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设计中,风荷载是必须考虑的荷载工况之一,无论是单层、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幕墙、告示牌、围挡、烟囱等构筑物,乃至灌木树木(稳定验算)等。 承载力计算取50年一遇、对风荷载敏感的*1.1倍放大系数,如:建筑高度>60m;舒适度验算取10年一遇。这是结构师常用乃至可以脱口而出的取值原则。 以上对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常规项目而言,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实际生活中,还是存在很多设计使用年限<50年
结构设计中,风荷载是必须考虑的荷载工况之一,无论是单层、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幕墙、告示牌、围挡、烟囱等构筑物,乃至灌木树木(稳定验算)等。
承载力计算取50年一遇、对风荷载敏感的*1.1倍放大系数,如:建筑高度>60m;舒适度验算取10年一遇。这是结构师常用乃至可以脱口而出的取值原则。
以上对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常规项目而言,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实际生活中,还是存在很多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建构筑物的,比如年限≤2年的临时样板房或售楼部,使用年限5、10或30年的简易宿舍、仓库、安置房等等,也是按50年一遇的取值原则吗?看过很多设计,都是直接套用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的,并未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风载重现期>>设计使用年限?感觉不太匹配也不太合理。
规范对此真的没有相关规定吗?经仔细查阅,在《荷载规范》3.2.5条提到了关于活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问题,如下图所示:
《荷载规范》3.1.1条明确,风荷载也属于活荷载,同理也可以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同进行调整。3.2.5的条文说明中,其实也把风荷载列入了对比表的。
再仔细查看《荷载规范》的正文,3.2.5的第2小点,明确了“取重现期为设计使用年限,按附录E3.3条确定基本风压”的规定,为设计细化取值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具体操作方法。
以广州城区、深圳城区为例,按规范公式计算统计如下:
从上图表可知,n=2年时,基本风压为n=50年的约20%;n=5年时,基本风压为n=50年的约40%等。
综上分析,设计优化建议如下: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建构筑物,无需取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可按实际使用年限合理取值,从而大幅降低风载效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达到优化设计、节省成本的目的。
知识点:风荷载重现期与设计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