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核心筒规范大起底(3)—— 设备管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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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6日 1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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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井道 1. 井道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以下简称“防规”)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以下简称“09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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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井道

1. 井道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以下简称“防规”)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以下简称“09版措施”)11.4.3

电缆井、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井道断面尺寸应符合管道安装和检修所需空间要求。

宜在每层公共走道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门下设不小于0.1m高的门槛。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井道,如一般管道井和电缆井要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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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井道位置

防规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09版措施11.4.4

管道井的检修门不应设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当住宅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09版措施11.4.5

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等公共管道应设置在公共管道井内,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管道井及其阀门和用于总体调节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图片管道井预留套筒

 

3. 送风井

注:此处仅作规范列举,具体解读,请详见本公众号发布的另一系列文章。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防排烟标准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防排烟标准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防排烟标准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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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标准3.3.6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防排烟标准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防排烟标准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结合以上两条,现行规范要求不再单独使用土建风道,需要使用送风管道,在其外再做土建墙体包封。实在有困难,可单独设置送风管道,但耐火极限需要满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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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标准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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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

1.消火栓设置

防规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消火栓技规”)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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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火栓数量要求

消火栓技规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所以对于消防电梯前室,必设消火栓1个,这样便于消防队员乘坐消防电梯出来后第一时间能拿到灭火盘管。

 

消火栓技规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即是说,除了面宽过长的连廊式住宅或公寓,一般层平面只需要布置2个消火栓。

消火栓保护距离,盘管 + 充实水柱的长度,一般给排水专业取值28米。在CAD中可按照计算疏散距离的方式,用PL线拉取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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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火栓位置要求

消火栓技规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即是说,规范推荐另1个消火栓设置在疏散楼梯间或休息平台,方便走楼梯上来的消防队员就近拿到灭火盘管。

 

以上为规范的最低要求。具体到项目中,因为平面形状尺寸的千差万别,如果出现超出消火栓保护范围的情况,那么可根据项目情况,在楼梯间前室或者走道里多设置几个消火栓。注意消火栓箱不要影响消防疏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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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布置间距

消火栓技规7.4.10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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