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设计优化”与“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利益归属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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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优化”与“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利益归属问题探讨
导读:
EPC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
在EPC模式下,对业主而言:其组织协调工作量相对传统的DBB模式有所减少;大部分EPC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设计、采购、施工的一体化实施,实现了各环节之间的合理搭接与高效沟通,可以缩短建设工期。
对总承包商而言,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均由工程总承包来完成,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了实现其预定的利润目标,就会采用如“设计优化”、向业主提“合理化建议”等方式,来优化项目管理结构、创造更多利润空间,使项目的性价比达到最优化。
这就产生了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那就是“设计优化”与“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利益归属问题。
一、“设计优化”与“合理化建议”的概念界定
1、设计优化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第2.0.25条对“设计优化”给出了这样的定义:“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虚高、无用、不安全等不合理成本的加工。”
具体来讲,“设计优化”就是以工程设计理论为基础,以工程实践经验为前提,以对设计规范的理解和灵活运用为指导,以先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法为手段,在不改变项目基本要求和范围的前提下,对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调整、改进与提高,从而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成本或缩短工期,使合同效益实现最大化。
“设计优化”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持工程质量前提下,提高工程项目的性价比,提升项目效益,实现最佳建造效果。可以说“设计优化”就是对工程设计再加再处理的过程。
2、合理化建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第2.0.22条定义“合理化建议”为:“承包人为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等,按照约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的改变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的书面建议,包括建议的内容、理由、实施方案及预期收益等。”
单从上述定义来理解“合理化建议”有以下几层意思:
(1)“合理化建议”提出的主要目的是缩短项目工期、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2)“合理化建议”由承包人提出,并通过约定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并且通过“工程变更”的途径予以实施)才是有效的“合理化建议”。
(3)“合理化建议”改变了发包人要求、改变了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优化”“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利益归属的划分
1、设计优化节省资金的归属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第6.3.3条规定:承包人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如满足发包人要求时,其产生的利益应归承包人所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利益双方共享,并应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知判定设计优化产生的利益归属的标准是设计优化是否改变了发包人要求。在设计优化过程中,若承包人提出的优化事项未改变“发包人要求”,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其中包括了可能的收益或亏损;在设计优化过程中,若承包人提出的优化事项改变了发包人要求,形成了对原设计的“变更”,则承包人应以合理化建议的途径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后成为变更,这部分的设计优化收益由发承包双方进行分享。
2、合理化建议节省资金的归属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13.2.3条: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合理化建议”改变了发包人的要求,经发包人批准为变更后,其合理化建议的收益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分享。在实际的EPC项目实践中,对于因合理化建议而节省的资金归属一般在专用条款中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为无奖励,特别是对于一些政府投资的EPC项目,因为审计机构有可能将付出的奖励资金与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联,存在着审计风险。
结语:
鉴于EPC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条文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判定EPC模式下“设计优化”与“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利益归属问题上,还应参考FIDIC相关条款,结合项目的具体实际,做出公正、公平的利益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