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住建局多个部门联合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6月至11月)
日前,苏州市住建局多个部门联合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各地要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住建局 、城市管理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绿化局等部门 择时对各地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进行督查 。
市攻坚办、大气办、河长办、工地扬尘办组织各县级市(区) 每月互查和暗访暗查 ,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实施督办和通报曝光。
1、 参建单位 按要求设置城镇道路沿线工地围挡喷淋 ,规范设置雾化喷头, 喷射水雾的方向应向项目内部并向上倾斜,出水口末端短管长度为0.2~0.5米,出水口不得高于围挡 ,防止喷淋水飘散至场外影响交通安全。
2、建设、施工单位按要求 设置工地围挡公益宣传广告 。
3、按规定 使用喷淋、洒水、吸尘设备,保持场地清洁不起尘 。
4、规模以上工地主要车辆出入口 按要求设置滚轴式或立体式自动冲洗平台及沉淀池 。
5、 采用高密度防尘网(六针及以上) 遮盖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干燥土、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预拌砂浆搅拌设备四周 设置全封闭围挡 。
6、规模以上工程项目 安装使用“泵吸式”PM10 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
7、 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 按规定 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
......
对工地围挡广告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行为 予以查处 。
对未保持工程项目责任区域地面清洁、立面整洁、环卫设施完好的行为 进行查处 。
对未取得许可证及未按许可证要求处理污水和泥浆水直接排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泥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排水口等行为 予以查处 。
对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 予以查处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行为 进行查处 。
对未取得处置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 进行查处 。
对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未取得通行证行驶、超出通行证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 进行查处
对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营车辆进行 联动查处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等行为 予以查处 。
各地要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纳入检查计划 , 实施“四不两直”突击检查 ,
对扬尘防治、围挡广告、污水排放等重点领域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做到“发现即处罚”,
市攻坚办、大气办、河长办将 对查而不处的 地区进行高质量绩效考核扣分。
文件原文:
苏住建质〔2023〕12号
各县级市(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绿化局:
为提升我市建筑工地内外部环境整治水平,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措施,全力压降工地扬尘、污水、噪音、泥浆等污染排放,持续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工人作业条件, 市攻坚办、市大气办、市河长办,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绿化局联合研究制定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生态环境 局
苏州市城市管理 局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水务局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 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持续改善工地面貌和施工环境,决定对全市建筑工程工地现场开展环境提升整治活动,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加强全市建筑工地管理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生态环保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2023年大气、水、固废、噪声异味污染防治和河长制工作要求,通过开展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切实解决建筑工地存在的扬尘污染易反复、工地围挡设置不规范、污水和泥浆直接外排、建筑材料和垃圾堆放无序、施工噪音扰民等问题,推动全市各类建筑工地高标准绿色文明施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整治内容
(一)施工围挡
1.减少围挡喷淋扰民。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 按要求设置城镇道路沿线工地围挡喷淋 ,规范设置雾化喷头, 喷射水雾的方向应向项目内部并向上倾斜,出水口末端短管长度为0.2~0.5米,出水口不得高于围挡 ,防止喷淋水飘散至场外影响交通安全。工程项目配备使用高杆喷淋、楼体喷淋、移动喷淋洒水设施并经当地工地扬尘办、大气办同意后可不安装围挡喷淋。
2.规范围挡广告设置。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文明城市创建要求 设置工地围挡公益宣传广告 。属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工地围挡广告日常巡查制度, 对工地围挡广告设施出现损毁、污染, 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 行为 予以查处 。
3.整治围挡占道现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优化场地布置方案,在保证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尽量不占用社会道路;确需占道的,建设单位报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施工完毕的区域,要及时让路于民, 严禁无故长期占用社会道路 ,给群众创造良好的交通出行条件。
(二)扬尘防治
1.落实市容环卫责任人制度。 城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卫责任, 对未保持工程项目责任区域地面清洁、立面整洁、环卫设施完好的行为 进行查处 。
2.落实洒水抑尘措施。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按规定 使用喷淋、洒水、吸尘设备,保持场地清洁不起尘 。 开挖、破碎、切割、铣刨等起尘作业时, 就近设置喷淋洒水设备 对准起尘作业面实施喷淋降尘。
3.落实场地硬化和车辆冲洗措施。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脚手架底部、主要操作场地、材料加工区以及生活办公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规模以上工地主要车辆出入口 按要求设置滚轴式或立体式自动冲洗平台及沉淀池 (受场地限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项目,经工程监督机构同意后可配备增压泵、两把高压水枪、两名冲洗人员有效冲洗出场车辆)。
4.有效覆盖裸土与易起尘物料。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参建单位 采用高密度防尘网(六针及以上) 遮盖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干燥土、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预拌砂浆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高层建筑产生的建筑垃圾/粉渣应袋装或通过管道运输至地面, 严禁高空抛洒 。
5.有效使用监测监控设备。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辖规模以上工程项目 安装使用“泵吸式”PM10 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逐步联网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PM10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至“数字苏州驾驶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程监督机构配备手持便携式PM2.5、PM10监测仪, 有条件的配备无人机 ,全面发现环境污染问题。
