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设计参数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基本要求 1)储罐或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 罐内用量 、该罐 辅助泡沫枪用量 、 管道剩余量 三者 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 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2)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基本要求
1)储罐或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 罐内用量 、该罐 辅助泡沫枪用量 、 管道剩余量 三者 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 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2)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 240L/min 。
3)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 5min内 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 泡沫消火栓 的 间距不应大于60m 。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4)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 流量大于 或 等于100L/s 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 远程控制功能 。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储罐区 固定式 系统应具备 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可使灭火时多一种战术选择。
6)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等于 5min 的要求。
2.固定顶储罐
(1) 固定顶 储罐的 保护面积 应按其 横截面积确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2) 非水溶性 液体储罐 液下喷 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6.0L/(min·㎡)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min 。
(2)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所需的 泡沫混合液流量 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1)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 同规格 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液体 储罐应设置 泡沫缓释罩 。
3.外浮顶储罐
(1) 钢制单盘式 、 双盘式外浮顶 储罐的 保护面积 应按 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min ,单个泡沫产生器的 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
(2)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 堰板 应 高出密封0.2m 。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 间距不应小于0.9m 。
3)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m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3)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及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经计算确定。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4)储罐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二分水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2)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其距地面高度宜为 0.7m 。
3)当与固定式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4.内浮顶储罐
(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 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 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 应按 固定顶储罐 对待。
(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器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60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