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 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
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台账管理、工程计量、价款确定、费用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所属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的行业监管,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负责。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计量支付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要求。
第二章 台账管理
第六条 台账是记录和反映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动态情况的量化资料,包括投资台账、合同台账、征地拆迁台账、统供物资台账、价差调
整台账、施工图设计台账、工程变更台账、计量台账、支付台账、计日工台账、废置工程台账、索赔台账等。
合同签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建立台账,并设专人动态管理。
第七条 参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批复文件,征地拆迁协议及相关补偿标准,签约合同文件,经批准的图纸,工程变
更令,废置工程核定通知书,计日工通知单,计日工报审表、索赔报审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等建立台账。
第八条 在图纸批准后3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建立并审定对应台账。各类台账的建立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
要求,台账数据的精度、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参建单位应当同步建立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按工程实际及时更新数据,确保台账数据的连续性、闭合性。
第三章 工程计量
第十条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签约合同文件,经批准的图纸,工程变更令、废置工程核定通知书、计日工通知单及计日工报审表、索赔
报审表,参建各方签认确定的台账,质量检验凭证、中间交工证书,以及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的文件等进行工程计量。
第十一条 工程计量范围主要包括签约合同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各项应当支付费用、工程变
更令中的清单子目。
第十二条 工程计量单元是计量的最小起讫桩号或分项计量细目,其划分原则上应当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统一。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施工周期的长短或工程实际合理确定计量单元的计量次数及比例,客观反映已完工合格工程的真实价
值,保证工程计量的均衡性和可控性。
第十四条 工程计量数量应当是签约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可计量数量。凡签约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计量规范明
确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有关支付子目中的工程或工作,均不得另行计量。
第十五条 工程计量的数据标准应当与对应台账的数据标准一致,并保证最终计量总数与审定的台账数量闭合。
第十六条 计量的工程应当是合格工程。工程计量数量经监理人现场核实确认后,承包人应当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要求,
填写确认《中期计量支付报表》和《中间计量表》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按要求提供《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检验申请批复单》及经监理人签证的有关质量检验资料、施工原
始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有关质量评定资料,涉及变更的应当有《工程变更令》及其配套的变更资料,特殊地区路基处理、隐
蔽工程等图片资料,涉及第三方检测的工程计量应当提供检测报告,《中间交工证书》等附件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对每期工程计量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第十九条 工程计量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周期进行,合同无约定的原则上以月为周期。工程计量应当执行承包人申请、监理人审核、项
目法人审批的规范程序。
第四章 价款确定
第二十条 工程的计量价款应当依据签约合同文件约定的价格和经确认的计量工程数量进行计算确定。
新增子目工程的计量价款应当按新增单价的管理规定合理定价后,以确认的计量工程数量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及相关规定对工程中期支付的最低限额和扣留费用比例进行明确,合理确定应当支付
的工程进度价款。
第五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费用支付主要包括工程价款、开工预付款、材料或设备预付款、工程保险费、计日工、暂列金、保留金、
索赔金、价差调整、迟付款利息、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分包款、服务费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工程技术服务签约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式、服务内容、履约数量和履约期限等要素均衡计算技术服务进
度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费用支付应当在质量合格和真实准确计量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费用支付包括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开工预付款、材料或设备预付款等前期支付款项应当符合签约合同文件支付条件方可支付,并按约定的方式进行扣回。
第二十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依据签约合同文件明确的中期支付时限和程序,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要求填写确认结算单,按
约定的程序办理进度价款的审批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参建单位应当依据签约合同文件,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要求填写确认
最后结账单,附齐证明资料,项目法人核定后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办理最终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实行政府审计、行业监管、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承包人、监理人应当配备符合执业要求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作为专职的计量工程师。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权限对所属公路建设项目的计量支付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已计量工程存在缺陷的,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必须无偿地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计量支付程序的;计量过程中数量不真实,存在虚假计量的;按形象进度进行计量支付的,属承包人责任的,责
令限期整改,并按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监理人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公路
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其他参建单位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
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4日起施行,《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云交基建〔2014〕472号)同时
废止。
附件:云南省公路工程台账及计量支付用表填表说明及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