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是否需要扣减费用?
一身肌肉的领结
2023年11月27日 11:11:20
来自于造价筹划
只看楼主

  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政府投资EPC项目,结算时经常会遇到审计问题。较为常见的是,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固定总价内的价款据实结算,要求扣减EPC合同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对应的价款,包括承包人通过设计优化节约的施工成本。

 

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政府投资EPC项目,结算时经常会遇到审计问题。较为常见的是,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固定总价内的价款据实结算,要求扣减EPC合同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对应的价款,包括承包人通过设计优化节约的施工成本。


对此,笔者认为,结算时扣减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对的价款,并不符合EPC模式的创设初衷,也有违EPC合同的计价规则。
一、计价方式应遵照合同约定,价格清单并不代表工程量按实结算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对价格清单定义为: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由于EPC项目招投标时没有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在进行项目投标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发包人要求及前期的设计资料对工程量进行估算,签约合同价(中标价)以投标人填报的价格清单确定。但与采用清单价格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传统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同,招标人并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考虑工程量错算、漏算的风险。
另外,EPC项目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EPC项目的价格清单一般仅用于进度款支付,列出的数量也只是估算的工作量,不能将其视为承包人要完成的实际或准确工作量。最终结算时,若并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如发包人要求改变提出设计变更等,则签约合同价即为结算价,不会因为实际工程量的变动而据实结算。
因此,一般情况下,即使价格清单内所列的项目并未施工,也不能在结算时扣减费用。
二、EPC合同约定设计优化分成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分享分成并扣减结算价款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从本条可以看出,在追求设计、施工深度融合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主管部门是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设计优化节约建设成本的。设计优化带来建设资金结余时,必然涉及分配问题。
虽然EPC项目通常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但固定总价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调整。如果合同将设计优化列为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则优化减少施工内容的造价应在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按约定比例予以扣减。此时,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系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扣减费用。
【实务建议】
固定总价对发承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一旦确认总价包干范围,则包干范围内的价款原则上不应调整。如果发承包双方预判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减的可能性较大,则应当区分情形约定计价规则,如对设计优化所节省的工程款项或采购优化所节省的费用约定分配方式,对清单偏差导致的建设成本变动约定分担规则,以及其他发承包人双方的风险负担原则。
考虑到审计机构不恰当审减EPC合同固定总价范围内未施工内容价款的问题客观存在,笔者提出应对建议如下:
1.如有可能参与到项目前期工作的意向承包人,制作符合EPC项目固定总价模式的计价说明,与项目发包人沟通列人招标文件及EPC合同文本,则即使项目面临审计,发承包双方均可依据该计价说明与审计机构沟通结算价审核方式。
如针对争议频发的清单项目是否按实结算、设计优化部分是否扣减造价等问题规定如下:
(1)价格清单的合价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及进度款支付的基数,但价格清单列出的建安工程量或设备型号、数量仅作为估算工作量,承包人应当根据经过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及施工安装。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清单项目,否则价格清单组成的固定总价在结算时不予调整,也无须结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办理结算。
(2)初步设计文件中发包人不允许承包人自行优化调整的内容,应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发包人要求未明确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验收标准的条件下可进行优化设计,合同总价不因此调整。
承包人提出调整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合理化建议,需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变更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的,对节约部分价款,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照30%~50%的比例由承包人分享,若降低标准档次的合理化建议节约的价款,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3)工程竣工验收及试运行通过后,发承包双方一致确认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未发生价格调整情形的,可以直接按签约合同价办理结算。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的,仅针对调整的部分重新计价。
2.尽量避免在招标文件及EPC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3.从承包人角度,在无法避免审计条款时,可争取增加约定审计程序的合理期限,以及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报送审计的后果。同时,积极推动与发包人的先行结算,若遭遇结算和审计久拖不决,妥善留存报送结算资料的签收记录,果断发起诉讼。
4.从承包人角度,为防止审计结论与发承包双方结算金额(或承包人送审金额)差额过大,可以争取在EPC合同中增加约定异议程序,如差额达到一定比例时承包人有权要求进人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结算问题,或由发包人负责先行与审计机构核实审减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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