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 修订意见的通知》。明确: 1、 以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 施工规模标准或技术复杂程度按《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投标评标办法》规定,可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近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 修订意见的通知》。明确: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
1、 以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
施工规模标准或技术复杂程度按《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投标评标办法》规定,可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项目。
2、 评标分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
3、评标委员会在合格投标人中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 推荐不少于3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具体办法和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 标委员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票决价格法。
中标候选人仅剩1家的, 由定标委员会 票决 是否确定为中标人。
选定的中标人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 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
5、定标会议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必须在项目招标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 全程录音录像。
文件原文: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指导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国家、省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工作要求,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以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
(二)施工规模标准或技术复杂程度按《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投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定,可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项目。
其他按“两个办法”规定可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项目,允许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项目, 评标评审因素包括技术、资信、报价等 。 资信和报价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 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 勘察、设计项目 按监理项目的相关办法执行 ; 工程总承包项目 按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相关办法执行 。
第六条 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并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详细评审。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达到15家的 ,按资信或资信与报价得分相结合(其中资信权重不得少于60%)的方法 选择前11家投标人进入定性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未达到15家的,所有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评标委员会先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再在合格投标人中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 推荐不少于3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具体办法和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依法进行公示。
第九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 3人以上考察小组 ,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可以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暂估价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模式的,定标委员会由总承包发包单位组建,总承包单位可派员参加,但最多不得超过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第十一条 考察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或票决价格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
1. 直接票决法 :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2. 逐轮票决法 :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3. 票决价格法 :先采用记名投票并注明理由的方式确定不少于3个中标候选人,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仅剩1家的,由定标委员会票决是否确定为中标人。
选定的中标人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
第十三条 定标因素内容 。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招标人可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考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报价。
(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价、荣誉、规模、资质等级、过往业绩、本地服务化能力等。
(三)方案因素:施工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时重要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等,鼓励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应用在项目中。勘察项目主要包括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内容。设计项目主要包括安全、绿色、节能、环保、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监理项目主要包括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
(四)团队因素: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五)性能因素:主要包括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技术水平等。
(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因素。
第十四条 定标因素确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因素, 一般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施工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包括价格因素,也可与其他因素相组合。
(二)设计项目需投标人提供建筑方案设计图(含对可研方案的优化和创意发挥)的,必须包括方案因素;其他可选择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
(三)勘察项目可选择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
(四)全过程咨询和监理项目可选择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
(五)设备材料项目必须包括价格因素和性能因素。
第十五条 定标会议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必须在项目招标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在定标会上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逐一介绍中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荣誉、过往业绩履约及信用记录等情况,也可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评标专家提问。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将定标结果(中标结果)进行中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在招标前将评标办法、定标方案方案等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招标人的纪检部门应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指导规则中所称 “招标人”仅指“总承包发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指导规则由宁波市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规则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同时甬资交管办〔2021〕5号及甬政务办筏〔2022〕10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2.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3.承诺书(示例)
4.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5.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6.定标报告(示例)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示例)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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