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的施工验收规范GB5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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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07日 12: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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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 则

  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灯具

  2.0.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表2.0.2
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
线芯最小截面(mm2)
铜芯软线 铜线 铝线
灯头线 民用建筑室内 0.4 0.5 2.5
工业建筑室内 0.5 0.8 2.5
室外 1.0 1.0 2.5
移动用电
设备的导线 生活用 0.4 - -
生产用 1.0 - -




  2.0.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2.0.4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2.0.5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2.0.6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2.0.7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2.0.8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2.0.8.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2.0.8.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2.0.9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0.10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2.0.11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2.0.12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0.13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应增设吊链。

  2.0.14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2.0.15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5.1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0.15.2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3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2.0.16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6.1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0.16.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2.0.16.3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2.0.17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

  2.0.18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2.0.19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9.1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2.0.19.2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必须牢固可靠。专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制成。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20mm。

  2.0.19.3霓虹灯专用变压器所供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负载长度。

  2.0.19.4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且方便检修,但不宜装在吊平顶内,并不宜被非检修人员触及。明装时,其高度不宜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0.19.5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15kv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

  2.0.19.6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

  2.0.20手术台无影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0.1固定灯座螺检的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匹配。

  2.0.20.2在混凝土结构中,预埋件应与主筋焊接。

  2.0.20.3固定无影灯底座的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紧。

  2.0.21手术台无影灯导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1灯泡应间隔地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2.0.21.2开关至灯具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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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blueblue
2010年09月08日 16:15:54
12楼
好东西要顶: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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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zongleicom
2012年10月30日 19:02:21
13楼
很不错的东西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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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影
2012年10月30日 19:31:43
14楼
此规范已经作废了,请不要再在这里跟帖回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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