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检测的13个问题
pl_05001312
2023年03月08日 09: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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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水泥的进场质量验收,2002版《规范》第7.2.1条的用词是"复检",而2015版《规范》第7.2.1条用词是"检验",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来说。内部试验室(但没有检测资质)的抽样检验能不能作为2015版《规范》第7.2.1条规定的水泥进场检验,还是必须送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另外,关于复检和抽样检验有何区别?《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版中的表述是"进场复验",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版中的表述为"进场检验",无论是进场复验还是进场检验其实质是为材料进场的质量验收服务,也是进场质量验收的重要环节,应该讲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一、对于水泥的进场质量验收,2002版《规范》第7.2.1条的用词是"复检",而2015版《规范》第7.2.1条用词是"检验",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来说。内部试验室(但没有检测资质)的抽样检验能不能作为2015版《规范》第7.2.1条规定的水泥进场检验,还是必须送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另外,关于复检和抽样检验有何区别?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版中的表述是"进场复验",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版中的表述为"进场检验",无论是进场复验还是进场检验其实质是为材料进场的质量验收服务,也是进场质量验收的重要环节,应该讲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进场复验"的表述主要从产品出厂已经完成了出厂检验,进场时有"重复检验"的意义上的说法,而"进场检验"的表述不再强调重复检验的意义,是材料进场必须进行的正常检验。

进扬不仅指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同时也指进入搅拌站、预制构件厂等情况。

至于进场检验的试验委托问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试验室进行检验;而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进场的材料检验,《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搅拌站或构件厂试验室进行,当然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试验室。

当有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庄遵照执行;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混凝土搅拌站或构件厂的三分之一试验应委托第三方且具有检测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二、当混凝土连续浇筑量为l200m时,标准养护试件是留6组还是11组?

按照《规范》规定,标准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为不少于6组,可以是6组,也可以多于6组。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第4.1.3条的条文解释中说明,当一次连续浇筑同配合比的混凝土超过1000m时,整批混凝土均接每200m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例如,若连续浇筑910m时,应至少留置10组试件;若连续洗筑1005m时,应至少留置6组试件。

三、标准养护试件组数是否不得少于3组?

按《规范》第7.4.1条的规定,规模较小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其标准养护试件留置组数可能少于3组,此时也应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按非统计法进行强度评定。

如工程混凝土浇筑量为51m,可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件。

留置不少于3组的规定,仅针对于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采用同条件试件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

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实体强度检验能否替代检验批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中,混凝土强度验收分为检验批验收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两个阶段,这一验收程序通过2002版《规范》多年实施证明是有效的。

检验批混凝土强度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均符合要求是混凝土强度验收合格的基本条件,如果出现任一阶段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均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按检测结果进行验收或处理。

混凝土强度检验批验收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在保证结构安全等最终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层次、对象和手段上是有区别的。检验批验收阶段采用标准养护试件,对应的范围仅是该检验批所代表的混凝土结构工程范围,且每一个检验枇均需进行,有落实材料质量的意义;

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是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以结构实体为对象针对每个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的,其具有综合检验材料、施工质量、环境等的"复验"性质。显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在实施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程序。

可以说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是对混凝土材料及施工质量的二次复验,是保证混凝土结构质量的重要措施。

因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和检验批混凝土强度检验是混凝土强度验收的两个重要环节,且分别具有其独立的功能,不能互为替换。

五、采用"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如果回弹法检测每个构件强度均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还需要取芯验证强度?

回弹法所测定的并不是混凝土强度本身,而只是混凝土表面硬度等。所得的强度检测值是通过表面硬度等物理量与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之间的对应关系间接推定的,因此称为推定强度。

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这种推定关系波动较大,难以给出适用全国的通用的回弹强度曲线,客易造成错判或漏判,因此《规范》未将回弹法作为混凝土机构子分部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方法。

在"回弹一取芯法"中,仅是采用回弹法对混凝土构件的强度按回弹值排序,选出回弹值较低的构件,然后用芯样确定低强度区混凝土强度。这样避免了回弹法测定的强度推定值精度不高的缺点。所以在"回弹-取芯法"检验过程中,不能利用回弹值来套用回弹法推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必须按《规范》提供的整套技术方案执行。

六、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时,是否按构件类型抽取、评定?如何确定所需要抽取的回弹构件最小数量?

《规范》第10.1.2条明确规定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所以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分别抽取构件进行回弹-取芯检测验收,并不是按构件类型检测验收。

对于某一子分部工程某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进行检验时,理论上该子分部工程所有该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以组成一个检验评定批进行检验评定,但也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及管理需要,按楼层、施工段等细分若干检验评定批,分别检验评定。

对于一个选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在选取回弹检测构件时,先确定该强度等级混凝土所对应的柱、粱、墙、楼板的总数量(其中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再根据总数量按《规范》表D.O.1确定抽样数量。

同时,确定的抽样数量应考虑到空间、构件类型等的覆盖度。抽取的构件应包括所有构件类类型。另外,通常肋梁结构中板厚度较小且相对次要,可不作为抽样对象;但对板柱结构中的板,应抽样检验。

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如何进行实体检验?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实体检验要求与现浇混凝土结构相同,即应按《规范》附录F的要求进行检验。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则要考虑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预制构件进场检验的特殊性,其相关检验应与现浇混凝土结构区别对待,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当预制构件进场时根据《规范》第9.2.2条的规定按批次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则相应的预制装配结构部分可不进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当预制构件进场时未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时,则相应预制装配式结构部分应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要求进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并遵循与现浇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相同的规则。连接预制构件的后浇混凝土结构应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要求进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八、张拉设备为何要配套标定?为何要限制其标定期限?