6.开展工地现场扬尘管控公示。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参建单位按要求在工地各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 张贴“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和“今日扬尘管控措施公示牌” ,公示参建单位扬尘专项负责人、工程监督机构、主监员及扬尘管控措施等信息。
(三)工地污水/泥浆水处理排放
1.督促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前,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告知建设单位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水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巡查, 对未取得许可证及未按许可证要求处理污水和泥浆水直接排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泥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排水口等行为 予以查处 。
2.规范建筑工地生活办公区污水收集处理。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将生活污水收集进入隔油池、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若工地周边没有市政污水管道,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设临时污水收集设施,并委托专业第三方外运处置。
3.规范建筑工地施工区泥浆水收集处理。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 在工地四周设置排水沟 、并合理设置相对应的 三级沉淀池 , 应在施工主要出入口设置冲洗台和三级沉淀池 。施工区排水、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水等泥浆水应按规定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四)建筑垃圾(含渣土、泥浆)处理外运
1.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城管部门备案。城管部门 对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 予以查处 。
2.规范建筑垃圾(含渣土、泥浆)运输管理。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委托有道路运输经营、建筑垃圾处置、道路通行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或自行运输(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自有车辆只需取得建筑垃圾处置、道路通行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行为 进行查处 。城管部门督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并对未取得处置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 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对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未取得通行证行驶、超出通行证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 进行查处 ,常态化会同交通运输、城管部门对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营车辆进行 联动查处 。
3.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利用。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标准化文明工地评优手段,鼓励施工企业采用“永临结合”方式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将建筑垃圾 控制在每万平方米300吨以下 (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同时优先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如再生骨料、再生砌块、再生干粉砂浆等。
(五)场内材料堆放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辖工程项目合理安排建筑材料、构件、料具进场时间,并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区、分类堆放,做到堆放整齐、有序、稳固,现场设置标明料堆名称、品种、规格的标牌。所有易扬尘材料(包括砂石料和建筑垃圾等)入库存放,在野外作业并经工程监督机构同意,可以采用高密度防尘网(六针及以上)覆盖堆放。
(六)施工噪声治理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 按规定 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2.安装噪声监测设备。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规模以上工程项目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逐步联网至“数字苏州驾驶舱”平台。
3.规范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严格审核夜间施工申请内容,对于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筑工程,提供相关工作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大门口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降噪措施。相关职能部门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等行为 予以查处 。
三、实施阶段
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5月)。各地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园林绿化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和运输企业认真对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6月至11月)。 各地要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住建局 、城市管理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绿化局等部门 择时对各地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市攻坚办、大气办、河长办、工地扬尘办组织各县级市(区) 每月互查和暗访暗查 ,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实施督办和通报曝光。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各地要认真分析总结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推广有效监管举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面貌,改善周边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整治细化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做好部署推进工作;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评选标准,充分调动参建单位整治施工现场环境的积极性;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决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
(二)强化监管,落实处罚。 各地要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纳入检查计划 , 实施“四不两直”突击检查 ,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对扬尘防治、围挡广告、污水排放等重点领域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做到“发现即处罚”,市攻坚办、大气办、河长办将 对查而不处的 地区进行高质量绩效考核扣分。
(三)认真总结,报送信息。 请各地相关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相应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整治提升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报送本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