上节桩的法兰对中心线的倾斜
⑥中节桩两个法兰对桩中心线倾斜之和
±5毫米
-5毫米
5毫米
10毫米
2毫米
3毫米

  第4.2.9条 桩的制作质量除应按表4.2.2和表4.2.8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掉角的深度不应超过10毫米,且局部蜂窝和掉角的缺损总面积不得超过该桩表面全部面积的0.5%,并不得过
    分集中;

  二、由于混凝土收缩产生的裂缝,深度不得大于20毫米,宽度不得大于0.25毫米;横向裂缝长度不得超过边长的一半(管桩或多角形桩不
    得超过直径或对角线的1/2);

  三、桩顶和桩尖处不得有蜂窝、麻面、裂缝和掉角。

  第4.2.10条 预制桩检查时,应参照附表5.20做好记录,桩上应标明编号、制作日期和吊点位置。

  第4.2.11条 验收应在制作地点进行,在检验前,不得修补蜂窝、裂缝、掉角及其它缺陷。用重叠法制桩时应结合浇筑顺序逐根检验。
        验收时,应有下列资料:

  一、桩的结构图;

  二、材料检验记录;

  三、钢筋隐蔽验收记录;

  四、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

  五、桩的检查记录;

  六、养护方法等。

  (Ⅱ)桩的起吊、搬运和堆放

  第4.2.12条 混凝土预制桩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能运输和打桩。如提前吊运,必须采取措施并经过验算合格方可进
        行。

  第4.2.13条 桩在起吊和搬运时,必须做到平稳并不得损坏。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2.14条 桩运到现场后(包括现场预制的桩),应提供质量合格证并按表4.2.8及第4.2.9条进行检查。

  第4.2.15条 桩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处理应符合第4.2.7条一款的规定;

  二、垫木与吊点的位置应相同,并应保持在同一平面上;

  三、各层垫木应上下对齐,最下层的垫木应适当加宽;

  四、堆放层数可按照第4.2.7条六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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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3日 19:04:09
13楼
(Ⅲ)打桩

  第4.2.16条 桩在打入前,应在桩的侧面或桩架上设置标尺,并参照附表5.2.1做好记录。

  第4.2.17条 打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毫米;

  二、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有相适应的弹性衬垫;

  三、桩锤、桩帽(送桩)和桩身应在同一中心线上;

  四、桩或桩管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五、送桩留下的桩孔,应立即回填密实。

  第4.2.18条 打桩顺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根据桩的密集程度:

  1.自中间向两个方向对称进行;

  2.自中间向四周进行;

  3.由一侧向单一方向进行。

  二、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三、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第4.2.19条 水冲法打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冲法打桩适用于砂土和碎石土;

  二、水冲至最后1~2米时,应停止水冲,并用锤击至规定标高,如有困难,可按第4.1.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20条 在冻土地区打桩有困难时,应先将冻土挖除或解冻后进行。如用电热解冻,应在切断电源后打桩。

  第4.2.21条 开始打桩时,落距应较小,入土一定深度待桩稳定后,再按要求的落距进行;用落锤或单动汽锤打桩时,最大落距不宜大于
        1米;用柴油锤时应使锤跳动正常。

  第4.2.22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暂停打桩,并及时与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一、贯入度剧变;

  二、桩身突然发生倾斜、移位或有严重回弹;

  三、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或破碎。

  第4.2.23条 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在下列条件下测量:

  一、锤的落距符合规定;

  二、桩帽和弹性垫层等正常;

  三、锤击没有偏心;

  四、桩顶没有破坏或破坏处已凿平。

  (Ⅳ) 静力压桩

  第4.2.24条 静力压桩适用于软弱土层。压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压桩机应配足额定的总重;

  二、插桩偏差同第4.2.7条四款的规定;

  三、桩帽、桩身和送桩的中心线应重合;

  四、节点处理应符合第4.2.26~4.2.30条中的有关规定;

  五、压同一根桩,各工序应连续施工,并参照附表5.22做好记录。

  第4.2.25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暂停压桩,并及时与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一、初压时,桩身发生较大幅度移位、倾斜,压入过程中桩身突然下沉或倾斜;

  二、桩顶混凝土破坏或压桩阻力剧变。

  (Ⅴ) 桩的节点处理

  第4.2.26条 各种接桩的适用范围如下:焊接接桩和法兰接桩适用于各类土层;硫磺胶泥锚接桩适用于软弱土层。

  第4.2.27条 接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接桩:钢板宜用低碳钢,焊条宜用结422;

  二、法兰接桩:钢板和螺栓宜用低碳钢;

  三、硫磺胶泥锚接桩:硫磺胶泥配合比应按试验决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参照附录二执行。

  第4.2.28条 桩的节点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接桩:

  1.预埋铁件表面应保持清洁;

  2.上下节桩之间的间隙应用铁片填实焊牢;