为消除系统误差及千斤顶内摩阻等因素的影响,要求设备配套标定,以确定压力表读数与千斤顶输出力之间的关系曲线。这种关系曲线对应于特定的一套张拉设备,故配套标定后应配套使用,确保张拉过程中施加的张拉力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千斤顶的使用时间过长或张拉的预应力筋数量较多时,其密封圈会被磨损,相应的内摩阻发生变化,配套标定中的油泵压力表读数与千斤顶输出力之间的关系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规定千斤顶合理的标定周期,以确保有关标定数据的有效性。

《规范》规定的半年期限是根据以往工程经验提出的,且要求严格执行。当然,半年内的使用情况可能因工程等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仅使用于一项小工程的情况和在大型工程中连续使用,或在预制构件厂频繁使用是有差异的。因此,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设备标定周期。

九、预应力筋张拉时,为什么采用张拉力控制,伸长值校核?

预应力筋张拉时,采用张拉力拉制或伸长值控制,均能实现施加设计要求的预应力的目的。通常实际工程中,张拉力可以通过油泵的压力表的读数准确控制,但是预应力的伸长值由于受到材料力学指标、孔道成型质量及张拉力控制精度等因素的影响,产生波动。

因此《规范》第6.4.4条在张拉力控制的基础上,规定了预应力筋张拉时实际伸长值和理论值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以控制张拉力的准确性。原因如下:

(1)张拉力值可以直接通过张拉油泵的油表反映,直观可靠,而且随着油表精度的提高,对张拉力的控制比较准确。

(2)由于预应力筋的实际面积与公称面积之间存在着误差,而预应力筋的理论伸长值是以其公称直径为依据计算,实行伸长值和理论计算值之间必定存在误差,而且随着预应力筋的质量差异,其误差值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由于预应力筋从张拉前的松弛状态(通常是弯曲状态)直至受力产生变形,其张拉时的起始状态较难确定。

(4)采用伸长值校核,可以用来检验孔道成型质量,及早发现孔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保证孔道灌浆质量。

十、锚具产品为何要配套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的产品,其具体尺寸、配套的锚垫板大小、局部加强钢筋及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指标不尽相同,但均是生产厂家通过锚固区传力性能试验得到的能够保证其正常工作性能和安全性的匹配性组合,能够在工程应用中保证锚固区的安全性。

如果不同厂家之间的不同部件混合使用,由于未经过锚固区传力性能试验的检验验证,在工程应用中可能会造成锚固区混凝土的破坏或失效(本指南图2.6.10),进而直接影响预应力构件的承载能力和抗裂能力,因此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规定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产品应配套使用(包括锚垫板和局部加强钢筋),并对其性能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十一、规范中预应力筋束形控制只有竖向位置的偏差允许值,是否横向位置的偏差不用控制?

预应力筋束形控制是为了保证其作为受弯构件纵向受力主筋的有效高度,束形竖向位置的尺寸偏差直接影响构件抗力,必须严格控制。

《规范》第6.3.5条中列出了预应力筋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差,要求其合格点率达到90%及以上且其最大偏差不允许超过1.5倍的允许偏差值,但该条文中并未对预应力筋的水平位置偏差限制提出要求。

预应力筋水平位置的偏差可能引起一些次应力,但造成的影响较小,在一般可能发生误差的范围内不至于明显影响构件抗力。

在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除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外,还有横向钢筋和构造钢筋。预应力筋在水平方向的位置受到横向钢筋的约束,一般情况下不大可能发生较大的偏移。

十二、张拉过程中发生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时如何处理?为什么要严格限制?

《规范》第6.4.2条对后张法预应力构件中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的数量进行明确的限定,且是强制性条文;而在先张法构件中,由于发生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时具备更换的条件,需进行更换后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预应力筋在张拉后,其有效预应力通常超过lOOOMPa。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其有效预应力会急剧降低直至为0,预应力筋会失去作用,造成构件的承载能力和抗裂能力相应明显降低,故应严格控制。

在张拉过程中,一旦发生预应力筋的断裂或滑脱,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确保构件的承载能力和抗裂能力不降低。补救的措施包括重新张拉、加固补强等措施,需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

十三、混凝土缺陷返工、返修后,重新检查验收时的范围可否只限于缺陷部位?

《规范》第10.2.2条中规定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其范围仅限于返工、返修的部位。当返工、返修对其他部位有影响时,重新检查验收部位应包括受影响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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