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解读
独立的墨镜
2024年01月09日 13:21:40
来自于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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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将水土保持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建立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2023年3月,修订出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53号)明确规定,要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对其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制定《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监管效能,促进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将水土保持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建立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2023年3月,修订出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53号)明确规定,要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对其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制定《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监管效能,促进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信用评价内涵和范围、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信用评价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组织实施六个方面共14条,并分类提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试行)作为附件。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稳慎适度、强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


(二)信用评价内涵和范围。明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利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相关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运用、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及公众监督的管理手段。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特点,明确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二是水土保持施工单位;三是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包括从事或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技术评审等工作的单位。


(三)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明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应当基于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针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管理要求和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类别,分别明确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并根据实施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信用评价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确定,按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水土保持信用优秀单位)、“B”(水土保持信用良好单位)、“C”(水土保持信用一般单位)、“D”(水土保持信用较差单位)四个等级,并对“A”等级提出更严格的评价标准。


(四)信用评价程序。明确水利部统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土保持信用状况。明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组织流程,以及信息归集、初评、公示、结果公开等各环节工作内容和要求,同时对信用信息修复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明确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开展分类分级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激励和惩戒的举措,并就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明确了具体要求。同时提出水利部定期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在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激励和惩戒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六)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息管理、做好宣传解读等方面,对做好信用评价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三、关于信用评价实施


为确保信用评价的公平性、公正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意见》明确由水利部作为评价主体,基于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职中产生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同时,考虑一些地方实际,《意见》提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区域水土保持管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后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并报送水利部备案。


四、关于信用评价指标


针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3类评价对象特点,《意见》分别提出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包括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信息、加分项、一票否决3个类别51项评价指标,其中,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信息类评价指标,均为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已明确的具体管理要求,并根据问题性质等级扣减相应分数。


五、关于信用评价信息


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基于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是指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信用状况,并以法律文书、行政许可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予以记录的信息。各级水利部门作出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是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关键所在。


六、在推进《意见》实施方面的考虑


一是及时部署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健全与信用评价相适应的监管措施。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按要求将水土保持监管履职中产生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加强与相关综合审批、执法部门的协同,确保能及时获取并录入相关部门在履职中产生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


二是强化信息管理。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平台,做好水土保持监管信息的及时采集、全面归集、有效共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的有效对接。切实强化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保护水土保持相关单位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是加强宣传解读。指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水土保持相关单位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做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和推广水土保持诚信典型、诚信案例,积极营造推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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