  3.焊接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焊接变形;焊缝应连续饱满。

  二、法兰接桩:

  上下节桩之间宜用石棉或纸板衬垫,拧紧螺帽,经锤击数次后再拧紧一次,并焊死螺帽。

  三、硫磺胶泥锚接桩:

  1.锚筋应事先清刷干净和调直;

  2.应预先检查锚筋长度、孔深和平面位置等;

  3.锚筋孔内应有完好螺纹,无积水、杂物和油污;

  4.接桩时节点的平面和锚筋孔内应灌满硫磺胶泥;

  5.硫磺胶泥灌注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

  6.灌注后需停歇的时间应符合表4.2.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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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3日 19:05:37
14楼
硫磺胶泥灌注后需停歇的时间                                        表4.2.28 项次 项   目 不同气温下的停歇时间(分钟)
0~10℃ 11~20℃ 21~30℃ 31~40℃ 41~50℃
打桩 压桩 打桩 压桩 打桩 压桩 打桩 压桩 打桩 压桩
1
2
3 桩断面400×400毫米
桩断面450×450毫米
桩断面500×500毫米 6
10
13 4
6
- 8
12
15 5
7
- 10
14
18 7
9
- 13
17
21 9
11
- 17
21
24 12
14


  7.硫磺胶泥试块每班不得少于1组。

  第4.2.29条 硫磺胶泥的原料和制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不得混有杂质,并应防潮、防火和忌油。

  第4.2.30条 接桩时,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10毫米,节点弯曲矢高不得大于1‰桩长。

  第三节 板桩

  第4.3.1条 板桩运至使用地点后,应进行检验,制作偏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板桩制作的允许偏差                         表4.3.1 项 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钢筋混凝土板桩:
 ①横截面相对两边之差
 ②凸榫或凹榫
 ③保护层厚度
 ④桩尖对桩轴线位移
 ⑤桩身弯曲矢高
5毫米
±3毫米
±5毫米
10毫米
0.1%桩长并不得大于10毫米
2 木板桩:
 ①厚度
 ②凸榫或凹榫
 ③桩身弯曲矢高
-10毫米
±2毫米
0.3%桩长

  第4.3.2条 木板桩的凹、凸榫应平整光滑,在打入前应试拼并编号。

  第4.3.3条 钢筋混凝土预制板桩(包括钢板桩)的始桩长度应较其它的桩加长2~3米。转角处应设置转角桩。始桩和转角桩的桩尖应制
       成对称形。

  第4.3.4条 板桩施工应沿板桩两侧设置导向围囹,围囹应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板桩应顺围囹打入,并应随时检验和校正。

  第4.3.5条 打板桩,宜凸榫套凹榫,并应参照附表5.23做好记录。

  第4.3.6条 开始打入的板桩或角桩应保持垂直,否则应采取措施处理。

  第4.3.7条 钢板桩打入前应检查锁口,并涂黄油或其它油脂。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钢板桩,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第4.3.8条 打钢板桩宜分段和阶梯式进行,不宜单块打入。半封闭或全封闭的板桩,应根据板桩规格和封闭段的长度计算块数,便于合拢
       。

  第4.3.9条 在板桩施工和基坑开挖期间应采取措施,确保板桩稳定,并做好观察记录。

  第四节 钢管桩

  第4.4.1条 制作钢管桩的材料应符合要求,并有合格证。

  第4.4.2条 钢管桩制作的偏差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钢管桩制作的允许偏差               表4.4.2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1 外径 管端部 ±0.5%外径,毫米
管身部 ±1%外径,毫米
2
3
4
5  长度
 矢高
 管端平整度
 管端平面与管身中心线的倾斜 -0
≤0.1%桩长
≤2毫米
≤2毫米

  第4.4.3条 钢管桩的分段长度应按照第4.2.3条确定,一般不宜大于15米。

  第4.4.4条 用于地下水有侵蚀性的地区的钢管桩,应按设计要求作防腐蚀处理。

  第4.4.5条 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桩焊接前,应在焊缝上下30~50毫米范围内清除铁锈、油污,如有潮湿应先烘干;

  二、上下节桩对口的间隙为2~4毫米;

  三、焊接定位点和施焊应对称进行;

  四、导向圈的焊缝质量应与钢管桩相同;

  五、钢管桩应采用多层焊,焊完每层焊缝后,应及时清除焊渣,并作外观检查,每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

  六、气温在0℃以下焊接时,应将焊缝上下各10厘米处预热。当气温低于-10℃时,不宜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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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3日 19:06:06
15楼
第4.4.6条 接桩焊缝外观的偏差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接桩焊缝外观允许偏差       表4.4.6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毫米) 备注
1


