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1 总体要求
1.1 废气污染防治应满足相关要求并遵循 “分类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的原则。
1.2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应满足HJ2000的技术要求。
1.3 应选择 先进、可靠、实用、安全 的工艺技术,能够实现废气污染物 经处理后保持稳定达标排放 。废气治理工程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避免使用能耗高的设备和环境危害大的处理药剂,采用的处理工艺应能减少水耗、电耗、物耗。
1.4 处理单元和管线布局科学合理,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易操作性。 各结构单元名称和功能等应标识明晰、提示明确,便于识别和操控。
1.5 有挥发性有机废气(VOC)产生的生产线对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和净化率需 满足深府[2017]1号文的要求。
1.6 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满足 HJ2026、HJ2027 的技术要求。
1.7 各种规模的袋式除尘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应满足 HJ2020 的技术要求。
1.8 采用振打或旋转刷方式清灰的电除尘器,其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维护应满足 HJ2028 的技术要求。
1.9 锅炉的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
1.10 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正常,干清除没有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正常;灰水及灰渣的去向明确,没有二次污染。
1.11 配置必要的分析仪器,对主要污染物浓度具有监测监控功能,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HJ/T397的要求。1.12 电镀废气净化系统应安装独立的电表。
1.13 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
2.1 应保证 室内布局合理、进风量足够、通风顺畅、无死角、不随意增设围墙阻挡空气流动。 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Z 1的要求。
2.2 不应将生产废气通过开窗、墙壁或窗上排风扇等排风设施直接外排,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3.1 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废气的环节 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罩。
3.2 氮氧化物废气、含铬废气、含氰废气、氟化氢气体、含氨废气等废气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并单独进行处理。 不应将含氨气和硝酸、盐酸、氟化氢气体混合收集。不应将含氰废气和酸性废气混合收集。
3.3 使用溶剂型原料的生产线必须全密闭 ,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均应达到90%以上。
3.4 废气收集管道及通风管道宜根据废气理化特性选取合适的材料 。含铬废气收集管道建议使用PVC材质,不使用PP材质。
4.1 管路布置应从系统 总体布局出发 ,既要考虑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又要与总图、工艺、土建等有关专业密切配合,统一规划,力求简单、紧凑,缩短管线,减少占地空间,节省投资,不影响工艺操作、调试和维修。
4.2 通风管道铺设应执行JGJ141 。
4.3 对于同一个废气收集管道连接了多个收集罩的,应安装风阀调节风量,通过安装恒压抽风系统进行控制,以节省用电。
4.4 管道安装应符合GB50235的要求,管道应牢固固定。
4.5 对易产生积水的管道应设置排水管 , 对易产生积灰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
4.6 对碱蒸汽及易结晶的气体的收集管应预设检修接口,便于定期维护清理 。
4.7 对收集易燃有机废气的管道应满足防爆要求并定期更换。
4.8 废气收集管道应标示收集的废气种类和流向。
4.9 废气经收集后应经过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后外排,不应设置旁路管道。
5.1 废气处理设备宜 选用耐腐蚀的材料 ,基础应平整稳固,采用湿式净化系统的应设置防腐、防渗围堰。
5.2 循环泵等连续运行的设备宜采用一用一备。
5.3 主要设备应设标示牌 。标示牌悬挂或粘贴于设备表面明显位置,注明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主要参数。
5.4 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定期分类排放至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不应出现二次污染。
5.5 电镀废气处理采用自动加药系统,自动系统实现远程/现场、手动/自动切换操作。
5.6 涂装作业中,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液体吸收等五类净化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应满足GB20101的技术要求。
6.1 在系统中安装pH计、液位计、ORP控制仪、氰化氢气体检测传感器等满足自动控制要求。
6.2 重要控制参数及处理过程应通过PLC系统实现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室应有便于操作的显示界面,并实现现场手动操作。
6.3 风机开启联动加药系统(喷淋水泵、循环液槽液位、pH值应满足启动条件);循环泵能实现主备用自动切换。
6.4 对废气收集、处理、加药等用电设备的工作电流和运行状态 进行实时监控 。
6.5 中控系统应能储存运行状况的历史数据, 至少存储30天 ,并便于查询。
7.1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 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7.2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不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的排气筒,要加高达到规定要求,有泄漏现象的要进行改造。
7.3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 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口。
7.4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GB/T16157和HJ/T75、HJ/T76、HJ/T373、HJ/T397等的规定设置。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应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7.5 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HJ/T212、HJ/T352的相关规定。
8.1 废气处理应建立 岗位责任制 ,制定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8.2 做好 每日运行管理台账 ,记录内容具体、详尽。
8.3 将废气处理设施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配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在危险场所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