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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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号[2000]7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1]413号)要求,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主编的《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7-2000,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村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负责具
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4月12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吸取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4.乡镇集贸市场布点和规模预测;5.集贸市场用地;6.集贸市场选址和场地布置;7.集贸市场设施选型和规划设计;8.集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划设计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村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
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是:河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会、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
所、云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新、疆自治区村镇建设研究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任世英、赵柏年、杨斌辉、孟祥书、寥先贵、丛树京、张铭彝、朱信义;参加人员:吴铁、丁家华、邹永安、丁伯昂、刘伟业、朱英杰、杨赋、李秀淼、尹庆祥、许晓燕、李光明 。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进行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提高集贸市场建设的综合效益,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经济,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以外建制镇和乡的辖区内集贸市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
1.0.3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的部署。贯彻勤俭建设、节约用地、不占良田、方便交通、优化环境的原则,并应符合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等要求。
1.0.4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包括:依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布点和规模;在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编制集贸市场的详细规划,为集贸市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
1.0.5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乡镇集贸市场
在乡和县城以外建制镇的行政辖区范围内,定期聚集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
2.0.2 乡镇域
乡和县城以外建制镇的行政辖区地域范围。
2.0.3 镇区
县城以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或集镇的建设规划区范围。
2.0.4 平集日
一年中一般情况下的集市日期。
2.0.5 大集日
节日和传统商品交易季节等特殊情况下,聚集人多、交易量大的集市日期。
2.0.6 入集人次
集日全天内参与集市活动的人次总数。
2.0.7 平集日高峰人数
平集日在集贸市场内人流高峰时容纳的人数。
2.0.8 平集日高峰系数
平集日高峰人数与入集人次的比值。
2.0.9 集贸市场用地
集贸市场专用的各项设施和通道占地面积的总和,不包括用地外兼为其他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等用地。
2.0.10 人均市场用地指标
集贸市场用地面积除以平集日高峰人数的数值(m2/人)。
2.0.11 行商
无固定营业地点的经商人员。
2.0.12 坐商
有固定营业地点的经商人员。
2.0.13 临时摊床
为行商临时使用,集市过后不存储贷品的摊位。
2.0.14 固定摊棚
为坐商使用,设有防护设施的摊棚。
3 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
3.0.1 乡镇集贸市场的类别,按交易品类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市场;按经营方式分为零售型和批发型市场,以及批零兼营型市场;
按布局形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市场;按设施类型分为固定型和临时型市场;按服务范围分为镇区型、镇域型和域外型市场。
3.0.2 以零售为主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模,应按平集日入集人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批发市场的规模应根据经营内容的实际情况分级。
表3.0.2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分级
4 乡镇集贸市场布点和规模预测
4.0.1 县域乡镇集贸市场的分布应结合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确定其类别、数量和布点。
4.0.2 集贸市场的规划应根据市场的现状和市场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其发展的趋势和规模。预测的内容应包括集市服务的地域范围、交易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入集人次和交易额、市场占地面积、设施选型以及分期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等。
4.0.3 对于临近行政辖区边界和沿交通要道的乡镇集贸市场,在进行布点时,应充分考虑影响范围内区域发展经贸活动的需要。
4.0.4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镇区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5 集贸市场用地
5.0.1 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规划预测的平集日高峰人数为计算依据。大集日增加临时交易场地等措施时,不得占用公路和镇区主干道。