2
3
4 上下节桩错口:
 ①外径≥700
 ②外径<700
咬边深度
加强层高度
加强层宽度
3
2
0.5
2
3

  第4.4.7条 打钢管桩除应符合第4.2.17条及第4.2.18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插桩、打桩及接桩时,必须控制桩的垂直度,以防止桩管变形;

  二、打桩过程中,应参照附表5.24做好记录,如发现桩顶有局部变形,应及时修复;

  三、钢管桩打至设计标高后,桩顶管口应覆盖。

  第五节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

  (Ⅰ)一般规定

  第4.5.1条 泥浆护壁成孔、干作业成孔、套管成孔及爆扩成孔的工艺及适用范围,应按表4.5.1选用

  灌注桩适用范围                                表4.5.1 项次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1 泥浆护
壁成孔 冲抓
冲击
回转钻 碎石土、砂土、粘性土及风化岩
潜水钻 粘性土、淤泥、淤泥质土及砂土
2 干作业成孔 螺旋钻 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砂土及人工填土
钻孔扩底 地下水位以上的坚硬、硬塑的
粘性土及中密以上的砂土
机动洛阳铲(人工) 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黄土及人工填土
3 套管
成孔 锤击
振动 可塑、软塑、流塑的粘
性土,稍密及松散的砂土
4 爆扩成孔 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 、
黄土、碎石土及风化岩

  第4.5.2条 灌注桩成孔的控制原则:

  一、锤击套管成孔应按第4.1.7条执行;

  二、泥浆护壁成孔、干作业成孔应达到设计规定深度,并应按第4.7.3条的规定,清理孔底沉渣。

  第4.5.3条 钢筋笼制作偏差应符合表4.5.3规定。

  钢筋笼制作的允许偏差            表4.5.3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毫米)
1
2
3
4 主筋间距
箍筋间距
直径
长度 ±10
±20
±10
±100

  第4.5.4条 钢筋笼的直径除按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管成孔的桩,应比套管内径小60~80毫米;

  二、用导管灌注水下混凝土的桩,应比导管连结处的外径大100毫米以上;

  三、钢筋笼在制作、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并应有保护层垫块(或垫管、垫板);

  四、吊放入孔时,不得碰撞孔壁。灌注混凝土时,应采取措施固定钢筋笼位置。

  第4.5.5条 钢筋笼保护层的允许偏差:

  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        ±20毫米;

  非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       ±10毫米。

  第4.5.6条 混凝土的粗骨料粒径(不包括爆扩桩):卵石不宜大于50毫米,碎石不宜大于40毫米,配筋的桩不宜大于30毫米,并不宜大于
       钢筋间最小净距的1/3。坍落度:水下灌注的宜为16~22厘米,干作业成孔的宜为8~10厘米;套管成孔的宜为6~8厘米。

  第4.5.7条 灌注桩各工序应连续施工。钢筋笼放入泥浆后4小时内必须灌注混凝土,并参照附表5.25做好记录。

  第4.5.8条 浇筑后的桩顶应高出设计标高,并予保护,浮浆层应凿除。

  第4.5.9条 当气温低于0℃以下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保温措施。浇筑时,混凝土的温度不得低于5℃。在桩顶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50%
       以前不得受冻。当气温高于30℃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混凝土采取缓凝措施。

  第4.5.10条 灌注桩的实际浇筑混凝土量不得小于计算体积。套管成孔的灌注桩,应通过浮标观测,测出桩的任何一段平均直径与设计直
        径之比不得小于1。

  第4.5.11条 浇筑混凝土时,同一配合比的试块,每班不得少于1组;泥浆护壁成孔的灌注桩每根不得少于1组。

  (Ⅱ)泥浆护壁成孔的灌注桩

  第4.5.12条 护筒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护筒内径应大于钻头直径:用回转钻时,宜大100毫米;用冲击钻时,宜大2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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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3日 19:06:30
16楼
二、护筒位置应埋设正确和稳定,护筒与坑壁之间应用粘土填实,护筒中心与桩位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50毫米;

  三、护筒的埋设深度:在粘性土中不宜小于1米,在砂土中不宜小于1.5米,并应保持孔内泥浆面高出地下水位1米以上。受江河水位影响
    的工程,应严格控制护筒内外的水位差。

  第4.5.13条 采用泥浆护壁和排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粘土和亚粘土中成孔时,可注入清水,以原土造浆护壁。排渣泥浆的比重应控制在1.1~1.2;

  二、在砂土和较厚的夹砂层中成孔时,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1.3;在穿过砂夹卵石层或容易坍孔的土层中成孔时,泥浆比重应控制在
    1.3~1.5;

  三、泥浆可就地选择塑性指数Ip≥17的粘土调制;

  四、施工中应经常测定泥浆比重,并定期测定粘度、含砂率和胶体率。

  注:泥浆的控制指标:粘度18~22秒,含砂率不大于4~8%,胶体率不小于90%。

  第4.5.14条 泥浆护壁成孔的灌注桩的清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孔壁土质较好不易塌孔时,可用空气吸泥机清孔;

