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实施后,相对之前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上海市地方标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对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中后续工作年限的分类有了重大的调整。 我们先来看看《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相关具体的规定:
第一步:后续工作年限≥剩余工作年限=设计工作年限-已工作年限
第二步:分类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上海市地方标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为例,其具体规定如下:
A类建筑:上世纪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及之前的建筑,40年>后续工作年限≥30年
B类建筑: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建筑(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设计),50年>后续工作年限≥40年
C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50年
将通规与两本鉴定标准关于后续工作年限的分类方法列于下表中。
A、B、C类建筑表示的后续工作年限的区间有所不同。
2. 抗震鉴定标准中,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种类的确定与建造年代挂钩,对同一个建筑而言,其后续工作年限种类是静态的,一旦确定,不会变动;通规中,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种类的确定与建造年代脱钩,而与剩余工作年限挂钩,这意味着随着房屋工作年限的增加,其后续工作年限的种类是动态的,可能会发生变化。
以2022年为例,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的确定方法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实施后,相对之前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上海市地方标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对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中后续工作年限的分类有了重大的调整,这是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当然,确定了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的种类,并不意味着对既有建筑评价标准会有重大的调整,事实上,根据通规的规定,虽然都是后续工作年限为同一类型的既有建筑,其评价标准可能会不相同,下一次我们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