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与标准 一、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一)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范围 体系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木要求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 (二)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结构 公路工程标准的体系结构分为三层: 1.第一层为
知识点: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与标准
一、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一)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范围
体系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木要求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
(二)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结构
公路工程标准的体系结构分为三层:
1.第一层为板块,6个。
2.第二层为模块。
3.第三层为标准。
二、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结构
三、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第一类: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分为: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二类: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三类: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四类: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五类: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六类: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分为:公路安全设施分项承包企业、公路机电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相关规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1.市场准入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2)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3)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2.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1)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2)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3)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4)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
(5)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6)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7)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1.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1)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2)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3)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3)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1)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2)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3)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4)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
5)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1.管理职责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2.分包的条件
(1)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4)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3.合同管理
(1)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2)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行为管理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4)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5)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6)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四、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1.信用信息内容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2.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2)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2.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3.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
4.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5.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6.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7.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降级按照实际评定的等级确定。
8.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
9.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五、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关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六、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一)招标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3.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歧视性条款:
(1)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3)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二)投标
1.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2.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2)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七、公路工程验收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条件和主要内容
1.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2.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 公路施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3.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3.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2)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6)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7)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4.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合同段施工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建议。
(6)及时排查、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总体风险评估范围【拓展】
(1)高于20m的土质边坡、高于30m的岩质边坡(深挖路堑);
(2)老滑坡体、岩堆体、老错落体等不良地质体地段开挖形成的不足20m的边坡;
(3)膨胀土、高液限土、冻土、黄土等特殊岩土地段开挖形成的不足20m的边坡;
(4)城乡居民居住区、民用军用地下管线分布区、高压铁塔附近等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复杂地段开挖形成的不足20m的边坡。
2.评估方法
一般采用专家调查评估法、指标体系法。
(1)总体风险评估。
(2)专项风险评估。当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时进行。
总体风险评估应在项目开工前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专项风险评估应在路堑边坡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
【备注】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评估组织:总体风险评估及专项风险评估均有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中,经论证出现新的重大风险源,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等情况,应补充开展施工过程专项评估。
3.评估报告
总体风险评估和施工前专项风险评估应分别形成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评估方法、评估步骤、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等。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评估范围
(1)桥梁工程
1)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
2)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
3)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
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
5)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6)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
(2)隧道工程
1)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
2)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
3)长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VI、V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或合计长度占隧道全长的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4)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
6)隧道改扩建工程;
7)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2.评估方法
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两个阶段。
(1)总体风险评估。
(2)专项风险评估。当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时,以施工作业活动为评估对象,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风险评估步骤
(1)开展总体风险评估。
(2)确定专项风险评估范围。
(3)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4)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4.评估报告【同高速公路】
总体风险评估和施专项风险评估应分别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评估方法、评估步骤、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等。
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一)事故分类及等级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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