  二、用原土造浆的孔,清孔后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左右;

  三、孔壁土质较差时,宜用泥浆循环清孔。清孔后的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5~1.25;

  四、清孔过程中,必须及时补给足够的泥浆,并保持浆面稳定;

  五、浇筑混凝土前,孔底沉渣允许厚度应符合第4.7.3条的规定。

  注:泥浆取样应选在距孔底20~50厘米处。

  第4.5.15条 泥浆护壁成孔时,发生斜孔、弯孔、缩孔和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以及地面沉陷等情况,应停止钻进。经采取措施后,方可
        继续施工。

  第4.5.16条 钻进速度,应根据土层情况、孔径、孔深、供水或供浆量的大小、钻机负荷以及成孔质量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4.5.17条 在各类土层中冲击成孔时,可按表4.5.17选用冲程和泥浆比重。

  冲程和泥浆比重      表4.5.17 项次 项  目 冲程(米) 泥浆比重 备注
1

2
3
4
5
6 在护筒中及护筒
脚下3米以内
粘土
砂土
砂卵石
风化岩
塌孔回填重成孔 0.9~1.1

1~2
1~3
1~3
1~4
1 11.1~1.3

清水
1.3~1.5
1.3~1.5
1.2~1.4
1.3~1.5 土层不好时宜提高泥浆比重,
必要时加入小片石和粘土块
或稀泥浆
抛粘土块


反复冲击,加粘土块及片石

  第4.5.18条 浇筑水下混凝土除按照本规范第6.2.33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管的第一节底管长度应≥4米;

  二、第一次浇筑混凝土,必须保证导管底端能埋入混凝土中0.8~1.3米。

  (Ⅲ)干作业成孔的灌注桩

  第4.5.19条 螺旋钻成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始钻孔时,应保持钻杆垂直,位置正确,防止因钻杆晃动引起扩大孔径及增加孔底虚土;

  二、钻进速度应根据电流值变化,及时调整;
 
  三、钻进过程中,应随时清理孔口积土,遇到地下水、塌孔、缩孔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4.5.20条 成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孔口应予保护,按第4.7.3条规定验收,并参照附表26做好记录。

  第4.5.21条 浇筑混凝土前,应先放置钢筋笼并再次测量孔内虚土厚度。浇筑时,应随浇随振,每次浇筑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4.5.22条 钻孔扩底桩的施工除直孔部分应按第4.5.19~4.5.21条规定执行外,扩底部位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电流值或油压值,随时调节扩孔刀片切削土量,防止出现超负荷现象;

  二、扩底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清底扫膛,孔底的虚土厚度应符合第4.7.3条的规定。

  第4.5.23条 在扩底过程中,如遇地下水或塌孔等情况时,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4.5.24条 浇筑混凝土时,第一次应浇到扩底部位的顶面,随即振捣密实。浇筑桩身部分的混凝土同第4.5.21条规定。

  第4.5.25条 采用机动洛阳铲成孔时,可按照第4.5.19和4.5.20条的规定执行。

  (Ⅳ)套管成孔的灌注桩

  第4.5.26条 采用套管成孔的灌注桩,必须制订防止缩孔和断桩等措施。

  第4.5.27条 套管成孔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尖或活瓣桩尖。预制桩尖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300号。活瓣桩尖应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活
        瓣之间的缝隙应紧密。桩管下端与预制桩尖接触处,应垫置缓冲材料,桩尖中心应与桩管中心线重合。

  第4.5.28条 打(振)桩管时,如遇桩尖损坏或地下障碍物时,应及时将桩管拔出,待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5.29条 浇筑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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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3日 19:06:56
17楼
第4.5.30条 锤击沉管扩大灌注桩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桩管每次打入时,中心线应重合;

  二、第一次灌注的混凝土应接近自然地面标高;

  三、复打前,应把桩管外壁的污泥清除;

  四、必须在第一次灌注的混凝土初凝前完成复打工作。扩大桩以扩大一次为宜。

  第4.5.31条 套管成孔的灌注桩施工时,应参照附表5.27做好记录,并应随时观测桩顶和地面有无隆起及水平位移,必要时,应及时采取
        措施处理。

  (Ⅴ)爆扩成孔的灌注桩

  第4.5.32条 爆扩桩的成孔机具和方法,可根据土层情况,按表4.5.32选用。

  爆扩桩成孔方法                             表4.5.32 项次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备  注
1 人工成孔:
洛阳铲或手摇钻 粘性土 用于缺乏电源及
场地不平整地区
2 机钻成孔:
螺旋钻机等 粘性土 可作斜桩
3 打拔管成孔:
打桩机 各类土 适用于大面积施工
4 爆扩成孔:
用铲或钢钎打孔,放入炸药爆扩成孔 没有地下水的粘性土 可作斜桩

