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盐城市住建局发布《盐城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 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无正当理由 超过2个月 未办理接收手续的, 视为接收 。移交前,管理(养护)及日常巡查工作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1年 。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集中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按照省财政厅《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有关规定执行。
注:原文详见文章末尾。
此前,江苏、南京已发文:
江苏省政府令第181号全面施行!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1 号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 , 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 严格执行 。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实施单位 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 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 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
实施单位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 ,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 应当 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 。
实施单位 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 ,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实施单位 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
查看文件全文: 重磅!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出台,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5月1日起,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予以处罚!
近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 《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竣工结算 , 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险、保函方式替代现金方式缴纳的,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 不得以扣留工程款 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城建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城建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城建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城建项目垫资建设 ;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城建项目。
第十七条 ? 城建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
(三)立项调整或者设计变更后增加的且具备独立设计文件和施工条件的实施内容,但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严格落实项目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实行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开工建设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其他合法开工手续 。未取得合法开工手续、不符合法定建设条件的项目, 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未经批准 不得 以交通导改工程、应急配套工程或者其他名义 变相开工 。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上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建项目 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跟踪审计 。
第二十四条 ? 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城建项目建设工期,复杂特殊工程确定工期前 应当组织论证 。
建设工期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 。 项目单位 不得 随意压缩工期, 严禁 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不得 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 不得 随意拖延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 应当 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城建项目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 , 编制竣工决算报请城建项目审批部门审核确认。
查看文件全文: 南京:5月1日起,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予以处罚!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盐城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 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 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 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绿色建造、智能建造,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全市集中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和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成立盐城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推进我市集中建设工作。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应落实专门组织机构,专责推进。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行政审批、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第六条 下 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 :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市级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及其实施范围和类别,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
盐城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我市集中建设工作需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 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三)建立督查考核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集中建设工作情况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进行督查考核;
(四)应用江苏省集中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定期统计、逐级上报项目集中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五)参加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的首次项目对接会议,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
(六)负责对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集中建设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行政审批部门 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
财政部门 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对项目投资概(预)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集中建设管理费;依据审计部门决算审计结果,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项目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的管理。
审计部门 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集中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并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二)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节能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组织召开与实施单位的首次对接会,邀请集中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形成书面工作纪要文件;
(四)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五)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及报批,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并对初步设计中的总平面、建筑、结构、主要设备、材料等重要内容进行确认;
(七)参与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
(八)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
(九)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
(十)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十一)负责项目移交后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
(二)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等情况,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五)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有条件的项目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工程采购中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比例;
(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七)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八)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做好月度计量等工作事项;
(九)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农民工工资款每月支付等规定,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工资款,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十)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和机制,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价。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
(十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二)及时准确向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并在江苏省集中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并将立项批复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单位等相关单位。
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项目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 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无正当理由 超过2个月 未办理接收手续的, 视为接收 。移交前,管理(养护)及日常巡查工作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1年 。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 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 向使用单位 移交 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党政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维护管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养护)及巡查工作。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条 集中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按照省财政厅《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集中建设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全市集中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督指导,推动集中建设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实施单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指导服务、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和管理主体行为,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可以相应扣减其集中建设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未完成 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向市、县(市、区)政府提出集中建设需求并经同意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盐城市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