5.0.2 集贸市场的规划用地面积应为人均市场用地指标乘以平集日高峰人数。平集日高峰人数是平集日入集人次乘以平集日高峰系数。集贸市场用地应按下式计算:
集贸市场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平集日入集人次×平集日高峰系数
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应为0.8-1.2m2/人。经营品类占地大的、大型运输工具出入量大的市场宜取大值,以批发为主的固定型市场宜取小值。
平集日高峰系数可取0.3-0.6。集日频率小的、交易时间短的专业型的市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宜取大值,每日有集的、交易时间长的、综合型的市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宜取小值。
6 集贸市场选址和场地布置
6.1 市场选址
6.1.1 新建集贸市场选址应根据其经营类别、市场规模、服务范围的特点,综合考虑自然条件、交通运输、环境质量、建设投资、使用效益、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当现有集贸市场位置合理,交通顺畅,并有一定发展余地时,应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进行改建和扩建。
6.1.2 集贸市场选址应有利市场人流和货流的集散,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并与镇区公共设施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6.1.3 集贸市场用地严禁跨越公路、铁路进行布置,并不得占用公路、桥头、码头、车站等重要交通地段的用地。
6.1.4 小型集市的各类商品交易场地宜集中选址;商品种类较多的大、中型的集市,宜根据交易要求分开选址。
6.1.5 为镇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市场应与集中的居住区临近布置,但不得与学校、托幼设施相邻。运输量大的商品市场应根据货源来向选择场址。
6.1.6 影响镇区环境和易燃、易爆以及影响环境卫生的商品市场,应在镇区边缘,位于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水系的下游选址,并应设置不小于50m宽的防护绿地。
6.2 场地布置
6.2.1 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应方便交易,利于管理,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类布置,相互干扰的商品应分隔布置。
6.2.2 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应利于集散,确保安全。商场型市场场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 等的有关规定。
6.2.3 集贸市场的所在地段应设置不少于表6.2.3规定数量的独立出口。每一独立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5m、净高不应小于4m,应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口联结镇区道路或公路。出口的总宽度应按平集日高峰人数的疏散要求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0.32m/百人。
表6.2.3 集贸市场地段出口数量
6.2.4 集贸市场布置应确保内外交通顺畅,避免布置回头路和尽端路。市场出口应退入道路红线,并应设置宽度大于出口、向前延伸大于6m的人流集散场地,该地段不得停车和设摊。大、中型市场的主要出口与公路、镇区主干道的交叉口以及桥头、车站、码头的距离不应小于70m。
6.2.5 集贸市场的场地应做好竖向设计,保证雨水顺利排出。场地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灾等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6 集贸市场规划宜采取一场多用,设计为多层建筑兼容其他功能等措施,提高用地使用效率。
6.2.7 停车场地应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与布置,在镇区规划中统一进行定量、定位。
7 集贸市场设施选型和规划设计
7.1 市场设施选型
7.1.1 集贸市场设施按建造和布置形式分为摊棚设施、商场建筑和坐商街区等三种形式。
7.1.2 集贸市场设施的选型应根据商品特点、使用要求、场地状况、经营方式、建设规模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7.1.3 集贸市场设施的选型,可采取单一形式或多种形式组成;多种形式组成的市场宜分区设置。
7.2 市场设施规划设计
7.2.1 摊棚设施分为临时摊床和固定摊棚。摊棚设施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摊棚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摊棚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2)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卫生、防火、防震、安全疏散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3)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水设施。
7.2.2 商场建筑分为柜台式和店铺式两种布置形式。商场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等的有关规定;
(2)每一店铺均应设置独立的启闭设施;
(3)每一店铺均应分别配置消防设施,柜台式商场应统一设置消防设施;
(4)宜设计为多层建筑,以利节约用地。
7.2.3 坐商街区以及附有居住用房或生产用房的营业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镇区规划,充分考虑周围条件,满足经营交易、日照通风、安全防灾、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要求;
(2)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对外联系顺畅,利于消防、救护、货运、环卫等车辆的通行;
(3)地段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4)应结合市场设施,购物休憩和景观环境的要求,充分利用街区内现有的绿化,规划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市场用地的4%。
8 集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划设计
8.0.1 集贸市场主要附属设施应包括上列内容
(1) 服务设施:市场管理、咨询、维修、寄存用房;
(2) 安全设施:消防、保安、救护、卫生检疫用房;
(3) 环卫设施:垃圾站、公厕;
(4 )休憩设施:休息廊、绿地;
8.0.2 集贸市场主要附属设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8.0.2的规定。
表8.0.2 集贸市场主要附属设施配置指标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