  第4.5.33条 桩孔的底部,应达到设计扩大头的中心标高。

  第4.5.34条 扩大头的爆扩,宜采用硝铵炸药和电雷管进行。同一工程中宜采用同一种类的炸药和雷管。

  第4.5.35条 药包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炸药用量应由现场试爆试验确定;

  二、每个药包应放2个电雷管,用并联法与引爆线路连接;

  三、引爆线路应采用绝缘及防潮性能良好的导线;

  四、药包应制成近似球体,并能防水,一般可用塑料薄膜等包装。

  第4.5.36条 施工前,应在现场做爆扩成型试验,在每一种土层中试爆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通过试爆检验扩大头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试爆时用药量可按表4.5.36选用。施工时,应按试爆资料调整用药量。

  爆扩桩用药量             表4.5.36 项次 项  目 用药量(千克)
1
2
3
4
5
6
7 扩大头直径(米):
0.6
0.7
0.8
0.9
1.0
1.1
1.2 0.30~0.45
0.45~0.60
0.60~0.75
0.75~0.90
0.90~1.10
1.10~1.30
1.30~1.50

  注:①表内数值适用于地面以下深度3.5~9.0米的粘性土,土质松软时采用较小值,坚硬时采用较大值;

    ②在地面以下2~3米的土层中爆扩时,用药量应按表4.5.36减少20~30%;

    ③在砂土中爆扩时用药量应按表4.5.36增加10%。

  第4.5.37条 桩距不宜小于扩大头直径的1.5倍,否则应同时引爆。桩距等于或大于1.5倍时,可逐个引爆。

  第4.5.38条 引爆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爆扩桩位15米的范围内应做好危险警戒,不得有人员停留或穿行;

  二、经专职人员发出装药信号后,爆破人员方可安装药包,药包应放置在桩孔底面中心,在药包上填砂和检验引爆线路完好后,再浇填混
    凝土,其数量不宜超过估计扩大头的50%;

  三、经专职人员检查现场安全无误后,方可发出引爆信号。

  第47.5.39条 对于瞎炮,应由专职人员检查,并设法诱爆,或采取措施破坏药包。

  第4.5.40条 因瞎炮未制成的桩,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4.5.41条 爆扩桩的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150号,骨料粒径不宜大于25毫米。引爆前浇筑混凝土的坍落度:在粘性土中宜为10~12厘米;
        在砂土中及人工填土中宜为12~14厘米,引爆后浇筑的混凝土宜为8~12厘米。

  第4.5.42条 从爆破前浇筑混凝土开始至引爆时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引爆后应连续浇筑混凝土。

  第六节 木桩

  第47.6.1条 木桩的材质应良好,其单面弯曲度不得大于0.1%。

  第4.6.2条 用于水质有侵蚀性地区的木桩,其木材品种和防腐处理方法,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第4.6.3条 木桩的顶部应垂直于桩中心线锯平,并按桩帽和桩箍加工。土层中有坚硬的夹杂物时,桩的下端应安装铁桩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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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3日 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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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条 木桩制作的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木桩制作的允许偏差        表4.6.4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1
2 木桩的梢径
桩身弯曲的矢高 -20毫米
0.3%桩长

  第4.6.5条 接长木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桩打入后,桩的接头在地面下的深度不得小于2米;

  二、相邻桩接头的高差,不得小于0.75米;

  三、每根桩以一个接头为宜,接头处宜根径对根径。

  注:接长的木桩,不得用振动打桩机下沉。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4.7.1条 桩基工程的验收,除应按设计要求和本章有关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待打桩完毕后进行;

  二、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需送桩时,在每一根桩的桩顶打至场地标高(单根灌注桩施工完毕),应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
    打完,并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再作检验。

  第4.7.2条 打桩完毕后的偏差,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预制桩(钢管桩、木桩)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4.7.2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1 上面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毫米
150毫米
2 桩数为1~2根或单排桩基中的桩 100毫米
3 桩数为3~20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20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一个桩径或边长

  注:由于地质、降水、基坑开挖和送桩深度超过2米等原因产生的位移,不包括在本表内。

  第4.7.3条 灌注桩的沉渣厚度、位置和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桩以摩擦力为主时,沉渣允许厚度不得大于300毫米;桩的端承力为主时不得大于100毫米。套管成孔的灌注桩不得有沉渣;

  二、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及垂直度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表4.7.4的规定: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表4.7.3 项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位     数
1~2根、单排桩基垂直于
中心线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顺中心线方
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垂直度
1 护壁成孔灌注桩、干成孔灌注桩、
爆扩成孔灌注桩 1/6桩径 1/4桩径 1%
2 沉管成孔灌注桩:
①桩数为1~2根或单排桩基中的桩
②桩数为3~20根的桩基中的桩
③桩数为大于20根的桩基中的桩
最外边的桩
中间的桩
7厘米
1/2桩径
1/2桩径

