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比较明显的几处如下:
变化比较明显的几处如下:
1. 防烟部位增加“封闭楼梯间”和“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2. 细化了丙类场所不设置排烟的面积要求,增加了“不适合设置排烟的场所”描述;
3. 规定了各类建筑中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设置排烟设施的基本要求;
4.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高度竖向分段高度明确了是“系统服务高度”;
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部位余压要求, 由一般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6.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由一般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7. 划分防烟分区的要求, 由一般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8. 防烟排烟管道材质要求的描述进行了修改。除管道材质要求外,管道内表面的粗糙度、管道的密闭性尚需减少流动阻力及管道漏风量,以满足系统正常工作、提高系统工作效率的要求;
9.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由一般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10. 《烟标》中关于“固定窗”要求的修改,新规范中取消“固定窗”称谓,改为“应急排烟窗”,规范条文解释中,其作用为保障消防救人员的安全,及时排出火灾烟气及热量。 “满足自然通风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可以利用既有外窗 ,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应急排烟窗。 应急排烟窗的开口大小等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