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 本文转载自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公示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城区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科室: 为妥善解决我市居民群众的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的公示公告工作流程,我局制定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公示公告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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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公示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城区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科室:
为妥善解决我市居民群众的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的公示公告工作流程,我局制定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公示公告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公示公告的规定》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7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及规划许可公示公告
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管理,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告是指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南宁 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的公示公告以及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公告。
第三条 ?公示公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公示公告。
第四条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告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新闻媒体、市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zrzyj.nannning.gov.cn)主要刊登通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以及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信息的公告;新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本地主要报纸、本地主要广播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等。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应当在公示期前刊登。
(二)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正门右侧)、国土空间规划展示点(设在市规划展示馆) 公示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所有建设项目需要公示的内容实行项目现场公示。
(四)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第六条 ? 建设项目现场公示的公示牌规格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的情况提出要求,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设立。公示牌应保持完好清晰。在公示结束前损坏的,由建设项目业主按原规格重新设立。
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公告,包括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修改、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公示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要求,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示公告
第七条 ? 下列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公告: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含“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第八条 ? 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
(二)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三)查看具体文本的方法方式;
(四)信息反馈电话、信件投递地址等信息反馈途径。
第九条 ? 国土空间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的公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公示方式为:在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公示30天。
第十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的公示公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及修改,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自然资源局官网和市规划展示馆公示30天,并可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开展公示。
第十一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前,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明确的,组织编制机关可直接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难以确定利害关系人规划地段范围的,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
(一)征求意见的公示公告: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在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公示30天。
(二)报送审批前公示:在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市规划展示馆、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30天。
第三章? 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
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的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 ? 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局业务承办部门采用公示公告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修改的;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变更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变更容积率的;
(三)经许可后的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修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四)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
第十三条 ? 经许可后的建设项目拟进行规划修改(变更) 的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位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强度等信息;
(二)原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现申请修改、变更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三)信息反馈电话、信件投递地址等信息反馈途径;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号)上刊登通知公示信息的公告3天,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在项目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市规划展示馆公示7天。
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具体公示公告方式为:在申请变更规划使用性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7天。
第四章? 公示公告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未明确的规划许可,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市自然资源局公告栏、市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位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强度等信息;
(二)拟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三)信息反馈电话、信件投递地址等信息反馈途径;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局认为其他应当公示公告的有关规划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可以参照本规定类似的公示公告进行。
第五章? 公示反馈意见收集与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指定反馈途径反馈意见。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有效的反馈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第十八条? 公示、公告的文字、照片等材料和反馈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相关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作为行政决定的参考因素。公示后,需举行听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相关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各项公示工作的落实,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公示工作的正常、及时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武鸣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南宁市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公示公告和修改限制的规定》、《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 <南宁市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公示公告和修改限制的规定> 部分条款的通知》同时废止。 南宁市城乡规划制定与修改公示公告和修改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