一个桩径 1%

  第4.7.4条 按标高控制的预制桩,桩顶的允许偏差:-50~+100毫米。

  第4.7.5条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

  注:倾斜角系指桩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

  第4.7.6条 打入的板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表4.7.6的规定:

  板桩的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表4.7.6 项 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位置 垂直度
1
2 钢筋混凝土板桩
陆上施工的钢板桩 100毫米
100毫米 1%
1%

  注:钢筋混凝土板桩间的缝隙:用于防渗时,不得大于20毫米;用于挡土时,不得大于25毫米。

  第4.7.7条 桩基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桩位测量放线图: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材料试验记录;

  四、桩的制作和打入记录;

  五、桩位的竣工平面图(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的桩位图);

  六、桩的静载荷和动载荷试验的资料和确定桩贯入度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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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3日 19: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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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下连续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在粘性土、砂土以及冲填土等软土层中,采用抓斗式及回转钻头式挖槽机械成槽,以泥浆护壁的现浇混凝土或钢筋
       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简称地下墙,下同)的施工及验收。

  注:采用冲击钻法成槽的地下墙,可按《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CJ82—79)执行。

  第5.1.2条 地下墙的施工除必须符合本规范第1.0.2和1.0.3条规定外,尚应具有沿地下墙中心线设计深度范围内的地下障碍物资料,以及
       槽段开挖时废浆处理的措施。

  第二节 墙体施工

  (Ⅰ)导墙

  第5.2.1条 槽段开挖前,应沿地下墙墙面线两侧构筑导墙。导墙一般可采用现浇、预制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及其他材料构筑。
       导墙深度一般为1~2米,顶面应高于施工地面。

  第5.2.2条 现浇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导墙宜筑于密实的粘性土地基上,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妥善处理。导墙背侧需回填时,应用粘性土并
       夯实,不得漏浆。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导墙安装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质量。

  第5.2.3条 现浇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导墙,拆模后应立即在墙间加设支撑。混凝土养护期间,起重机等重型设备不应在导墙附近作业或
       停置,以防导墙开裂和位移。

  第5.2.4条 导墙内墙面应垂直,内外导墙墙面间距应为地下墙设计厚度加施工余量,一般为40~60毫米。墙面与纵轴线距离的允许偏差为
       ±10毫米,内外导墙间距允许偏差为±5毫米。导墙顶面应保持水平。

  (Ⅱ) 槽段开挖

  第5.2.5条 挖槽机械应根据现场工程地质条件、施工环境、地下墙的结构尺寸及质量要求等选用。

  第5.2.6条 挖槽前,应预先将地下墙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槽段,其长度一般为4~6米。每个单元槽段可由若干个开挖段组成。

  第5.2.7条 地下墙挖槽的槽壁及接头均应保持垂直。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处相邻两槽段的挖槽中心线,在任一深度的偏差值
       ,不得大于墙厚的1/3。

  第5.2.8条 挖槽时应加强观测,如槽壁发生较严重局部塌落时,应及时回填并妥善处理。

  第5.2.9条 槽段开挖结束后,应检查槽位、槽深、槽宽及槽壁垂直度等,合格后方可进行清槽换浆。挖槽施工应参照附表5.28做好记录。

  第5.2.10条 清理槽底和置换泥浆结束1小时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槽底(设计标高)以上200毫米处的泥浆比重应不大于1.20;

  二、沉淀物淤积厚度应不大于200毫米。

  (Ⅲ)泥浆

  第5.2.11条 拌制泥浆,宜选用膨润土,使用前应取样进行泥浆配合比试验。如采用其他粘土时,应进行物理、化学分析和矿物鉴定,其
        粘粒含量应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0、含砂量小于5%、二氧化硅与三氧化二铝含量的比值宜为3~4。

  第5.2.12条 泥浆控制和使用时必须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处理。泥浆的性能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在一般软土层成槽时,可按表5.2.12采
        用。泥浆质量检查应参照附表5.29做好记录。

  泥浆的性能指标                          表5.2.12 项次 项   目 性能指标 检验方法
1
2
3
4
5
6

7

8
9 比重
粘度
含砂量
胶体率
失水量
泥皮厚度
      1分钟
 静切力    
      10分钟
稳定性
pH值 1.05~1.25
18~25秒
<4%
>98%
<30毫升/30分钟
1~3毫米/30分钟
20~30
    毫克燉平方厘米
50~100    
≤0.02克燉立方厘米
7~9 泥浆比重秤
500cc/700cc漏斗法

量杯法
失水量仪
失水量仪

静切力计


pH试纸

  第5.2.13条 在施工期间,槽内泥浆面必须高于地下水位0.5米以上,亦不应低于导墙顶面0.3米。施工场地应设置集水井和排水沟,防止
        地表水流入槽内破坏泥浆性能。如地下水含盐或泥浆受到化学污染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泥浆质量。

