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污水排放采样口及平台规范化设置 一、设置依据 1、《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4、《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 二、采样位置设置要求 1、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
废气、污水排放采样口及平台规范化设置
一、设置依据
1、《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4、《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
二、采样位置设置要求
1、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
2、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3、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三、采样口位置设置要求
1、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
2、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在5m/s以上。
3、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第一条要求选取。
四、采样口设置要求
1、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
2、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
3、当采样孔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m。
五、采样平台设置要求
1、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建议2×1.5m以上),并设有1.2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采样平台面距采样孔约为1.2-1.3m。
2、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源。平台上方应建有防雨棚。
3、采样平台易于人员到达,应建设监测安全通道。当采样平台设置高于地面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切勿设置猪笼梯等不安全通道。
六、废水采样口设置要求
1、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m的范围内。
2、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
3、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m的排放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m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栏。
4、排放口应按照GB15562.1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经常进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
5、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口不得随意改动。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排放口时,须按上述的要求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