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调价合同”变更索赔的案例
xnowucdj
xnowucdj Lv.2
2024年05月14日 1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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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某大型水电项目前期施工准备工程受各类因素影响,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索赔的处理实例,通过标段实施阶段的背景、合同约定、咨询问题的分析及咨询单位的处理建议等,从造价咨询的角度,提供“不调价合同”调价问题分析考虑方法,供探讨交流。      


          以下为某大型水电项目前期施工准备工程受各类因素影响,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索赔的处理实例,通过标段实施阶段的背景、合同约定、咨询问题的分析及咨询单位的处理建议等,从造价咨询的角度,提供“不调价合同”调价问题分析考虑方法,供探讨交流。      

(一)案例背景材料

某大型水电项目前期准备工程中左岸高边坡开挖和支护工程标、右岸高边坡开挖和支护工程标、省道复建工程标等,因受征地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原布置于左岸的省道由于征地原因改到右岸,为保证右岸交通通行,坝肩开挖工程一直不能形成规模开挖,实施过程中新增左岸环境边坡支护工程,鉴于安全施工的考虑,左岸高边坡开挖及支护工程被迫推迟。标段实施过程中还受到“5.12”大地震、省道通行、省道复建及与高边坡开挖和支护施工交叉作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各标段原平均两年不到的合同工期内仅完成约20%的合同工作内容。承包人以受各种原因及“5.12”大地震影响,标段主体工程比原计划工期滞后两年多,市场人工、材料价格等均有较大幅度上涨,原合同价格已不能真实反映工程施工成本为由,要求发包人对原合同人工、机械及材料价格等做相应调价。

(二)施工合同的主要约定

合同中规定,除施工用电发包人提供外,其余设备和材料等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验收及保管;

对于价格的调整,标段施工合同中规定不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对于新增项目及单价,合同约定,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的,则参考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取费费率协商确定新增单价或合价;

完工结算除工程量等各类变更引起的费用差异外,不再因工程量增减变幅大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三)咨询问题的分析

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前期工程类似问题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结合承包人申报的变更索赔材料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咨询人通过工作分析确认了变更事实。一方面确认标段工期滞后,为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另一方面合同实施期间恰遇较大自然灾害,受“5.12”大地震、灾后重建及国际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国内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劳动力成本激增,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均发生异常变动。期间人工及建材物价上涨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所不能预见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且如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则会对承包人显失公平。

针对工期滞后两年多及物价涨幅较大是否合同调价的问题,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合同法“公平原则”及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情势变更原则”,通过对价差调整必要性和合法性、“不调价”合同因情势变更进行价差调价的案例、关于调价指数的选取等的分析研究,完成了《某水电站前期准备工程标段价差调整研究报告》。采用水规总院和可再生能源定额站人材机的价格指数、四川建设厅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人工费调整办法、四川建设厅发布的成都市工程量清单人工费调整办法、四川省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工种人工成本及材料价格、四川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材料价格等,对人工、材料价格变化及上涨幅度进行了详细研究,同时通过数据也能看出,尽管在此期间人工、材料的涨幅较大,但机械设备价格变幅有限,对标段施工机械折旧费等影响不大,可不予调整。

价差调整研究报告为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工程审计等提供了“不调价合同”调价的佐证和技术支撑,协助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经分析研究后,对各标段合同内、外价格调整提出了处理意见。

(四)造价咨询单位的建议

(1)合同工期内完成的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      

因三个标段合同工期较短,且承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完成的合同内工程项目较少,原则上该部分项目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差补偿外,合同单价不再调整。

(2)合同工期内完成的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      

对三个标段合同范围外新增项目,结合承发包人在项目实施前已进行的协商和初步达成的一致,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差补偿外,其他费用不做调整。

(3)合同工期外已完成的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      

经分析确定,三个标段均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建议该部分工作内容除对主要材料进行调差补偿外,发包人可另外发布人工及次要材料调差办法,对施工期间人工及次要材料价差进行分年度调差。

(4)合同工期外完成的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      

若采用合同规定的新增变更项目定价原则,建议该部分工作内容除对主材进行调差补偿外,发包人可另外发布人工及次要材料调价办法,对人工及次要材料价差进行分年度调差。

若新增项目单价为参照当时市场价格水平重新确定单价,原则上不调价。

(5)合同工期外未实施项目      

鉴于上述三个标段均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两年多,人工工资及材料有较大幅度上涨,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大幅增加,建议对该部分按以下原则变更单价:

a)变更的单价参考各项目合同协议书中单价分析表重新编制。单价分析表中人工、材料及机械耗量不做调整,单价取费费率、利润率、税率等不做调整。

b)人工单价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预算单价为基数,可参考“研究报告”确定的涨幅调整;材料价格参考目前四川省价格信息及发包人掌握的市场价格计入运杂费及采保费后计算。

c)机械台时费一类费不做调整,二类费耗量不变,人工、动力燃料价格按上述确定的人工及材料计算办法计算。

d)对于施工合同中前期已完成的“一般项目”清单内容,原则上不变更合同价格;对于因工期延长及新增工作内容等造成承包人工作量及成本增加的项目,可根据原报价及增加的工作量的情况,双方协商调整。

由于上述变更单价的方法已对合同变更定价方式进行较大调整,建议发承包双方就此签订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时,建议修改“价格调整相关条款”,增加对人工及材料价格等的价差调整办法。

(五) 结束语

通过以上提供的一种处理类似问题的实例可以看出,对于“闭口合同”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成本费用增加,需要以原合同及条款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发生的变更情况,对造成工期滞后的原因、变更的成立性、调价的必要性及合法性、调价的方式等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

近十年的国内大中型水电项目的建设管理、后评价工作的开展、经验得失的总结,对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等,特别是对于水电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工程是否调整的招标条款约定,建设单位也越来越趋于谨慎对待,更多的在考虑前期施工准备工作提供的边界条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其目的为标段合同的顺利实施、体现风险共担,尽量降低“条款约定过死”或“闭口合同”引起的争议和变更索赔等,同时也更好的满足审核和国家审计的要求,促进水电工程施工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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