  第5.2.14条 泥浆应存放24小时以上或加分散剂,使膨润土或粘土充分水化后方可使用。

  第5.2.15条 泥浆回收,可采用振动筛、旋流器、沉淀池或其他方法净化处理后重复使用。废弃泥浆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5.2.16条 在容易产生泥浆渗漏的土层施工时,应适当提高泥浆粘度和增加储备量,并备堵漏材料。如发生泥浆渗漏,应及时补浆和堵
        漏,使槽内泥浆保持正常液面。

  (Ⅳ) 钢筋笼制作及安装

  第5.2.17条 钢筋笼的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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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6条 清刷接头面,应在换浆前进行。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转动及提动接头管。拔管时,不得损坏接头处的混凝土。

  第5.2.27条 浇筑混凝土应参照附表5.30做好记录。

  第三节 工程验收

  第5.3.1条 地下墙工程应按下列项目进行中间(隐蔽工程)验收:

  一、每一单元槽段的下列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填写验收记录:

  1.槽段开挖;

  2.钢筋笼制作及安装;

  3.清槽及换浆;

  4.混凝土浇筑。

  二、需要开挖一侧土方的地下墙,尚应在开挖后检查下列内容并填写验收记录:

  1.墙面平整度和实测倾斜度;

  2.混凝土质量;

  3.槽段接缝质量(包括墙体夹泥和渗漏情况)。

  第5.3.2条 地下墙的质量要求:

  一、墙面垂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墙顶中心线的允许偏差为±30毫米;

  三、裸露墙面应平整,局部突起部分的允许值,由设计、施工单位研究确定,在均匀的粘性土层中不宜大于100毫米;

  四、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标号及弹性模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3.3条 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图(包括开挖后墙面实际位置和形状图);

  二、单元槽段中间验收记录;

  三、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通知单;

  四、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

  五、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六、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等。

  第六章 沉井和沉箱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沉井、沉箱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除应符合第1.0.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沉井、沉箱,不得少于一个钻孔;

  二、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沉井、沉箱,应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两直径与圆周的交点)附近各取一个钻孔;

  三、沉井、沉箱面积较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数。每座沉井、沉箱至少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
    ,其余钻孔应能鉴别土层变化情况。

  第6.1.2条 沉井、沉箱刃脚的形状和构造,应与下沉处的土质条件相适应。在软土层下沉的沉井,为防止突然下沉或减少突然下沉的幅度
       ,其底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沉井平面布置应分孔(格),圆形沉井亦应设置底梁予以分格。每孔(格)的净空面积可根据地质和施工条件确定;

  二、隔墙及底梁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三、隔墙及底梁的底面,宜高于刃脚踏面0.5~1.0米;

  四、刃脚踏面宜适当加宽,斜面水平倾角不宜大于60°。

  第6.1.3条 在沉井、沉箱周围土的破坏棱体范围内有永久性建筑物时,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并采取确保安全和质量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6.1.4条 在原有建筑物附近下沉沉井、沉箱时,应经常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6.1.5条 在沉井、沉箱周围布置起重机、管路和其他重型设备时,应考虑地面的可能沉陷,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6.1.6条 制作沉井、沉箱的场地应预先清理整平。土质松软或软硬不均匀的表面层,应予更换或加固处理。

  第6.1.7条 制作沉井、沉箱的施工场地和水中筑岛的地面标高,应比从制作至开始下沉期间内其周围水域最高水位(加浪高)高0.5米以
       上。在基坑中制作时,基坑底面应比从制作至开始下沉期间内的最高地下水位高0.5米以上,并应防止积水。

  第6.1.8条 制作和下沉沉井、沉箱的水中筑岛四周应设有护道,其宽度,有围堰时不得小于1.5米;无围堰时不得小于2米。岛侧边坡应稳
       定,并符合抗冲刷的要求。

  第6.1.9条 水中筑岛应采用透水性好和易于压实的砂或其他材料填筑,不得采用粘性土。冬期筑岛时,应清除冰冻层,不得用冻土填筑。

  第6.1.10条 采用无承垫木方法制作沉井时,应通过计算确定,如在均匀土层上,可采用铺筑一层与井壁宽度相适应的混凝土代替承垫木
        和砂垫层,或采用土模以及其他方式制作沉井的刃脚部分。

  第6.1.11条 采用土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筑土模宜用粘性土。如用砂填筑,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坡面。如地下水位低、土质较好时,可开挖成型;

  二、土模及土模下地基的承载力应符合要求;

  三、应保证沉井的设计尺寸;

  四、有良好的防水、排水措施;

  五、浇水养护混凝土时,应防止土模产生不均匀沉陷。

  第6.1.12条 当采用承垫木方法制作沉井、沉箱时,砂垫层铺筑厚度应根据扩散沉井、沉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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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沉井

