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1.1.1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开展监督检 查。监督检查前,宜提前告知项目法人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 查要求等, 由项目法人安排相关单位按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 落实具体联系人,便于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1.2 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重点关注违反法律 法规、违反部门规章,不符合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突出
1.1.1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开展监督检 查。监督检查前,宜提前告知项目法人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 查要求等, 由项目法人安排相关单位按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
落实具体联系人,便于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1.2 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重点关注违反法律 法规、违反部门规章,不符合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突出
问题。
1.1.3 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填写相应的检 查表,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应立
即指出,并形成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1.1.4 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问题描述应注明责任主体,涉 及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体条 款和设计要求,并现场取证,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有异议不签字确认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意见,质量监
督机构进一步复核,确保提出的问题准确无误。
1.1.5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检查发现问题数量、性质和对工程 质量影响程度,拟定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印发项目法人。
1.1.6 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1.1.7 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问题整改 台账,定期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监督检查重点,实施差别化监督。
1.1.8 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可进行通报或向主管部门报告,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1.1.9 发现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较严重的 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单位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同时报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准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
的建议。
1.2.1 工程开工初期,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规 定,对照有关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条件,及时组织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安全监测等主要参建单位资质
进行复核。
1.2.2 主要复核内容是参建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是否符合 要求、经营项目是否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 。
1.3.1 工程开工初期,应及时组织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安全监测等主要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大中型、跨年度 实施的工程,每年度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进
行复核;小型工程,施工过程中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1)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依法组建,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
2)检查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是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3)检查现场管理机构总人数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 30、12、6 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 50%。
4)检查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是否为专职人员。大型水 利工程和坝高大于 70m 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 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5)项目法人进行质量检测的,检查项目法人是否自身具备 检测条件,委托检测的检查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
6)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目标, 岗位责任,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施工图审查, 技术交底,质量检查,设计变更,质量缺陷、事故处理和报告, 检测,验收,责任追究、奖惩,度汛、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等方
面的内容。
1)检查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
2)检查现场设计代表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否已明确,现场设代人员的专业和数量配备是否按合同承诺配备。
3)检查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是否建立了各项现场服务质量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设计单位质量奖惩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设 代会议制度,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设计技术交底制 度,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制度,强制性条文执行和 检查制度,技术标准、计算机软件有效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
度。
1)检查现场监理机构是否按监理合同组建,是否以监理单位正式文件报项目法人,并抄送各参建单位。
2)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配备的监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检查主要监理人员变更是否得到项目法人批准,变更后的人员在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及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投标承诺。
4)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平行检测,
检查检测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岗位责任制,技术文件的核查、审核和审 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工程质量报验 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 监理例会、监理专题会议),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技术标准执行和检查制度,监理报
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设置现场项目部。项目部 的组成部门及职责、人员配置是否以施工单位正式文件印发报项
目法人,并抄送各参建单位。
2)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机构负责人、质检人 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持证情况是否满足合同和工程建设
需要。
3)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变更是否及时 报请项目法人批准,变更后的人员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及业绩是
否满足合同约定。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自身具备检测条件,委托检测的检查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检测参数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工地
资质核查的,检查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进场机械设备数量、规格、性能是否满足施工合同的要求,是否进行了进场报验。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及交底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 度,质量目标、措施、责任书,奖惩制度,技术标准执行及检查 制度、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原材料、中间产 品、成品的检验制度,质量报验制度,施工工艺、措施的审查制 度,生产性试验制度,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及评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
1)检查试验检测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工地设立了现场检测机 构,检测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明确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的技术
职称, 以及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主要检测设备是否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主要检测设
备检定是否符合规定,检测参数是否满足检测要求。
3)检查检测试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环境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监测控制,是否制定内务和安全管理措施。
4)检查试验检测单位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 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维护制度、仪器设备状态标识制度、 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检定制度、仪器设备校验计划、
质量内控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内容。
1)检查安全监测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设立项目经理部,是 否明确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合 同和工程建设需要,是否配备具备仪器率定资质人员和量测专业
质量检测人员。
2)检查主要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施工合同或图纸要求,是否 有厂家合格证书,厂家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场检测仪器 设备检定仪器是否符合规定,进场监测仪器设备率定是否符合规
定。
3)检查安全监测单位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 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程原材料检测和报验制度。工程施工质量 检查验收及评定管理制度,技术的执行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等内容。
1.4.1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监督工 作计划,对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项
目建设高峰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一般每年度不少于 2 次。
1)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是否包括 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检查项目法人有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有无明示或者暗
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中间产品和设备情况。
3)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4)检查项目法人是否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6)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对参建单位执行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 系进行检查,质量检查记录是否记录完整。对发现的问题是否组
织责任单位进行了整改落实。
7)检查项目法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执行情况。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项目法人是否书面同意,是否重新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是否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 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是否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 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 称、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法人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了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8)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 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
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 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提交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3)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是否向施工、监理等 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是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
题。
4)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
5)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现场设计问题处理是否及时。
6)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7)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检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是否常驻工地,监理员旁站情况。
3)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试验检测、安全监测单位的质量 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是否提出了明确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
4)检查施工图纸是否及时签发;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对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情况。
5)检查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情况。
7)检查监理单位复核原材料、 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制度执行情况。
8)检查监理单位检查工程建设有关质量规定、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9)检查监理单位监理日志、月报、有关文件编制情况,能否全面、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1)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常驻现场, 出勤记录是否齐全。
4)检查施工单位关键施工参数由实验室或工艺试验确定情况。
5)检查工程建设有关质量规定、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检测计划,并按规定开展了质量检 测,检查其检测项目、数量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检验是否有书面 记录和专人签字;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
查施工单位是否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7)检查施工单位对原材料、 中间产品、设备等进场检验及报验情况。
8)检查施工单位对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及报验情况。
9)检查施工单位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情况。
10)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 和图纸有差错的,是否及时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
出意见和建议。
11)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期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情况。
1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质量缺陷的检查(测)、
认定、处理、验收,是否按要求执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开展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是否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情况。
1.4.6 检查质量检测单位、工地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检查检测单位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检查检测单位工地实验室设立情况,施工计量器具检定或率定情况,试验员持证上岗情况。
6)检查检测单位是否及时报告影响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
8)检查检测单位和相关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印章情况。
1.4.7 检查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 定常驻现场,是否具有出勤情况记录;人员的变更是否及时报请 项目法人批准,变更后的人员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及业绩是否满
足合同约定。
2)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及仪器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检验,是否存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用于工程的情况。
3)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供货。仪器 设备到货后,是否及时开箱检查验收,核查与到货有关的合格证、出厂检验记录表、仪器参数、使用说明书、配套设备和装箱单。
4)检查仪器设备在安装埋设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现场检验。
5)检查安全监测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监测资料分析, 出具监测报告,并将可能反映工程安全隐患的监测数据及时报告
委托方。
1.5.1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监督检测,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
1.5.2 质量监督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 机构进行,重点针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 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抽样检测。
1.5.3 质量监督机构经监督抽检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 满足设计要求的,抽检结果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公众号“水利杂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