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况 1.联合体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串标的情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一、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况
1.联合体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串标的情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二、联合体构成的注意事项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