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实践中选用市政水表时往往只根据用户的用水量来选定水表口径,忽略考虑复核消防用水量,此时有可能造成水表的过载流量不满足消防流量要求,影响消防正常用水。 例如某公共建筑,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程》GB 50974-2014表3.3.2的规定,体积≥50000m的公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流量不应小于40L/S,即为144m3/h。
在工程实践中选用市政水表时往往只根据用户的用水量来选定水表口径,忽略考虑复核消防用水量,此时有可能造成水表的过载流量不满足消防流量要求,影响消防正常用水。
例如某公共建筑,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程》GB 50974-2014表3.3.2的规定,体积≥50000m的公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流量不应小于40L/S,即为144m3/h。
消防设计进水管径为DN150,但申请水表时采用DN100口径水表,该表常用流量为100m3/h,过载流量为125m3/h,小于室外消防流量144m/h,不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1、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519水表口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2)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3)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这两种情况按上述规范对应的水表口径过截流量均要满足设计流量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水表时应按设计进水管口径申请配置水表,或根据设计消防用水量、市政实际供水压力及水表的过裁流量参数(进行水力计算复核室外消火栓口末端水压),由设计单位进行核定并予以说明,确保其消防管道应急供水能力符合消防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