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领域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消防风险信用状况与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北京市消防安全领域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消防风险信用状况与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柔性执法实行分级差异化适用,分别适用于本市全部市场主体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市场主体。对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柔性执法措施另行规定。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的 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
履责不罚 是指违法行为通过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活动,被自行发现并主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保障安全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 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 是指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初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 是指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但尚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适用对象】履责不罚、轻微不罚依法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
首违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A和B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首查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A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第六条【适用周期】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生命周期,首违不罚在每个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均适用一次,首查不罚对于每个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仅适用一次。
第二章 适用
第七条【履责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履责不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第八条【轻微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轻微不罚: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二)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当场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五)施工现场内堆物、堆料等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当场改正的;
(七)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个,当场改正的。
第九条【首违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风险信用评定为A、B级的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首违不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数量不超过总数10%,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种规格喷头损坏数量不超过备用品数量,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三)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四)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1处的;
(五)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第十条【首查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风险信用评定为A级的市场主体,除下列情形外,适用首查不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
(六)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责令整改】采取柔性执法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消防救援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时,应当收集是否符合柔性执法情形的证据,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要求,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对于按照首查不罚、首违不罚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信用记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记分分值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教育指导】对于适用首查不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接受时长不得低于半小时的火灾警示教育,同时,进行行政约谈告诫并形成工作记录。
对于适用其他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现场开展普法守法教育、提示提醒、指导合规经营,并在行政检查单中注明。
第十五条【定期调整】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工作纪律】消防救援部门应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公示公开和法制审核及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