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新污染物,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是全球环境问题之一。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了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分别是: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
十溴二苯醚;
短链氯化石蜡;
六氯丁二烯;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三氯杀螨醇;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10、二氯甲烷;
11、三氯甲烷;
12、壬基酚;
13、抗生素;
14、10类已淘汰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
《行动方案》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黄河等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重点海湾、重点海水养殖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 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介绍, 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在产在用的有数万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其生产消费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 仅2021年,国家就共批准登记564种新化学物质,提出了500多项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表示,“十四五”期间,应聚焦一批国内外公认的,且环境与健康风险已经显现的新污染物,集中攻关,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禁止、限用、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风险隐患。
王金南建议,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防控思路,对新污染物实施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包括源头管控为主、兼顾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的综合管控措施,以及大气、水、土壤等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2年12月29日
附文字版:
编号 |
新污染物名称 |
CAS号 |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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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类) |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
1. 禁止生产。 2. 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 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 将PFOS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 进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5.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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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1 (PFOA类) |
— |
1. 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2.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 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 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 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4) 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5) 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6) 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 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3. 将PFOA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 进口或出口PFOA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5.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A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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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1. 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 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2) 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3) 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4)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 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 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4.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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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短链氯化石蜡2 |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
1. 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 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2) 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3) 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4) 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5) 户外装饰灯管; (6) 防水和阻燃油漆; (7) 粘合剂; (8) 金属加工; (9) 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10)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 将短链氯化石蜡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 进口或出口短链氯化石蜡,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4.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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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 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 3.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六氯丁二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高沸点釜底残余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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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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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三氯杀螨醇 |
115-32-2 10606-46-9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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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3 (PFHxS类) |
—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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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
1. 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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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二氯甲烷 |
75-09-2 |
1. 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 2. 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 3. 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4. 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7.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8.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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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三氯甲烷 |
67-66-3 |
1. 禁止生产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 2. 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3. 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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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壬基酚 |
25154-52-3 84852-15-3 |
1. 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 2. 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3. 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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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抗生素 |
— |
1. 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 2. 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 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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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已淘汰类 |
六溴环十二烷 |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
1.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 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氯丹 |
57-74-9 |
|||
灭蚁灵 |
2385-85-5 |
|||
六氯苯 |
118-74-1 |
|||
滴滴涕 |
50-29-3 |
|||
α-六氯环己烷 |
319-84-6 |
|||
β-六氯环己烷 |
319-85-7 |
|||
林丹 |
58-89-9 |
|||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 |
115-29-7 959-98-8 33213-65-9 1031-07-8 |
|||
多氯联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