  (Ⅰ)制作

  第6.2.1条 沉井制作应在场地和中轴线验收以后进行。

  第6.2.2条 沉井接高的各节竖向中心线应与前一节的中心线重合或平行。沉井外壁应平滑,如用砖砌筑,应在外壁表面抹一层水泥砂浆。

  第6.2.3条 沉井分节制作的高度,应保证其稳定性并能使其顺利下沉。如采用分节制作一次下沉的方法时,制作总高度不宜超过沉井短边
       或直径的长度,亦不应超过12米;总高度超过时,必须有可靠的计算依据和采取确保稳定的措施。

  第6.2.4条 分节制作的沉井,在第一节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

  第6.2.5条 沉井浇筑混凝土时,应对称和均匀地进行。如采用土模时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6.2.6条 沉井有抗渗要求时,在抽承垫木之前,应对封底及底板接缝部位凿毛处理。井体上的各类穿墙管件及固定模板的对穿螺栓等应
       采取抗渗措施。

  第6.2.7条 冬期制作沉井时,第一节混凝土或砌筑砂浆未达到设计强度、其余各节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0%前,不应受冻。

  (Ⅱ)浮运

  第6.2.8条 本节的浮运规定,适用于装有临时防水底板的沉井。

  注:其它浮式沉井的浮运,可按铁路、公路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6.2.9条 浮运前,必须对沉井的浮运、就位和落床时的稳定性进行计算。并应根据现场条件采用滑道、起吊或自浮等方式,在混凝土达
       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后下(入)水。

  第6.2.10条 浮运沉井所经水域应探明确无水下障碍(礁石、沉船等),并有足够的水深,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水流速度的影响,在
        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浮运。

  第6.2.11条 沉井浮运前,应与航运、气象和水文等部门联系,确定浮运和沉放时间。沉放时,为避免船只和排筏等冲撞,应在沉放地点
        的上游和周围设立明显标志或用驳船及其他漂浮设备防护,并应组织船只值班。

  第6.2.12条 沉放处应有能满足承载和稳定要求的水下基床。当基床坡度大于3%时,应预先整平,其范围应较沉井外壁尺寸放宽2米。

  第6.2.13条 浮运的沉井和防水围壁的实际重量与计算重量不符时,应在采取措施后浮运。防水围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在浮运及沉放的任
        何时间内,均不得小于1米。

  第6.2.14条 应保证浮运沉井临时底板的防水质量和易于拆除。浮运及定位过程中应备有2台以上的水泵,以便排水或灌水。

  第6.2.15条 浮运的沉井应以多方向缆绳、锚链或导向架控制沉放位置。布置锚碇、锚缆时,应考虑河流的通航要求。沉井初步定位时,
        应偏向上游适当距离,以免水下基床或河床受到强烈冲刷。沉放至水下基床后,其平面位置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
        要求时,不得超过250毫米。沉放至基(河)床后,应注意沉井上下游基(河)床冲刷情况,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沉井正
        确位置。

  第6.2.16条 浮运的沉井沉放至水下基床后,其下沉和封底,应按陆上沉井的有关规定执行。
        接高时,应根据其结构、土质、水文等条件验算稳定性,在达到确保稳定的入土深度后,方可进行。

  (Ⅲ)下沉

  第6.2.17条 编制沉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进行分阶段下沉系数的计算,作为确定下沉施工方法和采取技术措施的依据。

  第6.2.18条 抽出承垫木,应在井壁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以后,分区、依次、对称、同步地进行。每次抽去垫木后,刃脚下应立即用砂或
        砾砂填实。定位支点处的垫木,应最后同时抽出。

  第6.2.19条 沉井第一节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强度以后,其余各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下沉。

  第6.2.20条 挖土下沉时,应分层、均匀、对称地进行,使其能均匀竖直下沉,不得有过大的倾斜。一般情况,不应从刃脚踏面下挖土。
        如沉井的下沉系数较大时,应先挖锅底中间部分,沿沉井刃脚周围保留土堤,使沉井挤土下沉;如沉井的下沉系数较小时,
        应采取其他措施,使沉井不断下沉,中间不应有较长时间的停歇,亦不得将锅底开挖过深。

  第6.2.21条 由数个井孔组成的沉井,为使其下沉均匀,挖土时各井孔土面高差不应超过1米。

  第6.2.22条 在软土层中以排水法下沉沉井,当沉至距设计标高2米时,对下沉与挖土情况应加强观测,如沉井尚不断自沉时,则应向井内
        灌水,改用不排水法施工,或采取其他使沉井稳定的措施。

  第6.2.23条 当决定沉井由不排水改为排水施工或抽除井内的灌水时,必须经过核算后慎重进行。

  第6.2.24条 对于下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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