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建〔2010〕1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财建〔2007〕861号)、《关于印发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财建〔2007〕861号)、《关于印发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8〕30号)和《关于印发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决定调整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将《陕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附件:陕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暂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关于印发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和《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2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配我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省级留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坚持“因素分配、项目报备、统一制度、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地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土地保护、利用管理等相关的支出。前三项支出安排的项目均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
(一)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可持续利用,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二)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地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开垦或复垦发生的支出。
(三)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四)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发生的规划、调(核)查与评价、划区界定、标志设立、动态监管与维护、信息与监管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及其他基本农田保护业务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在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监督检查与管理、土地调查、信息化建设、土地分等定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与奖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标准及预算定额的修订、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等其他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三)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的小汽车等设备;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继续实行中央和省级3:7比例分成,即中央分成30%,省级分成70%。中央分给我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级按项目进行管理;省级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一部分用于省级专项支出外,其余部分从2010年起改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实行项目报备制。
第七条 中央分配给我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规定使用。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高产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按项目集中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建设工程、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严重地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八条 省级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部分,除每年专项用于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全省土地调查经费、重点地质灾害治理补助、“空心村”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省级土地管理业务支出以及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支出外,其余按因素法将预算指标分配给各市(不含省管县,省管县按照有关省管县的体制和规定办理。下同),其中:85%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项目支出(以下简称项目支出),15%用于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及省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和省级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等工作,其中用于省级的支出不超过管理性费用的2%。
第九条 预算分配因素为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各市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水浇地(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不含建设占用补充的耕地)面积,3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和10%。
各市预算分配指标=预算分配总指标×〔该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70%+该市水浇地(灌溉水田)面积/全省水浇地(灌溉水田)总面积×20%+该市实际补充耕地面积/全省实际补充耕地总面积×10%〕。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将测算后确定的预算分配指标联合下达到各市。分配给各省管县的预算指标由省上直接下达。各市(含省管县)应在收到指标文件一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所报备案项目不符合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的,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责成其调整并重新报备。
各市要根据中、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有关标准,及时制定统一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上确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开工,并抓好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对项目安排不及时,管理水平低,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市(含省管县),将相应核减其预算分配指标。
第十一条 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实的所辖各县(市、区)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数、水浇地(灌溉水田)面积数和实际补充耕地(不含建设占用补充的耕地)面积等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上述数据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各市(含省管县)报送的数据核实后,作为省级留成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的依据。
第十二条 每年1月31日前,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上年省级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项目明细情况、实施管理情况以及用于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和其他支出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安排项目明细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投资等;实施管理情况应包括实施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用于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和其他支出情况应包括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需要适时对资金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中央分成我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省级管理的项目,由各市国土、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级实施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其中,对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和跨市域的项目由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实施,其余项目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市报送的项目汇总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预算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省级部门承担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下达到省土地整理中心;对设区市、县(市、区)承担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到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情况、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分别建立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库,对各市申报的土地整理、治理、复垦及开发项目进行入库审查,审查合格项目直接入库,并按项目入库时间等因素滚动安排,定期调整。对复垦面积较大、管理主体明确、使用效益高、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新整理土地用于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六条 各市也要建立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库制度,原则上市级安排的项目都要从市级项目库产生。
分配给各市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指标,各市要将不低于85%的资金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各市按照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本着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按照民办公助的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报账制的形式进行项目管理。具体补助的标准和补助管理的形式由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另行制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部分大宗材料购置或大型设备的使用等尽可能采用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办法。在项目施工中要尽可能考虑当地农民的利益,招用当地农民参与施工,让农民从中得到实惠。
第十七条 分配给各市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外,剩余部分可用于各市县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和各级基本农田保护及相关支出,其中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部分不能超过7%。资金使用情况要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分级组织的方式进行。项目完工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自验,出具自验报告。
县级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国土、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办法另行印发),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抽验。省级实施的项目、市级实施的项目和省管县实施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项目申请验收前,除省级实施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结构进行审计外,县级和市级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整个验收期间的整改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或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新增耕地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落实运行管理责任主体。
经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追回项目相应投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收集、整理项目自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所有文件、图表、影像等各种资料,按照《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和市、县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职责。
中央分成省级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主要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监管;省级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设区市、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由各设区市、县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管,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机构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稽查工作,稽查采取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稽查的主要内容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前期工作(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含变更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及其支出内容、范围和标准、结余资金处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新增耕地的确认与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土部门“双渠道”监督和管理。对项目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先报后审再批用”的原则,由施工方提出申请,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核实工程量,项目实施负责人认定,最后由项目法人批准后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报送的基本农田面积、水浇地(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不含建设占用补充的耕地)面积等情况以及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市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
第二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和挤占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市对其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3日起实施。(签发之日推后30日)